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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知疑似被感染病毒但仍无防护措施去公共场所的人,是否应追究刑事责任?
传染病,刑事责任,病人对自知疑似被感染病毒但仍无防护措施去公共场所的人,是否应追究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对自知疑似被感染病毒但仍无防护措施去公共场所的人,是否应追究刑事责任?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谢邀!对自知疑似被感染病毒无保护措施到公共场所的人,是否应追究刑事责任?
在国家发布命令之前,对自知疑似被感染病毒无保护措施到公共场所的人,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在国家发布命令之后,有故意行为者应该追究刑事责任。因为他们犯了危害公共安全罪。这种行为不仅害了自己,害了他人,给国家资源带来重大损失。比如说,我是有一位从武汉打工回来的人,回来之后与许多朋友聚会,坐公共汽车或者到市场上乱逛。发烧之后到市医院就医,说自己是从北京回来的,隐瞒从武汉回来的真实情况。导致整个医务人员隔离和个别医生受到了传染。不但害了别人,家里四口人也受到了传染。据讲,这种人还贼喊捉贼,还要起诉医院,当初没有给他检查出来冠状病毒。类似这种人,应该受到法律的追究。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已经有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胆敢乱为
祸及他人
依法严惩
请
为自己负责
为他人负责
为社会负责
故,必务依法而行
#凌远长著#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不听话的人,不遵守规则,是要被问责的。现在还处于非常吋期,但有所下降,对全国上下各族人民关呼生命的大事,我们一定要坚持,再坚持,打好防疫工作的大胜仗。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现在是非常时期,应该属于违法型的。算违害公共卫生而追责!!!非常时期非常对待,发现一名,严惩一名,决不孤息!!!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目前国家抗疫战争正处在水深火热之中,任何个人的防护措施都是再为国家一起为抗争新冠肺炎做贡献,任何隐瞒自己武汉等疫区生活史或者隐瞒自己发烧感染接触史的人(包括因为撒谎导致疫情扩散的人员),一律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执行方式是先隔离治疗后刑事拘留,结合情节轻重按照法律给予刑事处罚。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首先,看看《刑法》和《传染病防治法》是怎么说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第三百三十一条 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三十二条 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三十七条 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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