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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4785(gb4785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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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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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粮食运输半挂车国家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散装粮食运输半挂车系列产品的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散装粮食运输半挂车辆系列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8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随后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1589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T13306标牌
GB/T4606道路车辆半挂车牵引座50号牵引销的基本尺寸和安装、互换性尺寸GB4785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11567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要求,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要求
GB/T13872货运挂车产品质量检查试验规程
GB/T13873道路车辆货运挂车试验方法
GB/T18411道路车辆产品标牌
JB/T5943
工程机械焊接件通用技术条件
QC/T252
专用汽车定型试验规程
QC/T484
汽车油漆涂层.
QCn29035汽车钢板弹簧技术条件
JTT475
挂车车轴车辆识别代号管
理办法(试行)
3.2产品基本参数
3.2.1半挂车和牵引车组成汽车列车时,半挂汽车列车的基本参数应符合附录A表A.1的规定,与其它牵引车组成半挂车列车时也应符合GB1589中相应的规定。
3.2.2厢式运输半挂车和牵引车组成汽车列车时,厢式运输半挂汽车列车的基本参数应符合附录A表A.2的规定,与其它牵引车组成厢式运输半挂车列车时也应符合GB1589的规定。
3.2.3散装粮食运输半挂车和牵引车组成汽车列车时,集装箱运输半挂汽车列车的基本参数应符合附录A表A.3的规定,与其它牵引车组成散装粮食运输半挂车列车时也应符合GB1589的规定。
3.2.4自卸半挂车和牵引车组成汽车列车时,自卸半挂汽车列车的基本参数应符合附录A表A.4的规定,与其它牵引车组成自卸运输半挂车列车时也应符合GB1589的规定。
4技术要求
4.1整车要求
4.1.1外购件必须有合格证,验收合格后方可装配。
4.1.2散装粮食运输半挂车和牵引车组成汽车列车时,集装箱运输半挂汽车列车的基本参数应符合表1的规定。4.1.3所有零部件按图样和技术文件要求制造,装配合格安全,润滑油(脂)按规定加注且与牵引车一4.1.4所有螺栓、螺母装配前应进行镀锌或发蓝。装配时,应按规定力矩拧紧,不得有松动现象,应符合JB3677的规定。.
4.1.5半挂车前部应具有支承装置。支承装置升降灵活,升起后最低点离地高度不小于350mm。
4.1.6半挂车的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和光色应符合GB4785的规定。
4.1.7半挂车电线穿过金属孔时应安装橡胶套,电线用线卡固定。
4.19坐挂左下部西利及后品下方应有防护基置。4.1.11半挂车牵引销轴线对车架纵向中心平面的对称度公差为5mm,半挂车与轴横向对称中心(以最外侧左、右轮胎宽度方向中心线为准),对车架纵向中心平面的对称度公差为10mm。
4.1.12半挂车与其他牵引车组成半挂汽车列车时其外廓尺寸、轴荷应符合GB1589的有关规定。
4制区及制性
4.2.1半挂车应装有由牵引车驾驶操纵的常用制动、应急制动和驻车制动系统。
4.2.2汽车列车运行时,半挂车一旦脱离牵引车时,制动系统应使半挂车能自行制动。
