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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知假买假”是个假命题,你同意吗?为什么?
假人,消费者,职业有人说“知假买假”是个假命题,你同意吗?为什么?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3.从目前消费维权司法实践中,知假买假行为有形成商业化的趋势,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打假公司(集团),其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
4.判定知假买假者的索赔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的前提,是确定其所购商品是否的确为“假”。如果经过有关部门确定该商品为假,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知假买假者要求依法获得相应赔偿,是正常且合法的维权行为。若商品本身不假,索赔人故意用其他方式,比如购买商品之后恶意调包顶替,或购买前先将有问题的商品藏在商家某处,事后花钱购买,以此索赔,这类行为就涉嫌敲诈勒索。
5.有人称近年来,商标的所有权人购买假冒产品并予以诉讼维权,是不是属于职业打假?不是的。商标权利人是属于商标维权行为,为了保护其合法的商标权益不被侵害,其依据的是《商标法》,且受《商标法》的保护,与职业打假完全不同,其行为也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予以规范。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不说“知假买假”是不是假命题,单纯为了食品安全考虑有关部门更应该向职业打假人学习,用法律手段主动出击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厂商。依法依规按法律程序“知假,买假,诉假”对制售假冒商品的厂商加重惩罚性赔偿。从司法诉讼案件中判罚到钱款,专款专用,今后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就可以直接从有关监管部门获得赔偿,还百姓一个健康,卫生,安全的生存环境。这才是真正的监管理念,也不会存在消费者借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商为借口“知假,买假,诉假”浪费国家司法有限资源,也不存在是不是假命题,因为有关部门是专业的肯定“知假”前提条件是依法依规。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当打假成为一种经营行为时,无法不令人产生一种担忧,即利益驱动下的“营利”的打假会否背离《消保法》旨在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初衷。此种名为“打假”实则为谋私利的行为,在客观效果上很可能不仅对假货的减少并无助益,反而对有限的司法资源造成巨大浪费。
知假买假虽然在客观上确实具有正面效果,但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在职业打假人群体中存在一部分人,为私利损害商家利益、滥用政府行政资源,扰乱秩序。有些职业打假人为了利益,甚至出现敲诈商家,伪造假证据,显然严重偏离了净化市场、打假的意图。对社会而言,有违诚实信用的知假买假索赔与假冒伪劣和欺诈行为具有同样的危害。如果选择支持知假买假者获得惩罚性赔偿,市场上的假冒伪劣和欺诈行为可能会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但社会诚信建设会出现偏向,社会诚信体系会受到损伤,这个损失也许更大。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该法适用的对象是消费者。而职业打假人以赢利为目的去购买商品,且一般情况下职业打假人购买的商品数量都远远的超出消费的数量。所以无论从其购买商品的目的,还是从其购买商品的数量来看,职业打假人都不能认为是消费者,至少不应认定为善意的消费者,那么他们所购买的商品就不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条款。其实,立法者对“消费者”概念有意保留的态度,也说明了对“消费者”的具体判定并非是概念定义本身能够解决的问题,避免赋予概念绝对化的内涵,有助于防止裁判过分关注概念本身,从而鼓励司法充分发挥其能动性,于个案中做出取舍。实践中,知假买假的形式纷繁多样,个案中所纠缠的利益关系也不尽相同,但大致可以将知假买假区分为良性的与恶性的知假买假。面对此种区分,裁判者应有的价值判断是,支持良性的知假买假,不支持恶性的知假买假。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知假买假”“职业打假”一直都是一个很有争议的话题。“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其行为是否属于正常的消费行为?
各方认识不尽一致。
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的判决也不一样,有的支持了“知假买假”者的索赔;有的则不然,甚至把这种行为认定为欺诈。
客观地说,“知假买假”是一种游走于法律边缘的行为,虽然不能一概斥之为违法,但不得不承认:明知商品是假货却大量购买,之后再以索赔为目的要挟商家,的确有主观上的恶意,而且还有钻法律空子之嫌。
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法治不健全,市场上以次充好现象高发、假冒伪劣产品泛滥,这一时期“知假买假”在某种程度上填补了市场监管的不足,也赢得了消费者的支持。
但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推进,市场监管力度和水平不断提升,在市场秩序明显好转的情况下,“知假买假”行为的正当性就显得有些不足了,特别是当“职业打假”逐渐演变成一种黑灰产业,开始采用违法手段的时候,这种行为不但难以得到消费者的理解,而且还可能触碰法律高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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