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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能否与因疫情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劳动者,疫情企业能否与因疫情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不能,内容可参考劳动法相关条款。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原则上不能,如因为被感染或被强制隔离,这期间肯定不能接触合同。但如因自身原因,如害怕被感染而造成不能上班的,那就可以按规章制度解除合同了。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就这个问题,人社部和各地人社局都相继出台了具体的措施,明确了相关的政策规定。
对确因疫情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比如,在治疗、隔离、观察期间的确诊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的相关人员,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裁员规定、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对确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还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按各地标准计算,各地有所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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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以上这种情况企业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今年国家人社部曾下发《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在通知中明确规定了“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企业不得因劳动者患病、生产经营发生困难、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在当前形势下,由于国家采取疫情防控措施,这属于不可抗力的原因,由此造成劳动者不能按时返企复工,也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要件。如果说用人单位因此种情况就要解除劳动者的合同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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