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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推官和判官执掌有什么不同?
判官,宋朝,地方宋朝推官和判官执掌有什么不同?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问题补充: 有时候读文献感觉二者的功能有重叠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推官、判官皆是宋朝官名,不过相信大多数人对判官了解多一些,因“判官”一词在影视剧或小说中出现频频。而对推官了解应该不多,其实在影视剧中判官和推官出现的频率都是很高的,那他们具体是什么官职,又各自负责什么工作呢?我们不妨先看看史书是怎么记载的:
一、推官:唐朝始置,节度使、观察使、团练使、防御使、采访处置使下皆设一员,位次于判官、掌书记,掌推勾狱讼之事。五代沿袭唐制。宋朝时三司下各部每部设一员,主管各案公事;开封府所属设左、右厅,每厅推官各一员,分日轮流审判案件;临安府设节度推官、观察推官各一员;诸州幕职中亦有节度、观察推官。
二、判官:据史记载:始于隋朝。至唐,节度使、观察使、防御使均置判官,为地方长官的僚属,辅理政事。 宋沿唐 制,并于团练、宣抚、制置、转运、常平诸使亦设置判官。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
(一)从工作性质上看,推官的职责就像现在的审判员、办事员或书记员。判官的职责更像现在的办公室主任、秘书长或司法一类的院长。
(二)从工作内容上看,推官和判官在工作中似有重叠,但判官在级别上要高于推官,用我们的话说:判官是帮助所属部门长官把握工作大方向的,推官是在下属具体部门做具体工作的。
以上就是我的分析内容了,我是宋都御史,欢迎大家来一起讨论!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宋朝政治体制的主要特点是加强中央集权,在职官制度上,中央集权、百官权力分散、重文(治)抑武(官)。宋朝官制,以元丰改制为界限,改制前、后各为一阶段,南宋又为一大阶段。宋代设中书、枢密、三司分掌政、军、财三大务,宰相之权为枢密使、三司使所分取。宰相、枢密使、三司使三者的事权不相上下,不相统摄。中枢官制是中央集权的轴心,官称和实职的分离,使朝廷内外大批官员无所事事,三省六部多有更迭,握有最高行政权者是“宰执”。
宋代专制主义中央集权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基本上消除了造成封建割据和威胁皇权的种种因素。为了防范文臣、武将、女后、外戚、宗室、宦官等六种人的专权独裁,宋朝廷制订出一整套集中政权、兵权、财权、司法权等各种制度。可以说,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加强是从宋代逐步发展的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通判
唐末五代,藩镇武将专权,天下动乱不已,中央集权始终巩固不下来,宋初统治集团全力解决这个大问题,著名的“杯酒释兵权”故事,就是解除武将兵权的明智之举;武将解除兵权之后,则往往以朝臣身份出守州郡,官名为“权知军、州事”,“权”,有临时之意,意谓随时可以罢去,从名称上亦注意矫正藩镇的父死子继之锢弊.
同时,为了防止州郡官尾大不掉,又在州郡设通判,作为副职,与权知军、州事共同处理政事,其职责为:“凡兵民、钱谷、户口、赋役、狱讼听断之事,可否裁决,与守臣通签书施行.”通判还有一个职责:“所部官有善否及职事修废,得剌举以闻.”到了南宋,通判更可以直接向皇帝奏报州郡内的包括州郡官、县官在内的一切官员的情况,又见通判的兼有监察官性质.而通判级别则多数仅为从八品,与权知军、州事的二、三品相差悬殊,亦为大小相制之意.
这样看来,通判一职,既是州郡官的副职,而又起了汉代的监御史(监郡)和督邮(监县)的双重监察作用.有此一职,中央与州、县的关系,即如心之使臂、臂之使手,指挥自如了.由此,不但五代的藩镇武人专权、州郡成为独立王国的问题,能够较彻底解决,同时也有利于监察腐败现象.
隋代在使府设判官.唐代特派担任临时职务的大臣皆得自选中级官员,奏请充任判官,以资佐理,掌文书事务.中期以后,节度使、观察使、防御使、团练使等均设有判官,由本使选充,以备差遣.其权极重,几乎等于副使.宋代沿置于各州、府,选派京官充任,称为签书判官厅公事(简称“签判”);各路安抚、转运和中央的三司、群牧等亦设判官,职位略低于副使.元代分设于各路总管府、散府及州.明代仅设于州,职位渐轻,清代改为州判.
判官和通判都是差遣是职,在宋代官与职是分开的,本官代表能够领多少俸禄,所以通判领多少俸禄要看他的本官是什么.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宋代的推官和判官都是地方政府中负责审理和司法的官员。但是推官是州县的司法官员,判官是宋代军和府还有节度判官司法行政官员。
宋朝的推官和判官都是中国封建社会时期的官名,判官一职始创于隋朝。在唐朝时期的节度使、观察使、防御使下都有设有判官一职。特派担任临时职务的大臣可自选中级官员奏请充任判官,来辅助管理。之后判官的权利逐渐增重。
宋朝时期也是沿用唐朝时期的制度,在各州府均有设置。还会选派京官充任称签书判官厅公事,省称“签判”。判官是府之副职。相当于副省长(或省辖市副市长)。判官是地方长官的下属,主要职责是辅理政事。
推官是在唐朝时期开创的,在节度使、观察使、团练使、防御使、采访处下面都设有推官一职。但是地位是不如判官的,仅次于判官。掌书记,掌推勾狱讼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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