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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财产分割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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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关于夫妻财产分割有哪些规定?)
财产关系到个人的切身利益,面对为了财产离婚的问题,要保持理性的思考。一般情况下,协议离婚过程中,夫妻财产可以自行协商决定。如果约定有分歧或者约定不成,只能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那么夫妻财产分割有什么规定呢?广东常征律师事务所王振德律师分析。
一、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除下列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重大原因外,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
(二)一方患重大疾病需要医疗救治,负有法定赡养义务,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夫妻一方婚后个人财产产生的收入,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财产赠与另一方,赠与人在赠与财产变更登记前撤销赠与。对方当事人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撤销赠与)。
第七条父母一方婚后为子女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可以认定为仅赠与其一方子女,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父母双方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的,可以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认定该房产为双方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房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人名下的,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房产。
依照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地产归产权登记方所有,未偿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及相应的房产增值部分。离婚时,产权登记一方应当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以父母一方名义投资已进行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父母一方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房屋的投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四条当事人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达成财产分割协议的,双方未达成离婚协议,在离婚诉讼中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财产分割协议未生效,根据实际情况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十六条夫妻订立借款协议,将其共同财产借给一方用于个人经营活动或者其他个人事务的,视为双方同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办理离婚。
王振德律师补充道:
二、夫妻财产分割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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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的原则。在分割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时,应尽量满足从事职业或职业的个人的需要,以充分发挥物的使用价值。未分割的东西根据实际需要和受益原则归一方所有,得到的一方根据公平原则按照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应被滥用的原则。分割离婚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将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不得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为名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被消耗、损坏或者灭失的,另一方不作赔偿。
三。夫妻财产分割中的注意事项
夫妻对财产归属有书面或口头约定,双方无争议的,按有关约定办理离婚,但规避法律、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约定无效。
分居后,夫妻各自管理、使用、取得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归各自所有。但如果相差悬殊,财产多的一方应该弥补。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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