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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盘点、混剪、解说,如何避免版权问题?各平台是如何认定疑似侵权的?
视频,作品,剪辑影视盘点、混剪、解说,如何避免版权问题?各平台是如何认定疑似侵权的?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2.剪辑素材时,配乐要购买正规渠道的商用版权或者征得音乐作者的同意,否则又会引起版权纠纷。现在国家对著作版权高度重视,不要玩火。
3.如果你剪辑的是影视混剪什么的,要注意,经典影视剧对混剪的相关准则,是自行练习用,还是谋取私利,两者相权自行判断。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作为一种以剪辑形式命名的视频类型,混剪短视频(常简化为“混剪”)在互联网上深受年轻人喜爱,但其风靡态势尚未引起国内主流学界关注,相关研究亦较为缺失。与其他互联网视频类型不同,著作权侵权是混剪的原生性问题,随着UGC(User Generated Content)内容产业的蓬勃发展,混剪成为互联网上一道引人注目的文化景观,隐身其后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就像达摩克里斯之剑,随时可能掣肘其未来创意空间的发展。在互联网语境中,著作权问题不再是简单的拥有权问题,而是一个充满复杂关系的网络,本文系统梳理混剪的源起、特征与发展路径,探讨混剪如何在不断变化的著作权保护与使用生态中实现转型,参与建构和谐共生的互联网视频创意体系。
1 什么是混剪?
1.1混剪的定义与特征
混剪短视频英文名称为“mushup video”(也称“video mash-up”),是一种基于剪辑功能的二次创作短视频类型,最早来自于著名的YouTube视频网站。维基百科将“mushup video”定义为“将多个预先存在的视频文本根据并不明显的关系(no discernible relation)组合成完整视频的类型。”[1]混剪短视频的流行与互联网的碎片式观看文化一脉相承,在表现形式上,它常常具有以下几个特征:首先,混剪短视频往往主题鲜明,创作者根据某个预设的主题组接镜头与素材;其次,混剪短视频结构比较简单,由具备并列或递进关系若干小段落构成;再次,混剪短视频具有独特的美学风格,例如极高的剪辑率、简洁的台词、动感的音乐、快速的转场;最后,混剪短视频往往具有高度建构性,创作者广泛挪用一个或多个不同的影视文本中的镜头,创建属于自己的作品。
从形式上看,混剪的创意思想并非无源之水,主要源自爱森斯坦的“杂耍蒙太奇”,其奥义在于使用离开现实的、脱离叙事情节的画面元素和组接方法,创造具有视觉冲击力和表意明确的电影文本,以此来表现作者的思想观念。[2]“杂耍”是一个特殊的时刻, 其间一切元素都是为了促使把导演打算传达给观众的思想灌输到他们的意识中,使观众进人引起这一思想的精神状况或心理状态中。[3]在传播效果上,混剪短视频往往并不注重讲述某个故事,而是更偏爱挑动观众的情感,致力于“在观众思想中不断产生割裂效果,使得观众在理性上失去平衡”[4]。
1.2混剪的生产与传播
混剪并不是互联网媒介的原生内容类型,早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混剪艺术就流行于电视剧粉丝圈。例如,电视剧《星际迷航》粉丝制作的同人视频将原素材的声音与图像进行创造性并置剪辑,或插入歌曲重置新的语境,甚至将完全不可能在同一个世界、时间和设定中的人物剪辑在一起讲述完全不同的故事,亨利·詹金斯称其为“起居室视频”,一种基于粉丝对影视作品的“共享的理解、共同的兴趣、集体的幻想”的社群艺术形态。[5]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短视频的传播媒介从最初的私人生活场景转移到作为“电子起居室”的互联网,混剪逐渐成为一道丰茂的互联网文化景观。在YouTube网站,混剪短视频创作呈现出多元形态,大致包含电影预告片混剪(movie trailer remixes)、同人混剪(vids)、戏仿混剪(YouTube Poop, YTP)、人物反应类混剪(Wishfie Reaction Videos)和超级剪辑(Supercuts)等子类型。