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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买卖人防工程的地下车位合法吗,敢不敢买?
人防,车位,地下室开发商买卖人防工程的地下车位合法吗,敢不敢买?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开发商买卖人防工程的地下车位合法吗,敢不敢买?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首先人防车位是属于国家的财产,开发商物业只有管理的权利,是不能用来出售的,而且也办不了产权证。如果确定开发商卖的是人防车位,那肯定跟你签的合同只是长期的使用合同,并不是买卖合同!现在很多开发商都这么玩文字游戏。
人防车位一般与普通车位在建筑物的不同楼层,一般位于普通车位更下的楼层,大型的密闭铁门是人防车位区域的标志之一,也有部分建筑中人防车位与普通车位位于相同的楼层,按不同区域划分。从使用角度而言普通车位和人防车位没有任何区别。
人防车位可不可以买卖:
通常不可以的,具体看是否有产权,如果有产权就可以买卖,如果没有产权就不可以买卖的。地下停车位为什么只卖不租是因为地下停车位是人防工程车位,属于国家,不能出售,所以没有产权。
地下车位不可出售的条件:
开发商是否有权销售地下车库,要看车库是属于全体业主所有还是属于开发商投资兴建的建筑物,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车库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出售。
1、开发商在计算公摊面积时已把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计算在内。
2、开发商把建造地下车库的成本核算在住宅开发成本之内。
3、根据国家法律或当地政府规定应无偿交付给业主使用的,即小区在规划时已经明确了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将建车库作为开发商的法定义务。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1、人防工程归谁所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1、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商品房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五条 商品住宅价格由下列项目构成:…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住宅小区级非营业性配套公共建筑的建设费…)等多部法律规定可以得出结论:建设人防工程的规定是强制性的,“结建”性质的人防地下车库的建设成本已经分摊到住宅的建设成本中,人防性质地下车库属于没有土地使用权,只能依附于具有土地使用份额的建筑物,也就是附属于承担了土地使用权和分摊了共用面积的单元房,开发商将房屋卖给了业主,车库的投资主体自然转为了业主,案涉车库的使用权自然为业主所有。
2、人防工程属性及用途
根据《人民防空法》第十八条,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可见,人防工程首要目的是战备所需!和平时期可为生活服务。如开发商将人防工程车位出售给业主,即业主对人防工程车位享有所有权、使用权,而法律规定物权具有排他性,即不受他人干涉。显而易见,开发商出售人防工程车位,与法律不符!
3、开发商能否出售人防工程?
上文提到,小区房屋出售前,人防工程归开发商所有;小区房屋出售后,人防工程归小区全体业主共有。既然人防工程归业主共有,开发商无权出售由业主共有的财产。
根据《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以上可见,开发商无权出售人防工程车位。而现实中之所以会出现开发商大范围出售人防车位,多因业主法律意识淡薄,权利意识淡薄,因而可以大打擦边球。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人防工程是国家法律强制必须建设的小区人防配套共用设施,战时是防备核武器和常规武器打击的避难层,平时可以由业主有偿使用,可以出租給停车使用,但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人防车位禁止出售!人防工程由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维修,出租收入主要用于人防工程维护,剩余资金纳入业主共有的维修资金。
附国家关于人防车位的相关法律规定
国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按照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单列。所需资金由建设单位筹措,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并纳入各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根据此条规定,你所说的开发商分开做账、分开报税的事,都是不影响国家认定地下室建设列入民用建筑建设项目总投资成本的。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关于民用建筑强制建设人防工程的相关规定,既然是强制性建设的人防工程,那就是小区配套的共用设施。配套的共用设施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也是必然的!
1997年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四十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四十五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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