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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造假,股民没责任,为什么股民损失得不到赔偿?
上市公司,股民,虚假上市公司造假,股民没责任,为什么股民损失得不到赔偿?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其中第69条说的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虚假陈述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股民对虚假陈述索赔的法律依据。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发行人是第一赔偿责任人,其他责任人,包括董监高、审计机构、保荐机构是第二责任人,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证监会在对上市公司做出处罚的同时,也会对其他责任主体如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财务负责人等自然人作出处罚。在一些案件中,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甚至律师事务所,因未勤勉尽责履行审计程序、核查义务,从而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评估报告等文件,也会受到处罚。根据相关法律,上述责任主体,应与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把上述责任主体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将大大增加股民实际获赔的可能。
《证券法》第76条是对内幕交易索赔的法律依据,这一条明确指出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77条是对操纵市场索赔的法律依据。这一条明确指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从证券法角度,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这三种违法行为都是可以索赔的。但在实践中,操作最成功的、索赔频率最多的是虚假陈述索赔。虚假陈述具体包括四种:虚假记载,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时,将不存在的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的行为。误导性陈述,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媒体,作出使投资人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陈述。重大遗漏,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将应当记载的事项完全或者部分予以记载。不正当披露,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适当期限内或者未以法定方式公开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因为虚假陈述的索赔不仅有证券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还出台了详细的司法解释,包括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还有2003年1月9日出台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下面我将以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为例,详细阐述股民索赔过程中的各项要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股民如果真的碰到了上市公司造假遭遇损失的情况,具体该如何向上市公司提起索赔诉讼呢?
在司法实践中,股民要向上市公司索赔投资损失,一个基本的前提是上市公司的造假行为具有重大违法性,但何为重大,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违法行为是否具有重大性往往成为庭审的争议焦点。其次,股民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买入,虚假陈述揭露日仍持有股票的,才有索赔的资格。第三,存在因虚假陈述而造成损失的后果即有产生亏损。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才有可能得到赔偿。所以,股民要提起索赔诉讼,先要确定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产生的三个日期:实施日、揭露日和基准日,再对照自己股票买卖的成交记录,以确定自己是否具备索赔资格。
股民如何得知自己的股票可以维权呢?
股民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了解股票维权信息:
1、上市公司公告行政处罚
2、中国证监会、财政部网站
比如,中国证监会公开了所有行政处罚决定文件,投资者可以点击网站首页的“行政处罚”栏目或者“监管信息公开目录”进行查找。
3、财经类新闻报道
上市公司属于明星企业。大凡上市公司的最新信息,不管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一般都有媒体进行报道。如果上市公司有遭立案调查、收到罚单,或者高管被判刑这样的事件肯定会被媒体报道。
股民索赔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1、所投资的股票存在虚假陈述,已被有关机关处罚或判刑。
2、买入卖出该股票的时间要符合条件。
买入时间: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以后,虚假陈述揭露日以前买入;
卖出时间: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以后卖出,或一直未卖出。
简单地说,投资者必须是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以后买入股票,并且一直持有至虚假陈述揭露日以后。
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
只有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虚假陈述揭露日之间买入并在揭露日之后持有或卖出的并产生亏损的投资者才符合索赔资格。
股民如何计算赔偿数额?
根据最高法院的有关规定,投资者的损失赔偿范围具体包括三部分:(一) 投资差额损失;(二) 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三)前款两项资金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在这三种赔偿范围中,计算比较复杂的是投资差额损失:
投资差额损失=(买入证券平均价格—卖出证券平均价格)×投资者所持证券数量(本计算方法适用于投资人在基准日及以前卖出证券的情况)
投资差额损失=(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从揭露日或更正日起至基准日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投资者所持证券数量(本计算方法适用于投资者在基准日之后卖出或仍然持有证券的情况)
股票交易软件都会显示自己股票买卖的盈亏状况,但这个盈亏并不能作为索赔金额的依据。因为这个盈亏金额不仅包括高买低卖产生的正常交易亏损,也包括应付的印花税、交易手续费,这些与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无关,不属于索赔范围。具体来说,索赔金额由“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损失”“交易手续费损失”和“利息损失”四部分组成。
起诉需要准备的证据材料要求
1、股票对账单(交割单)、开户确认单
股票对账单和开户确认单都可以去开户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打印。对账单必须由营业部盖章,对账单显示的内容要尽可能完整,上面要有股东姓名,股东证券账户号码,买卖要索赔的那只股票的证券代码、时间、价格、股数、佣金印花税等信息,如果那只股票一直没有卖出的话,要在库存股一栏显示出你还剩多少股。
2、身份证公证书
由于起诉立案时股东本人不能到场,交给律师身份证原件又不太合适,法院仅凭身份证复印件不能核实当事人的身份,这个时候就需要身份证公证书。办身份证公证书是为了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相符。这个公证书是去公证处办,不要求必须是户籍所在地的公证处。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一般的民商类案件,只要身份证复印件即可,但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要提供身份证公证书,这主要是因为有些人已经去世,但他人借用已去世的人开户从事股票交易。在法律上,已经去世的人就丧生了原告资格(其继承人仍享有原告资格)。增加身份证公证一道手续,就能防止去世的人被当作原告的行为。
维权的费用成本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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