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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知疑似被感染病毒但仍无防护措施去公共场所的人,是否应追究刑事责任?
传染病,刑事责任,病人对自知疑似被感染病毒但仍无防护措施去公共场所的人,是否应追究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第三十七条 依照本法的规定负有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第五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如果感染传播者具备担负刑事责任条件,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感谢邀请!在新冠肺炎肆虐的特殊时期,在全国医护人员舍生忘死抗疫的关键时间节点,任何故意引起新冠病毒传播的行为都是犯罪!首先我们看看什么是疑似感染,符合最新第六版新冠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指南里的疑似病例条件,一旦确定为疑似感染,肯定需要隔离治疗,并进一步确诊。如果明知自己是疑似感染者,却拒不服从医护人员的隔离安排,且故意无防护措施去公共场所,那就涉嫌恶意传播病毒,特殊时期,从重从快处罚,应该按危害公共安全罪承担刑事责任。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应该以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如果造成感染,之前一般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疫情期间“两高两部”出台的新规定,按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如果没造成感染,也可能会涉嫌构成传染病防治罪。即使不构成,如果态度恶劣,拒不听从指挥,也会进行治安处罚。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对这事已立法,按法律办。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谢谢邀请。明知自己有冠状病毒,不采用防护措施,故意地去公共场所,传染他人。依法律规定,此人属亍故意犯罪了!必须追究此人的刑事责任!!!!!
如果不知自己有病毒,不遵守市里防疫法规规定,不戴口罩丶聚众打麻将等,不属于犯罪,只是轻微地扰乱了社会治安。应该予以警告丶罚款或治安拘留。窃以为,治安拘留效果最佳!!:!能起到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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