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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通知书的发送对象是谁?效力如何?
通知书,合同,结果中标通知书的发送对象是谁?效力如何?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问题补充: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谢谢邀请!中标通知书一般在评标结束,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招标人自行确定中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人。中标结果通常在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国家规定的媒体上公示不少于3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招标人一般在公示结束后5日内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与中标人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你好,很高兴能回答这个问题:
中标通知书的发送对象是谁、效力如何? 答: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中标通知书是由招标人发给中标人的。中标通知书本质上是属于承诺,根据合同法规定,承诺到达要约人合同便告成立。如果招投标过程都是合法的,合同成立便生效。简单的说,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时生效,产生法律效力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中标通知应当发送给投标单位。原则上中标单位和投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要求和投标要求上的约定签订合同。
如果最终签订的合同与招投标的内容存在重大差异,可能导致招投标无效。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很多公司企业都会参与招标,如果中标了,招标人就会向中标人传达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和中标人都不可随意改变其内容,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呢?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实践中,对于建设单位改变中标结果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合同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建设单位发出的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而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属于要约。《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应当属于承诺。《合同法》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而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因此,建设单位既然已经发出中标通知书,就表明招标过程的投标要约已经承诺,双方的合同关系已经成立并生效,建设单位擅自改变中标结果,更换施工队伍,属于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中标通知书不具有合同的效力,建设单位仅仅负有与投标人签订合同的义务,而双方的合同并未订立,建设单位更换施工队伍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即赔偿对方因缔结合同所产生的损失。法律依据是《建筑法》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我们认为,中标通知书具有承诺的性质,建设单位向中标人送达中标通知书,合同即告成立。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更换施工队伍,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按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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