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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证法原理(毛泽东辩证法的再认识)
辩证法,智慧,理论辩证法原理(毛泽东辩证法的再认识)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毛泽东的辩证法具有极大的独创性,但这种独创性长期以来却在很大程度上被忽视了。其所以被忽视,当又缘于对于马克思辩证法的法国唯物主义式阐释和黑格尔主义式阐释。在这两类阐释中,由于毛泽东辩证法的一系列独创性的概念无法被纳入其中,便只能“削”其独特之“足”以适既定之“履”了。然而,毛泽东这种极具独创性的辩证法不仅是对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之巨大创新性贡献,更为马克思主义深度中国化,创造中国式的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体系开放了一个极其宽广的理论视域。对于现今正在奋力探讨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之路的国人来说,这是一份不可多得的理论宝藏,亟待重新探查认识并予以深度开采。
毛泽东辩证法是一种实践智慧辩证法
毛泽东辩证法的独创性之所以长期被忽视,被强行纳入法国唯物主义阐释和黑格尔主义阐释之中,其根本缘由在于毛泽东的辩证法乃是一种作为实践智慧的辩证法,而既往对于马克思辩证法的阐释,无论是法国唯物主义式的,还是黑格尔主义式的,都是囿于传统的作为理论智慧的辩证法视野。这样的流行阐释视野自然也就无法理解毛泽东辩证法的独特性,从而只能对之施以某种削除,以方便纳入流行阐释之中。诚然,近年来亦有不少论者讨论毛泽东的实践智慧辩证法,但这类讨论往往过于笼统宽泛地谈论实践智慧,而没有将实践智慧与理论智慧加以区别,所谈论的实践智慧辩证法与理论智慧辩证法的区别也就仍然处于模糊之中。显然,这种笼统的讨论远不足以澄清毛泽东辩证法重大的创新性及其对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之视域重大改变的可能性。因此,我们必须首先澄清毛泽东辩证法在何种意义上是一种作为实践智慧的辩证法。
这又须从关于实践智慧与理论智慧的区别开始。这两种智慧的明确区分始于亚里士多德。亚里士多德把人类活动划分为思辨或理论、实践、创制或制作三种基本方式。其间的根本区别在于对象域的不同:思辨或理论的对象是“出于必然而无条件存在”的“永恒的东西”,与之相对的活动方式“创制和实践两者都以可变事物为对象”。但鉴于在近现代哲学中,特别是在黑格尔和马克思哲学中,亚里士多德那里实践与创制之间的等级性区别(前者的目的在活动之内,后者的目的在活动之外)不再成立,创制或物质生产劳动被视为最基本的人类实践方式,则亚里士多德的人类活动三分法便可简化为理论与实践的两分。这样,便更显明了理论与实践基于其对象之永恒性与可变性之间的对比。既然理论与实践的根本区别在于各自对象的永恒性与可变性之别,那么,理论智慧与实践智慧之间的根本性区别自然也就根源于此。理论的对象既然是永恒不变的,则理论智慧作为对于这种对象之把握,其把握方式即范畴或概念自然也就是永恒不变的;而实践的对象既然是可变的,则实践智慧作为对于这种对象之把握,其把握方式自然也就必须具有某种可变性或非永恒性。换言之,作为理论智慧的辩证法就是以不变的范畴对于永恒性对象的把握;而作为实践智慧的辩证法就是以某种方式对于可变事物的把握。
明了了这一点,我们就不难看出毛泽东的辩证法在何种意义上是一种与作为理论智慧的辩证法截然不同的、作为实践智慧的辩证法。这里从毛泽东辩证法之集中表达的《矛盾论》看起。根据亚里士多德基于对象之永恒性与可变性而对于理论与实践的区分,我们看到,《矛盾论》正是首先设定了一个可变的世界。这一点是由阿尔都塞称之为毛泽东矛盾辩证法的“三个十分值得瞩目的新范畴”,即“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的区别”“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的区别”以及“矛盾的不平衡发展理论”而显现出来的。既然“一个大的事物,在其发展过程中,包含着许多的矛盾”,那么,这便显明,《矛盾论》作为其对象的世界,是一个不能归结为“一”或单一的整全的“一—全”的“多”或“杂多”的世界。因为只有在异质性的“杂多”世界中,才可能有多种矛盾并存,才会有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的分别,才会有矛盾主要方面与矛盾次要方面的分别,才会有由于主要矛盾及矛盾的主要方面的变化,导致的“矛盾的不平衡发展”亦即事物的变化。而如果与之相反,设定其对象为“一”或“一—全”,则任何真正的变化在逻辑上都是不可能的。
而既然实践的对象为可变的“杂多”的世界,则作为对其进行把握的实践智慧辩证法便是对于对象的现实事物变化的条件的把握。而既然对象是可变化的,则对其进行把握的方式也就相应地须是适应这种可变化性的。这里须注意的是,实践智慧辩证法对于可变的对象的把握,并不是与理论智慧辩证法之以永恒不变的范畴概念把握永恒性的对象相对,而以变化的范畴概念把握对象。因为这会使表征概念的词语失去确定性,从而无法实现对于对象之把握。因而,适应对象的可变性,所需要的便不是概念自身的变化,而是让具有确定意涵的范畴概念能够容纳对象的变化。这便是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矛盾主要方面与次要方面这两对对应范畴及其在发展中“互易其位置”的“不平衡发展”所表示的。我们看到,不同于理论辩证法中的普遍与特殊、本质与现象、必然与自由等只适应于描述不变对象的诸对立范畴,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矛盾主要方面与次要方面,以及矛盾的不平衡发展这类概念范畴正适用于描述事物的发展变化的。正是借助于这些对应范畴概念之间“互易其位置”的“不平衡发展”,事物的变化也就被呈现了出来。
作为实践智慧的辩证法自然并不满足于只是描述事物的变化,而是通过对于事物变化条件的认识,寻找介入事物变化,以便达致以改变世界为鹄的的马克思主义的根本使命。毛泽东在《矛盾论》中对于矛盾普遍性与特殊性及其关系的分析,特别是对于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矛盾主要方面与次要方面之间“互易其位置”的“不平衡发展”的分析,正是为中国革命的实践主体提供的一整套用于指导改变世界的行动的实践智慧的方法论原理。
显然,只有在上述意义上,我们才能够说毛泽东的辩证法是一种区别于理论智慧辩证法的实践智慧辩证法。
毛泽东辩证法的中国思维方式根基
在西方哲学史上,虽然亚里士多德早就提出了实践智慧这一概念,并对之做了颇为系统的描述(在某种意义上亦可认为亚里士多德的有关分析也是一种实践智慧的辩证法),但在西方哲学史上,特别是近现代哲学史上,占支配地位的却是理论智慧的辩证法。与实践智慧所设定的可变性世界相反,在柏拉图以来的主流西方哲学中,作为其理论智慧辩证法对象的是一个归根到底为“一—全”的世界。无论是柏拉图作为本原的“理念”,基督教创世的“上帝”,黑格尔的“绝对精神”,都是独一的本原性存在,而现实的“多”的世界则被归结为那“独一”存在的派生物。在这种辩证法的支配下,即便是面对实践领域,亦是以理论辩证法的方式来建构的。这样一来,便提出了一个问题,那就是毛泽东的这种实践智慧的辩证法何以会出现在源于西方传统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序列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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