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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盘点、混剪、解说,如何避免版权问题?各平台是如何认定疑似侵权的?
视频,作品,剪辑影视盘点、混剪、解说,如何避免版权问题?各平台是如何认定疑似侵权的?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很高兴能回答您的问题,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到你。
我是影视领域的创作者,当然对于视频剪辑方面可能也还算是一个初学者。但从一个初学者的角度看,如何避免版权问题呢?
对于不同的影视剪辑有不同的方式,可以避免。首先说影视盘点,对于影视盘点一般都包括三个镜头以上,盘点必须有一定的主题。根据自己的主题,然后寻找素材素材达到三个以上,而且每个镜头不能超过30秒。
如果纯属是搬运的话,那就是涉及到版权问题。当然说影视的剪辑二次加工。当然如果深究的话也有一定的版权问题。但是大多数人都进行二次加工。制作的人多了,便成了一种普遍的现象。所以深度的二次加工可能普遍意义上不会被告侵权。
所以对于视频的剪辑要进行深度的加工要不然的话就会被投诉侵权。然后下面的就是对于影视的混剪。混间的话,对于一个人物或一个事件进行一个混剪的话,本质上要求是每个镜头不超过十秒,要至少有十个以上的素材。然后再配上音乐。
对于也是解说的话,解说一般的镜头也不超过十秒,是每个镜头。然后配上自己的解说词,一般解说的话,制作难度比较大,而且姐说的话一般不会被告侵权什么的。因为解说你加上了自己的看法,以及解说的音频都是包括是你自己的。
平台的话也都是根据你所产生的镜头而不是纯属的搬运。以及你盘点的主题,以及解说的电影电视剧,是否有一定的深度?当然希望可以剪出优质的剪辑作品。希望我们共同进步。
好了,就说到这,如果你有什么好的想法或建议,可以在评论下方进行评论。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1、从成因说起在互联网视频的草根创作尚未爆发的时代,出于著作权法规的压力,混剪短视频在传播时有严格限制,呈现出流通范围小、非商业化、作品匿名化三个特征。以早期的电视剧同人混剪视频为例,它以录像带或镭射光碟为载体,通过翻录的形式在粉丝圈同人展会内小规模流通,“一般来说,人们都必须从艺术家那里亲手获得视频,以此为前提的是消费者必须首先提供一盘空白的录像带以便翻录”,“有一些比较受欢迎的艺术家需要朋友帮助作为地区性的翻录中心,以便广泛传播他们的作品”。另外,由于技术上的局限,创作者无法在作品上留下个人标签,随着视频的流传,创作者的身份也会随之消失,即使发生侵权问题也无法追溯。在此情境中,混剪的著作权侵权问题隐而未发。
2、在我国法律框架之下,混剪创作原则上应取得著作权持有者的许可,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只要作品不传达歧视性信息或与不与原文本形成竞争关系即合法,如果它违反上述原则,法官可决定该视频是否足够搞笑以将其归为“戏仿”。由于现实中少有创作者能够获取原作品著作权持有者的许可,在大多数情况下,混剪的合法性亦被限定在合理使用原则之内。由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十二种合理使用情形之前提均不适用于商业,混剪因此与盈利无缘,其常见的适用范畴是《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中的 “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且作品“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如果是简单的片段剪辑,没有加任何独创性的创作,也不构成合理使用的情形,就很容易构成侵权。所以,做影视盘点、混剪、解说怎么避免版权,根据著作权法第24条,“适当引用”指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行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适当引用属于合理使用的一种情形,其仍然是对已发表作品进行侵权使用后的免责事由,而非作品非法使用者的权利。判断是否构成适当引用,应考虑以下因素:第一,引用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介绍、评论某一作品;第二,引用的部分不应构成作品的主体部分或核心观点,否则有可能转化成抄袭;第三,被引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引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则有可能侵犯他人对其作品的发表权;第四,引用他人作品应当说明作品出处和作者姓名,否则可能构成侵权。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现在短视频火爆,很多朋友剪辑视频发布到网络,但是有担心侵权问题,我们来看看怎样做才避免侵权吧。
1.要确保拍摄的素材合规合法,例如你拍摄的素材中涉及到行人面部信息比较清晰,辨识度较高,那么你要首先征得被拍摄到的行人的同意,否则容易引起侵犯肖像权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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