4.2.3半挂车的气制动传动装置应采用双管路结构。
4.2.4与牵引车连接的气制动接头应符合GB1359的规定。
4.2.5半挂车的储气罐的额定气压为637-735kPao
国家对客车灯具参数的要求
GB10485-89汽车和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基本环境试验标准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基本环境试验项目、条件、方法和检验规则。本标准适用于汽车及挂车外部使用的除反射器外各种类型照明和信号装置(以下简称汽车灯或灯)。2引用标准GB2422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名词术语GB4599汽车前照灯配光性能速GB4785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和光色GB2423.1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A:低温试验方法GB2423.2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B:高温试验方法GB2423.5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Ea?冲击试验方法GB2423.10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Fc:振动(正弦)试验方法GB2423.17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Ka:盐雾试验方法3术语3.1封闭式灯:采用封闭式灯光组的汽车灯。3.2半封闭式灯:采用半封闭式灯光组的汽车灯。4基本环境试验项目及其适用性规定4.1基本环境试验项目a.耐候性试验b.耐温试验c.振动试验d.冲击试验e.防尘试验f.防水试验g.盐雾试验h.反射镜劣化试验j.强度、温度变化试验l.气密性试验4.2基本环境试验项目的适用性规定。4.2.1耐候性试验:仅是采用塑料的配光的专项试验。4.2.2耐温试验:仅是封闭式灯和主要零部件(配光镜、反射镜)采用塑料的半封闭式灯应能经受。4.2.3振动试验:各种类型的汽车灯均应经受。4.2.4冲击试验:各种类型的汽车灯均应经受。4.2.5防尘试验:除封闭式灯外的各种类型汽车灯均应经受。4.2.6防水试验:除封闭式灯外的各种类型汽车灯均应经受。4.2.7盐雾试验;除全塑汽车灯(包括某些金属零部件包在塑料件内不外露者)外,各种类型的汽车灯均应经受。4.2.8反射镜劣化试验;仅是非封闭式前照灯和雾灯的反射镜的专项试验。4.2.9强度、温度变化试验:仅是封闭式灯光组的专项试验。4.2.10气密性试验;仅是封闭式灯光组的专项试验。5试验的设备和条件5.1耐候性试验5.1.1本试验应在阳光型碳极弧光灯耐候试验箱内进行。5.1.2试验箱的构造如图1所示。5.1.3试验条件见表1。5.2耐温试验5.2.1本试验由低温试验和高温试验组成,在试验箱(室)内进行。5.2.2本试验设备应符合GB2423.1和GB2423.2试验设备的有关要求。5.2.3试验条件见表2。5.3振动试验5.3.1本试验应上下、左右和前后三个单方向的振动试验台上进行。5.3.2本试验设备应符合GB2423.10试验设备的有关要求。5.3.3试验条件见表3。5.4冲击试验5.4.1本试验应在凸轮自由跌落式电动冲击试验机上进行。5.4.2本试验设备应符合GB2423.5试验设备的有关要求。5.4.3试验条件见表4。5.5防尘试验5.5.1本试在长、宽、高为900~1200mm的密封防尘试验箱内进行。5.5.2防尘试验箱内除必要的试样装夹装置外,不应有阻碍灰尘自由飞扬的装置,灰尘落下应能聚在吹气孔附近。5.5.3试验条件见表5。5.6防水试验5.6.1本试应在防水试验箱内进行。5.6.2试箱机构的示意图及主要尺寸如图2所示。5.6.3试验条件见表6。5.7盐雾试验5.7.1本试验在盐雾试验箱(室)内进行。5.7.2本试验设备应符合GB2423.17试验设备的有关要求。5.7.3试验条件见表7。5.8反射镜劣化试验5.8.1本试验由高温试验和耐酸、碱、盐试验组成。5.8.2高温试验箱应符合5.2.2条要求。5.8.3高温试验条件;温度为100±2℃,时间为1h。5.8.4耐酸、碱、盐试验条件见表8。5.9强度、温度变化试验5.9.1本试验由强度试验和温度变化试验组成。5.9.2强度试验:在厚度约3cm的杉木支架上使钢球自由跌落在试样上。5.9.3强度试验条件:钢球的质量为50±0.5g,自由跌落有效高度为40cm。