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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经济纠纷因公司股权转让受时效限制吗?
股东,诉讼时效,股权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经济纠纷因公司股权转让受时效限制吗?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的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以及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等,即属于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本悟空回答涉及的内容
如果显名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进行了诸如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显名股东不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106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处理。
如果股权的受让人不知名义股东为名义股东、背后尚有隐名股东之情事,则其为善意,股权转让行为有效;
若受让人明知显名股东为名义股东、背后尚有隐名股东之事实,仍然与显名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受让股权的,则其为恶意,不能取得股权;
在受让人善意取得的情况下,如果显名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的,实际出资人可以请求显名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依合同法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属于合同无效,而股权属于准物权,作者认为,至少确认合同无效不适用诉讼时效,承担赔偿责任可能受到时效的限制。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什么样的经济纠纷,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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