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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婚姻律师(婚姻,请从信守承诺开始!)
老王,财产,张女士济南婚姻律师(婚姻,请从信守承诺开始!)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婚姻开始的方式通常是这样的“亲爱的,我这辈子最大的荣幸就是娶了你”“亲爱的,我觉着我是世界上最幸福的人”,而婚姻结束的方式也基本上是这样的“我这辈子真是眼瞎了,怎么就找了你”。婚姻开始的时候俩人你侬我侬、恩爱无比,婚姻结束的时候怨天尤人、相互指责。今天有个当事人打来电话咨询,诉说着婚姻的不幸,而作为律师的我早已习惯了去聆听每一个故事,尽管这些我都早已耳熟能详。
故事是这样的,张女士与老王是再婚家庭,虽说是再婚,但开始老王对自己确实体贴照顾,让张女士再次感受到了婚姻的幸福。俩人刚结婚时,老王为了讨张女士欢心,自愿签订了一份协议,书面承诺将自己的房屋归双方所有,还完银行贷款后就去办理加名手续。但好景不长,不到两年的时间,老王在外面又有了女人,以前的温柔体贴早已不知跑到了哪个星球?现在对自己是拳打脚踢,一不顺心就拳头伺候。即便是张女士的一忍再忍也没换来老张的浪子回头,有的只是变本加厉的有恃无恐。张女士的容忍让我感到心疼,她告诉我,自己已经起诉离婚了,但让人出乎意料的是,老王也一纸诉状起诉要求撤销当初的《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老王说当时约定房屋归双方所有是对张女士的一种赠与,现在还未办理过户,要求撤销。那么,今天我们抛开对张女士的同情、对老王的指责,从法律角度去分析一下,婚内允诺房屋归两人所有,到底能否反悔?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按照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
老王与张女士结婚后仍在共同偿还银行贷款,双方签订的协议应当是婚内财产约定,而并非老王单方面的赠与。并不能适用于《合同法》关于赠与的任意撤销的规定(即赠与行为实际履行之前,也就是说房产变更登记前可以撤销),老王不具有任意撤销权,房屋应当属于俩人共同所有,《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也不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法定可撤销事由,是真实有效的,是双方对于婚内财产的真实性约定,老王应当履行协议内容。
女人,对婚姻、对家庭、对老公的抱怨通常是因为你的不信守承诺,通常是一次次的希望变成失望、失望变为绝望。守不住婚姻,请守住财产,为了避免双方离婚时发生财产纠纷,西窗读法人赵律师建议,经济独立的夫妻,可以通过签订书面财产协议,对房产、债务、存款等进行约定,协议一旦签订将受到法律保护,同时也便于解决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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