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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工资表时就已经减去了用人单位要承担的社保费,这合法吗?
劳动者,用人单位,规定做工资表时就已经减去了用人单位要承担的社保费,这合法吗?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做工资表时就已经减去了用人单位要承担的社保费,这合法吗?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不合法,用人单位承担的是不能从工资里扣除的,这是用人单位承担的。
社会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险种,任何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对此《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作了明确规定。
《劳动法》第16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保是法定的义务。
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解除与工厂的劳动合同,同时要求工厂支付第四十七规定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补缴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解除劳动合同之日止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也可以只要求企业为你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而不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合同。
另:五险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这里要注意的是“五险”是法定的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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