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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收益权转让加回购的交易中,若将回购义务永续化,是否可视同永续债将该笔交易以权益入账?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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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通过收益权转让加回购的交易中,若将回购义务永续化,是否可视同永续债将该笔交易以权益入账?为何?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很高兴参加回答,以下发表个人观点:
1、按照金融工具分类,可以视同。可列为交易性损股或综股。这要看你的持有此债的合同条款了。
2、永续债若属于权益性质的,合并报表不列示为母公司永续债,应列示为合并报表中少数股东权益。且子公司对外发行永续债属于子公司的少数股东,按照《集团报表合并三大逻辑》(本人最新作),合并报表母公司长投与子公司权益全部抵销,子公司列示项与母公司无关。
3、母公司B对子公司A形成或有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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