相比较而言,国内混剪短视频有较强的业余化属性与粉丝创作色彩,美学风格更接近于日本ACG(Animation Comic Game)传统,最常见主题为明星混剪、电影混剪和游戏混剪,鬼畜也常被认为是混剪的特殊类型。视频网站爱奇艺、新片场、哔哩哔哩等均有混剪相关专栏,较有名气的自媒体账户有“混剪队长”(电影混剪)、“混剪晓佳”(游戏混剪)等。从播放量来看,混剪也不乏现象级短视频,例如“混剪队长”所创作的六分钟《2015年度华语电影混剪》曾在网上爆红,获得了近七万次转发量。纵观国内现状,混剪短视频整体创意水平并不高,创作者之间相互模仿,类型较为同质化,且缺乏具有鲜明作者风格的作品以及多元化创意空间。
2混剪与著作权侵权
2.1混剪著作权侵权困境的成因
著作权侵权问题是混剪的“原罪”。在互联网视频的草根创作尚未爆发的时代,出于著作权法规的压力,混剪短视频在传播时有严格限制,呈现出流通范围小、非商业化、作品匿名化三个特征。以早期的电视剧同人混剪视频为例,它以录像带或镭射光碟为载体,通过翻录的形式在粉丝圈同人展会内小规模流通,“一般来说,人们都必须从艺术家那里亲手获得视频,以此为前提的是消费者必须首先提供一盘空白的录像带以便翻录”,“有一些比较受欢迎的艺术家需要朋友帮助作为地区性的翻录中心,以便广泛传播他们的作品”,亨利·詹金斯认为,这一艺术形式与它源头的商业文化形成了鲜明对照,因为它拒绝从中牟利,并希望与其他看中这种艺术形式的人共享。[6]另外,由于技术上的局限,创作者无法在作品上留下个人标签,随着视频的流传,创作者的身份也会随之消失,即使发生侵权问题也无法追溯。在此情境中,混剪的著作权侵权问题隐而未发。
随着互联网视频分享网站的出现,著作权侵权问题逐渐浮出水面。在新媒体技术推动之下,UGC内容产业与粉丝经济开始勃兴,混剪的生存环境与往昔大不相同:剪辑软件的普及允许众多非专业人士制作短视频并上传分享,商业化的UGC视频产业链使播放转发流量迅速变现,自媒体账户给短视频贴上鲜明的作者标签。在现实情境中,大量基于二次创意的作品并未取得原作品著作权持有者许可,动则数以百万计的播放量与转发量将侵权问题显性化。例如,风靡一时的“X分钟带你看X电影”饱受侵权诟病,知名自媒体账户“谷阿莫”因此长期身陷侵权纠纷。在互联网视频内容生态体系中,二次创意类视频长期游走于法律灰色地带,如果无法厘清混剪的著作权使用规则问题,创作者将深陷法律诉讼、视频下架、创意萎靡的困境。
2.2合理使用原则内的混剪短视频
根据《美国著作权法》第17条第101款,混剪被界定为基于一个或多个已有作品的衍生作品(derivative works)。[7]衍生作品受合理使用原则(fair use doctrine)保护,该原则允许有限使用受著作权保护材料而不必获得著作权持有者的许可。在英国,根据2014年10月生效的欧盟法(EU law),创作者可在不经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在网络视频中使用“有限数量”的版权材料用于“仿拟、漫画或仿制品”,只要作品不传达歧视性信息或与不与原文本形成竞争关系即合法,如果它违反上述原则,法官可决定该视频是否足够搞笑以将其归为“戏仿”(parody)。[8]有趣的是,这项利好对YouTube网站是无效的,著名混剪视频账户“磁带男孩”(cassetteboy)的作品在英国合法,但却常因版权问题被YouTube下架。在我国法律框架之下,混剪创作原则上应取得著作权持有者的许可,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9]由于现实中少有创作者能够获取原作品著作权持有者的许可,在大多数情况下,混剪的合法性亦被限定在合理使用原则之内。由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十二种合理使用情形之前提均不适用于商业,混剪因此与盈利无缘,其常见的适用范畴是《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中的 “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且作品“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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