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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分封制比郡县制更优秀,这个说法靠谱吗?
郡县制,分封制,郡县古代的分封制比郡县制更优秀,这个说法靠谱吗?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秦朝以后,分封制在政治上没有任何作用,但是分封制也不能完全废除。因为各个朝代的大多数皇帝都信任他们的家族成员,并把他们视为巩固他们统治的屏族。因为唯一合法的王位继承人是王子,其他家族成员都觊觎王位。为了安抚同姓子女,避免灾难,皇帝不得不指定同姓子女为王子。因此,分封制,作为调节皇室内部矛盾、优待宗室和英雄的工具,一直延续到明清。
其次,从中国古代历史进程来看,集权已经成为政治的主流。在这种社会背景下,权力下放的存在是完全不允许的。因此,分封制必须被消灭。
第三,分封制和郡县的制度是君主专制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关系的体现。他们为专制君主服务,但在如何实现这一目标上存在严重分歧。因此,分封制和郡县都不能解决集权与分权的矛盾。因此,无论分封制或郡县有什么缺陷,古代社会的政治家或思想家都无法找到合理的解决办法。古代中国社会的痼疾是君主专制制度。只有彻底摧毁它,代之以民主管理社会,这种疾病才能被克服。所以,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西周分封制与秦朝郡县制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相同点是:
1.皇帝的权力最大哦,至高无上。
2.两者都是由中央管理,理应都服从中央指挥。
不同点是:
1.实行条件:西周分封制与宗法制联系,秦朝郡县制在国家大一统条件下。
2.建立基础:西周分封制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秦朝郡县制按地域划分。
3.官位制度:西周分封制诸侯王位世袭,并拥有封地,很强独立性,易发展为割据势力。秦朝郡县制官吏由皇帝任免、调动,无封地,不世袭,有奉碌,中央政府属下的地方行政机构。
分封制与郡县制都是产生于中华本土的政治制度,都在其特定的历史时期具有适用性。从分封制产生和发展的时间来看,它贯穿着奴隶社会的始终。而封建制的产生几乎与封建地主阶级同时期出现,它代表着社会性质的转变以及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进步。在奴隶时代,奴隶主可以任意交易自己拥有的奴隶,奴隶生下来就是奴隶。而在封建时代,农民属于自由民,地主只能雇佣不能买卖。
秦国自商鞅变法开始,国内一直存在的奴隶主阶级开始没落,取而代之的是以商鞅为代表的新兴地主阶级。大秦帝国一统天下后,渴望获得政治和经济利益的群体,是已经完全取代了奴隶主阶级的地主阶级。以李斯为代表的职业官僚,是地主阶级的先进分子。因为郡县制已经发展成熟,且符合统治阶级的利益需要。秦始皇也正是看到了这一点,才会选择采用少数朝臣支持的郡县制。
秦始皇渴望自己建立起来的帝国能够传之万世,所以他是“始皇帝”,继任者就称秦二世、秦三世以此类推。按照秦始皇的构想,如果实行分封,等到他的哪一世子孙在位时,大秦的天下可能就是某个诸侯国的了。可能是同姓的诸侯,也有可能是对周天子而言秦国这样的异姓国。这是秦始皇不愿意看到的,所以对他而言,只有郡县制才能确保自己大秦的江山万世不灭。
总的来说,秦始皇采纳李斯的建议,是符合大秦帝国的切实需要的。但他没有想到,自己宠幸的赵高居然会串通李斯篡改自己的遗诏,让自己的江山二世而亡。秦始皇不立皇太子,也为娇诏提供了便利。扶苏是秦二世的不二人选,但终其一生只是“长公子”而不是“皇太子”。话说回来,秦始皇的选择和安排都是合理的,只是他驾崩后,大秦没能够按照他设想的道路走下去。
汉朝建立后,刘邦吸取了秦朝灭亡的教训,剪除异姓王、分封同姓王,开启了封国与郡县并行的模式。但“七国之乱”证明了,即便是同姓王,也会威胁统治。于是汉武帝采取了“推恩令”,对封国一削再削,使得刘氏诸侯实力还不如郡县。司马炎篡魏后,再次分封同姓王,结果酿成了“八王之乱”。朱元璋也大肆分封自己的子孙,结果他前脚刚驾崩,燕王朱棣后脚就起兵“靖难”。
所以自汉武帝以后,历朝历代的大部分藩王或者说诸侯,实际上只是有爵位而没有实权的贵族。他们的封国和周代的封国,完全是两码事。因此,无论是跟前代比较还是和未来比较,秦始皇采用郡县制的决策都是正确的。只是接班的胡亥在赵高的操控下,把一切都搞砸了。
郡县制和分封制的区别有传承制度不同,职责范围不同,“治地”方位不同和历史作用不同。
最根本的差别是在不同生产力阶段,为适应相应的社会制度而建立的政治统计体系。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首先 它们所处的社会性质就不同,分封制是奴隶社会的地方行政知制度,而郡县制是封建社会的地方行政制度。这两种制度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都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分封制,周朝的地方行政制度,所谓“封建亲戚,以藩屏周”当时由于交通不便等因素,周天子无法有效统治各个地方,需要诸侯来实现有效统治,道诸侯负有交纳贡赋、随军作战、定时朝见述职等义务,但也享有很大的自主性,比如诸侯可以世袭、拥有军队等。这也为春秋战国的混乱局面埋下内祸根。
郡县制是秦始皇统一后吸收前人的教训,采纳了李斯的建议而实行的。其实早在商鞅变法之时便实行了县制。郡县制适应了秦朝加强中央容集权的需要,其影响一直持续到今天。郡县的长官直接由皇帝任免,不得世袭,这样就有利于中央集权,也是封建社会的必然要求。
其实,这个“分封制”的根源在于炎黄时期为了抵抗自然灾难个个部落的融合推举一个公信力比较强的人带领大家一起发展,就像当今社会的商业合伙制度、股份制度的性质相差不大。
在“禹”之前其实还都是“禅让制”,而“禹”之后开启了“公天下”到“家天下”的集权之门。而随着逐渐的演进“家天下”有发展出来了两种制度分别是“分封制”、“郡县制”,而这两种制度的共性是为巩固“家天下”的统治地位,不同之处是“郡县制”相比于“分封制”更有利于权利的集中。如果所遇明君“郡县制”比“分封制”阶级化更严谨要更利于政令的发布与施行,若所遇“昏君”那利于思想的禁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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