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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盘点、混剪、解说,如何避免版权问题?各平台是如何认定疑似侵权的?
视频,作品,剪辑影视盘点、混剪、解说,如何避免版权问题?各平台是如何认定疑似侵权的?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1、使用目的:
从使用者引用目的是否为介绍、评论作品或者说明问题来进行判断,是否超出以介绍、评论作品或者说明问题为目的适当引用必要性的限度。
是否以商业盈利为目的并非判定侵权或成立合理使用的标准。
从这个维度看,如果引用目的仅为介绍、评论作品或者说明问题,引用适当没有超出必要性的话,无论是否用于商业盈利,均不构成侵权。
如果引用的目的不是为介绍、评论作品或者说明问题,引用超出必要性的话,即使是非商业性用途,也涉嫌构成侵权。
2、内容比例:
合理引用的判断标准并非取决于引用比例。一般来讲,引用比例大的,涉嫌构成侵权的可能性较大;如果引用比例小的,需要结合其他方面再做判断。
引用比例小不意味着必然构成合理使用,其最终落脚点仍然是是否对作品的正常使用造成了实质不利影响,是否实质损害了该作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内容比例大小仅为形式上的因素,法院在认定是否侵权时更注重实质性的影响,如是否引用了关键画面、主要情节。
至于侵权的具体表现形式可能多样化,比如原有作品的视频、截图、片段、素材、剧照,或者改变了表现形式(文字、漫画等),核心要看具体表达内容是否发生了实质性变化。
3、影响后果:
如果起到了实质性替代作用、实质性地再现作品的完整表达方式,影响了作品的正常使用,对作品的发行传播构成威胁,对著作权人的利益构成实质损害,一般会被认定为侵权。
特别是电影没有上映之前,对版权方造成的损害会更大些,对此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也会比较大。
二、相关问题的国家法律与政策导向
其实,早在2018年3月,广电总局就已经下发特急文件《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明确要求:坚决禁止非法抓取、剪拼改编视听节目的行为。不得擅自对经典文艺作品、广播影视节目、网络原创视听节目作重新剪辑、重新配音、重配字幕,不得截取若干节目片段拼接成新节目播出。
2019年1月9日,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的官网上发布了《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和《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进一步规范短视频传播秩序。
文中提到:网络短视频平台应当履行版权保护责任,不得未经授权自行剪切、改编电影、电视剧、网络电影、网络剧等各类广播电视视听作品。
因此,从国家法律和政策层面上看,对于未经版权授权、擅自剪拼改编影视剧的行为,国家一直是持否定的态度的,近几年还可能会是重点整治态势。
三、对于视频类自媒体来说,如何才能避免侵权?
1、尽可能事先取得版权授权。
自媒体应当加强版权意识、法律意识,使用视频素材前应尽可能取得版权方的相应授权,如果没有取得版权授权的,也应注意合理使用,而非为了吸引流量或商业目的肆意侵权。
2、与片方进行电影宣传发行合作
从商业角度讲,可以考虑与影视剧的宣传发行结合起来,例如可以考虑在项目宣传发行期与版权方合作,在取得版权授权后再制作发布相应的解说视频,获得一定的影片宣传经费也是可能的。
一般仅仅是出于宣传目的的“电影解说”,且引用比例适当,没有影响到原作品影片的正常上映播出的,大多数情况下,版权方都将不予追究。
3、如果未取得版权方的授权,应注意尽可能做到:
引用目的是为介绍、评论作品或者说明问题,不超出必要的限度;
引用内容不得大比例,内容方面尽可能不要引用关键画面、主要情节,特别是不能基本表达展现整体故事。
4、关于影片项目的选择上,应予以慎重。
特别是对于热门影片、未在影院上映、刚上映的影片,如未取得版权授权,尽可能不要碰这些影片。
而对于影视公司已经正式放出的关于电影的各类宣传片和预告片,个人一般是可以用于剪辑再创作的,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尽量不要进行负面评价,以免侵犯名誉权或影响到影视公司的正当利益。
另外,从影视公司一方来讲,电影解说类也确实是对影视剧素材进行了再加工,具备一定的原创性,迎合了广大市场的需求,只要自媒体方不进行负面评价,不影响影视公司的商业利益,对于已经下线的电影、电视剧是完全可以考虑授权给此类自媒体的,既可以获取一定的商业收益,也会对影视剧有个再次宣传。
目前形势下,那种将电影的完整情节通过图片、短视频等方式传递给受众的“剧透型解说”,如果版权方追究,就会涉及到侵权赔偿,未来这种不规范的“影视解说”或许将在法律追责、平台严管下销声匿迹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电影剪辑行为本身往往是有独创性的,因此,此类作品大多也可以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但是,独创性只是一种成果构成作品的条件之一,并非认定该成果是否为侵权作品的标准。如果引用目的仅为介绍、评论作品或者说明问题,引用适当没有超出必要性的话,无论是否用于商业盈利,均不构成侵权。如果引用的目的不是为介绍、评论作品或者说明问题,引用超出必要性的话,即使是非商业性用途,也涉嫌构成侵权。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第一,作品使用行为的目的。
如果使用影视剧的视频、图片等是为了对影视剧进行介绍、评论或对其他问题进行说明,则可以主张使用目的的正当性,而是否以商业盈利为目的并非判定侵权或成立合理使用的标准。当然,使用目的是否正当还需要结合具体使用情形来判断。为迎合用户在短时间内获悉剧情、主要画面内容的需求而使用影视作品核心、关键内容的,难为“正当”。
第二,被使用作品的性质。
在判断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时,还需要考察被使用作品的性质,包括是否已经发表以及独创性程度高低。一般来说,对于未发表的作品比已发表的作品保护程度要高。按照著作权法规定的独创性标准,一件作品创造性程度越高,利用公有领域的素材越少,与公有领域素材区分度越高,其保护范围越广,保护强度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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