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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来讨论一下复工企业,如何合理安排上班计划?是否该去?
疫情,企业,劳动者大家来讨论一下复工企业,如何合理安排上班计划?是否该去?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6、若企业在延长假期和延迟复工期间安排员工上班,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
律师解答:不受延长假期和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视为休息日加班,之后应当安排补休,不能按排补休的,应当按休息日加班的标准,支付不低于平时日工资200%的加班费。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开工的,提前与员工商定好之后调休,可减少加班费用的支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7、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可否通过缩短劳动者工作时间,少发放工资?
律师解答:企业在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缩短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由于缩短工时不是节假日,属于企业自己确定的工作时间,按照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原则,由于工时缩短的,企业可以相应减少劳动报酬,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依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二条)。
8、延长假期和延迟复工期结束,劳动者未及时返回企业上班,企业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解答:若因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或因政府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劳动者未能及时返岗的,用人单位不能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若非因上述原因导致劳动者未及时返岗的,则结合劳动者未及时返岗原因,按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用人单位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执行。
9、劳动者被隔离期间,企业能否单方面调岗调薪?
律师解答:不能。企业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也不能单方面调岗调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10、企业招聘时,能否以求职者曾经感染过新型冠状病毒或来自疫情严重省份为由拒绝招录?
律师解答:不能,否则企业属于就业歧视,求职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业可以要求求职者提供已痊愈的医学证明或者14天的隔离记录等,以确保求职者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
11、劳动者被派往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是否可以认定工伤?
律师解答:可以认定为构成工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12、企业安排被隔离的劳动者在家工作的,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
律师解答:不需要支付加班费。在劳动者自我隔离期间,为避免疫情传播,部分用人单位可能会选择允许劳动者在家办公的方式,该情形下应当视为劳动者正常出勤。被隔离的劳动者在家工作也是正常履行劳动义务,企业应支付劳动者正常出勤的工资,但不需要支付加班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
13、企业因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到重点疫情地区工作,劳动者拒绝的,企业可否以此为由处理劳动者?
律师解答:企业因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到重点疫情地区工作的,应提供必要防护条件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不得以劳动者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处理劳动者,但特殊工作人员(如医护人员等)以及政府要求保障生产经营的企业劳动者除外。
14、劳动合同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到期,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劳动者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企业应当支付劳动者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一条)。
疫情期间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专家认为双方尽量协商,一味诉至法庭并不会得到双赢结局
正义网北京2月9日电(记者于潇 见习记者郭璐璐)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一方是政府延长假期、延迟复工的通知,另一方则职工劳动权益保障的法律底线不容触碰。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利益如何兼顾?稳定劳动关系该如何精准施策?劳动法律相关政策又该如何落地执行?
2月7日,人社部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提出意见,明确要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鼓励灵活安排工作时间,支持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劳动法专家在接受正义网记者采访时表示,“特殊时期,企业和职工之间要互相体谅。如果遇到了矛盾纠纷,双方之间要积极协商,一味诉至法庭并不会得到双赢结局。”
被“扩充”的假期如何定性
大年初二,国务院发布延长春节假期的通知,原定于1月31日上班(初七)的假期延长至2月3日上班。通知同时指出,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企业要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在防控疫情的关键时期,通知对于控制疫情传播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也有企业提出困惑:延长的春节假期是休息日还是法定节假日?因为在劳动待遇方面,二者有着不同的标准。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全年的法定节假日一共为11日,其中春节期间的假期为3天。如此看来,延长的3天并不属于春节假期。
“延长的3天假期中,2月2日是周日,属于休息日,对于另外的两天,可以理解为特殊的假期。”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寇英杰表示,在此期间,一些生产重点医疗应急防控物资的有关企业不能安排职工休假的,在突发事件结束后,应安排职工倒休或支付2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我建议把它定性为特殊时期的一种临时性调休政策,更加符合实际。”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李雄表示,特别是在这个特殊时期,企业不能正常开工,已经雪上加霜。兼顾企业方利益,也是符合稳就业不裁员的国家要求。如果不把它视为一个临时性的调休政策,企业是需要支付双倍工资。而如果将这两天视为临时性调休政策,有助于和谐劳动关系。
延迟复工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如何处理
国务院延长春节假期通知下发不久,基于疫情防控的需要,北京、上海、河南、辽宁、江西、浙江、湖南、重庆等多地又陆续发布延迟企业复工通知。
延迟复工与延长春节假期不同,它是各地根据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为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而采取的紧急措施。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的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如果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应获得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收入;如果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在各地,相关职能部门也有制度安排。上海规定,对于休息的职工,企业应该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正常支付工资。对于因承担保障任务而在单位工作的职工,企业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给予补休,或者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职工按照企业要求,在家上班的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由企业给予补休,或者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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