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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人午饭期间在工棚里休息,被旁边工地吊机吊起的钢筋砸死,责任在谁?赔偿标准又是多少?
塔吊,工棚,工地建筑工人午饭期间在工棚里休息,被旁边工地吊机吊起的钢筋砸死,责任在谁?赔偿标准又是多少?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建筑工人午饭期间在工棚里休息,被旁边工地吊机吊起的钢筋砸死,责任在谁?赔偿标准又是多少?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很愿意为题主回答这个问题。
这起事故很明显是一起责任事故!除了调查组认定的有关各方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之外,受害者还可以依法申请民事赔偿。具体操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是吊装方面。在房屋上边吊装是否进行了吊装许可,有关各方是否进行了安全交底。吊装范围内涉及的有关人员是否进行了清理和安全告知。
第二是安全防范措施是否到位,操作人员(司机和指挥)是否持有有效证件,是否设立了警戒区域和专门看护人员。
第三吊装安全设备是否齐全有效。吊装的主绳、副绳和吊钩保险及刹车制动限位等是否齐全有效,是否存在安全缺陷。是否吊装过程出现掉落或短绳情况。
第四要看吊装回转区域内的建筑是否进行了有效防护。按照相关要求,在吊装旋转范围区域内的各类建筑要设立安全可靠的防护棚,防护棚要上下两层间隔五十厘米左右。必须用厚度五十毫米的木板或冲压成型的钢制脚手板搭设,搭设却又困难的必须将人员全部清楚到吊装区域以外!
从题主描述情况来看,可以依法追究吊装方安全措施、人员看护告知、吊装安全防护设备失效的责任,还可以追究板房使用方防护设施不到位的责任。不过这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在吊装方是毫无疑问的。
说到赔偿标准,各地是有差别的。原来在08年左右guojia出台过一个标准,就是为了防止侵害遇难者家属利益的情况出现。后来又相继做了调整,具体执行办法是按照本地区(事故发生地)上年度可分配收入的二十倍进行赔偿。按照这个标准,除去地区差别因素,赔偿标准基本在一百二十万左右。不过遇到好的老板可能会高一些不高于二百万,黑心老板会压低标准,也不应该少于一百万。
逝者已逝。每一起事故都是用献血换来的惨痛教训!对于受害者家属来说多少钱都不能弥补家庭破碎带来的永久伤痛,拥有平安幸福的家庭是多少钱也换不回来的!对于旁观者来说,每一起事故都需要认真警醒,吸取教训![祈祷][祈祷][祈祷]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首先,这是一起典型的责任事故,由于施工单位管理不规范,施工人员操作不当直接导致的人身伤害事件,这是不应该发生的,也是令人痛惜的。
建筑工人在午饭时间,当他在工棚里休息时被工地吊起的钢筋砸死,可以肯定的是,这个事故属于责任事故,有必要认真分析,找出事故的责任方,依据相关法规给予受害人必要补偿是合适的。
按我做项目20多年的经验,直观认为:建筑施工单位是最主要的责任方。
起重工、信号工、司索工、塔吊司机是直接责任人,安监、工程技术、项目副经理、总工、项目经理等负有管理责任,是间接责任人。
现分析如下:
首先这个工棚布置犯了大忌
吊机在吊运钢筋、木料、钢管等作水平、垂直运输时,散落的钢筋砸到了工地现场工棚。
这说明,工人的休息工棚设置在了塔吊作业半径内,其吊起的物料坠落随时可以对工棚内正在操作的工人造成伤害。
按照施工现场总平面管理规定,临时宿舍及办公用房选址应注意远近结合,应避免处于建筑物坠落半径之内。
如果由于条件所限,无法避开物料坠落半径范围,责任单位必须采取切实可靠的措施:如屋顶要有双层钢板防护,进出口设置员工安全通道等。
如果保证不了,员工宿舍禁止在该范围内设置,必须在场外另租场地搭设或租用民房。
建筑施工单位将工人休息的工棚搭设在塔吊作业半径内,房顶又没有任何可靠防护设施,这明显违反了相关强制性条款规定,是导致伤害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追究责任人时,总平面管理人员有责任,当初谁做的平面规划,让员工宿舍设置到这个危险位置;这个规划又是谁审查的、谁批准的?
很显然,项目经理、总工、有关技术人员脱不了干系。
第二,起重作业是否管理到位了呢?
建筑塔吊属于特种设备,对于工地安全管理要求较高,相关部门对此管理比较严格。
塔吊相关方案编审批,拆除、安装、使用、监检等环节,都有严格的报批检查程序。因为塔吊在安拆、起升、使用过程中,太容易出事故了,并且每次事故都会造成较大人员、财产伤害或损失。
塔吊操作管理规定里就有“十不吊”,这个“十不吊”内容是要求张贴到工地现场的醒目位置,也是相关起重人员应知应会的重要内容。
“十不吊”里第一条就是“超载不吊”;第四条“装满容易散落的或未绑扎牢固的物体不吊”,那么钢筋在吊运前,如果绑捆不牢,很容易散落。
尤其是塔吊在吊运钢筋时,还需要水平转圈;钢筋水平运行时带有很大的惯性,更易发生散落。在工作仓面上,塔吊转运钢筋时,又是绑扎钢筋的施工高潮,此时木工、架子工、钢筋工等同时在一个工作面上,呈现交叉作业局面,仓面上施工人员较为密集,钢筋散落时,伤害的范围较大,容易导致群死群伤。
该事件就是由于钢筋未绑扎牢靠,造成了钢筋散落,先砸到工棚上,继而伤到工棚下的工人。
那么,和吊运钢筋相关的,钢筋捆绑人员、指挥起吊人员和塔吊司机都有不同的责任。
如绑捆人员就是司索工,必须绑扎牢固;起重指挥人员就是信号工,他有检查绑捆是否牢靠的职责;塔吊司机应慢起慢转的责任,物料绑捆好后,应先起吊离地20厘米左右,认真观察、检查钢筋捆绑的稳固程度,符合安全起吊要求后,方可继续起吊。
这些人员都是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经相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由相关部门颁发相应资格证,这些证件还要定期进行审验,否则,无证操作就是违规,违反相关法令文件,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从以上分析可知,钢筋捆绑人员、指挥起吊人员、塔机司机人员在这个钢筋吊运过程中,都没有很正确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对该起伤害事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他们是导致这起作害事件的直接责任人。
第三,工棚里休息并不影响工伤的定性
从问题描述的内容来看,工人午饭间在工棚里休息受到伤害,确认该名受害者不是在工作,而在短暂休息,这种情形是否偏离了定为工伤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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