5.9.4温度变化试验在周围环境温度约30℃,或在相同温度的高温试验箱(设备符合5.2.2条要求)内,与比周围环境温度低10℃的水槽间进行。5.10气密性试验设备和条件同5.9.4条。6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6.1耐候性试验6.1.1本试验以塑料配光镜相同材料、工艺制成试样,或供需双方协商由成品制成试样。6.1.2试样置于试验箱内的旋转框(鼓)内,不使互相接触,有污染性的试验不要与其他试样同时试验,约每20h更换试样的上下位置,并按5.1.3条的规定进行试验。6.1.3试验后检验试样的光色,仍应符合GB4785的光色规定。6.2耐温试验6.2.1本试验以试样正常工作状态置于试验箱(室)内,按5.2.3条规定的条件,以试验电压点灯(转向信号灯按其闪光频率点灯)进行试验。6.2.2对于几个灯组合的试样其高温试验〔限于牌照灯、位置灯(前、后侧)、停车灯、示廓灯并用者〕,应先以非试验灯的试验电压点灯到大约一定温度后,再接6.2.1条进行试验。6.2.3试验中及其后,检查试样在低、高温环境中工作是否正常,塑料零部件不应有软化、龟裂、变形、光泽变化等缺陷,封闭式灯不应有爆裂、漏气及其他显著缺陷。6.3振动试验6.3.1试验时试样以正常工作状态置于试验台上,按5.3.3条的规定,在试验电压下点灯进行试验。6.3.2试验中及其后,检查试样在振动环境中工作是否正常,各零部件不应有变形、松动、龟裂、灯丝断裂和电器接触不良及其他显著缺陷。6.4冲击试验6.4.1试验时试样以正常工作状态置于试验机上,按5.4.3条的规定,在试验电压下点灯进行试验。6.4.2试验中及其后,检查试样在冲击环境中工作是否正常,各零部件不应有变形、松动脱落、灯丝断裂和电器接触不良及其他显著缺陷。6.5防尘试验6.5.1试验前,应使试样灯泡光通量稳定(或由光通量稳定的同类型灯泡替代),并测定其最大光度。6.5.2试验时试样以正常工作状态置于试验箱内距箱壁150mm以上处,对于有漏水孔的试样应予封闭,按5.5.3条的规定,在试验电压下点灯15min,熄灯15min,重复试验至结果。6.5.3试验后试去试样表面的灰尘,测出其最大光度,不得比试验前降低10%以上。6.6防水试验6.6.1试验时试样以正常工作状态置于试验箱内,对于有漏水孔的试样应予打开,按5.6.3条规定进行试验。6.6.2对于内装式汽车灯(灯壳在汽车上)防水试验,在灯尾(安装灯泡部分)后部设一与配光镜面积相当的挡水板,使喷水不直接喷到灯尾上,进行试验;或由供需双方协商,置一与汽车上使用相似的灯壳内进行试验。6.6.3试验后恢复放置1h,灯壳内部不得有2mL以上的残留水,灯光组内部不得进水。6.7盐雾试验6.7.1试验时试样以正常工作状态置于试验箱内,不得相互接触,其间隔距离应是不影响盐雾能自由降落在试样上,以及一个试样上的盐雾不得滴落在其他试样上,并按5.7.3条规定,以每隔45min喷雾15min进行试验。6.7.2试验后用流水清洗掉试样表面的沉积物,再在蒸馏水中漂洗,洗涤水温不得超过35℃,然后在试验室中恢复放置1h,检查试样主要表面镀层应无白色或灰黑色腐蚀物,涂层应无起泡、剥落、软化等缺陷。6.8反射镜劣化试验6.8.1本试验按5.8.3条的规定,把试样置于高温试验箱内1h,取出放置至常温,然后接5.8.4条规定,逐项进行耐酸、碱、盐试验。6.8.2本试验经供需双方协商,允许以同样材料和工艺制作试样,进行试验。6.8.3试验后检查试样不得有变形、腐蚀等缺陷。6.9强度、温度变化试验6.9.1强度试验:试样在120%的试验电压下点灯10min,点毕把配光镜面朝上置于试验架上,按5.9.3条规定使钢球自由跌落在配光镜中央一次。(强度试验仅适用于透光直径为70mm的封闭式灯)。6.9.2强度试验后,检查配光镜不得碎裂,灯光组的封接处不得有开裂、漏气、灯丝断裂等缺陷。6.9.3温度变化试验:试样在正常工作状态下置于周围约30℃的环境中或置于相同的温度高温试验箱内,在试验电压下点灯约15min,使前面配光镜温度稳定后,再把试样在6s内快速地完全浸没在水中10min。6.9.4温度变化试验后,检查试样不得有爆裂等缺陷。6.10气密性试验6.10.1本试验方法按6.9.3条进行。6.10.2试验后检查试样不得有进水、漏气或水气模糊等缺陷。?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国汽车工业联合会提出。本标准由上海汽车灯具研究所归口。本标准由上海汽车灯具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准起草人:周国坪姚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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