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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对于那些拒绝不配合管理的人,该怎么处理?
疫情,防控,传染病疫情期间,对于那些拒绝不配合管理的人,该怎么处理?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这样素质的工作人员让人如何配合管理?
今天上午,本人从老家自驾返回异地工作的小区(老家农村,没有wifi,下周单位要在网上办公了。幸好我前天在钉钉上向单位提出了审批申请并通过,昨天单位就通知不再进行审批了)。从年前回老家到今天,在村里也憋了快一个月了。先是到村口,进行登记,并提示出去了就不能回来了。然后上高速,倒是挺顺利,和平常一模一样。高速上车少,开起来也轻松,将近二百公里的路程一路没有停歇,下了高速以为检查会比较严格,结果拿着红外测温仪对着手背测了一下体温,看了一下身份证就放行了(可能是本人的户口已经落在了工作地)。然后一路开到小区,本以为会比较顺利进去,然后在家里一边办公一边自我隔离就可以了,没有想到麻烦来了。接下来说重点:
小区不让开车进去(虽然里面有购买好的车位),只能停在路边,然后下来把审批表拿出来给物业看看,量体温。我从车里出来就感觉额头温度稍微有点高,毕竟开了两个多小时的车,挺累的。结果红外一测,37.1℃。然后我就看一个穿红衣的女子(后来听说是街道办事处)先是让我拿出街道办事处开的证明(明显感觉业务不熟,我们单位这边是要求开审批表,从来没提街道办事处证明),然后开始打电话,好像是汇报。物业赶紧让我歇会,再测。过了几分钟再测,36.9℃。红衣女的不知道是因为我不符合回来的条件,还是觉得体温不行,继续往上报。我问她到底多少度算合适,她说37℃,刚好是临界点,我在临界点上。物业又拿出一个体温计让我测量。几分钟后拿出来一看,36.9,然后拿红外测温仪测,测手,36.4℃,测额头,37℃,几秒钟后再测,36.7℃。那个红衣女还不放行,只好拿出体温计再测,物业说5分钟,结果红衣女的说十分钟。我返回车里一边测一边看手机,等时间到了拿出来一看,36.7℃。然后就在门口听那个红衣女的在汇报,说我的温度测了六七次,五六次都是37度多点,打完电话对我说,让我开车去附近的去医院检查一下。我当时就忍不住怒了:谁不知道除非明显症状,没事别乱去医院,医院是最危险的地方。这次疫情之所以发展起来,就是因为有太多人缺乏责任心,没有担当!那女的脸上有些挂不住,物业劝我先回车里。然后物业过来,劝我说这个女的是街道办事处的,说是来协助物业的,结果来了以后惹出一堆麻烦事,物业都烦的不行。又过了一会,估计是值班时间点到了,那个红衣女的走了,物业一边又拿出体温计让我量体温,一边和我聊天。听物业说,那个女的打了一堆电话,上面打电话过来询问情况,那个女的反而说不是她打的,一会说是物业打的,一会说是我打的(我怎么可能知道要打哪个电话?)。后来也测了几次,也许是我长期没有喝水的缘故,浑身也难受,体温时高时低,都在37℃上下摆动。折腾了两个多小时,最终物业还是让我进去了。
回来越想越生气,我在小区外面折腾了两个多小时,而外面肯定远没有家里安全。为了降低体温,我甚至在很长一段时间摘了口罩(毕竟口罩带着有点憋气,温度可能更高)。最可气的是没啥症状就让我去医院检查,自己可以逃避责任了,岂不是在把我往火堆里推?业务不熟,谎话连篇,逃避责任,缺乏担当,这样的工作人员是来捣乱的吗?给基层捣乱,给上级添乱!我不否认大多数基层工作人员还是很尽职尽责,有担当的。
刚才我查了人体多少的温度算合适,不同城市的标准略有不同,37.3℃以上才算异常,有些城市要求是37.5℃。本人比较肥胖,好像体温比正常还要略高一点。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对于在疫情期间,对于那些拒绝不配合管理的人,我有一下见解,如说的不对,可以批评指正:
1.首先,在现在形式这么严峻的情况下,国民积极配合是我们的义务也是责任,管理好自己就是为社会减轻一份负担,也让阳光来的更快,胜利的更快
2.不戴口罩不勤洗手,这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任的行为,也是对家人不负责任的行为
3.对于这种行为,轻的我们可以先教育,让其知道这件事情的严重性,并保证承诺不要再这样影响自己又影响他人,下次再犯一定严肃处理。重的我们直接该怎么办就怎处理
我是 U冰冰,认可我的可以加关注哦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疫情当前,不配合卫生防疫机关等检查行为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如下,以下案例望能尽本人提醒之能事,以达防范之作用。
一、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民法的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行政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可能会有其他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三、典型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拒不配合等方法阻碍政府、卫生防疫部门作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实施,涉嫌妨害公务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典型案例:2020年1月21日,江某从湖北省襄阳市驾车返回家中后,拒不执行当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的要求,欺骗调查走访人员,故意隐瞒其回家后的真实行程和活动,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江某在被确诊和收治隔离后,仍刻意隐瞒部分密切接触人员信息,导致疾控部门无法及时开展预防控制措施。2020年2月3日,江某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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