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网站导航收录 > 百科知识百科知识
telexrelease(carrier release什么意思)
提单,收货人,运费telexrelease(carrier release什么意思)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前述法律规定都将提单的规定作为调整承运人与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如果承托双方仅在与提单有关的运输合同中设定了收货人的义务,而在提单中未作相应记载,那么承运人无权要求收货人承担此项义务。
近年来,为了避免提单流转速度慢所造成的目的港“货等单”的延误及节约单证费用,许多国内托运人选择采用电放方式放货,承运人根据托运人的要求出具电放提单,目的港收货人可能凭借电放提单复印件或者身份证明即可以提货。在电放提单情况下,收货人是否仍应承担提单中所载明的到付运费支付义务呢?这种情况是否可以适用《海商法》第七十八条呢?
我们认为,货物电放情况下,电放提单仍然具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和货物收据的功能,只是具有两个特点,一是电放提单都是记名提单,不具有可转让性,二是电放情况下,承运人在得到托运人的放货指示后,向收货人放货时,收货人有可能只需身份证明即可提货(通常来说,电放章为“SURRENDED”的时候,收货人可以凭身份证明提货;电放章为“TELEX RELEASE”的时候,收货人需要凭电放提单传真件或复印件提货)。
前述电放提单的第一个特点,也是普通记名提单的特点。从《海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来看,并未区分记名提单和可转让提单,由此可知,在不可转让的记名提单项下,收货人的权利义务也是根据提单的规定确定。前述德国、瑞士的规定也没有区分提单是否可以转让。因此,对记名提单的收货人而言,其主动行使提单项下权利时,仍然应当承受提单所载的义务。
对于前述电放提单的第二个特点,收货人如果仅凭身份证明提货,是否意味着收货人可能并不知晓电放提单中为其设定的“运费到付”的义务呢,这种情况下,收货人还是否负有支付到付运费的义务?我们认为,一方面,收货人在前来提货或以其他方式主张提单项下权利之时,就应当承担起提单为其设定的义务,收货人有义务向托运人和承运人了解提单的记载事项;另一方面,承运人既然已经在提单中载明运费到付,说明承运人自愿承担相应的运费收取风险,在收货人主张提单权利时,承运人有义务及时告知其提单记载的运费到付义务,积极向其主张运费,并通过对运输单证和货物流转的实际控制以降低运费收取风险。因此,前述电放提单的两个特点,均不应影响收货人根据《海商法》第七十八条承担提单记载的到付运费支付义务。
本案中,原告作为无船承运人,出具了载明“运费到付”的电放提单。与此同时,实际承运人向原告签发了正本海运提单。原告在持有全套正本海运提单的情况下,应当在从收货人处收回运费之后,再向收货人交付正本海运提单。但其出于与收货人代理长期合作的信任,在未收回运费的情况下,即向收货人代理交付了涉案七票货物的正本海运提单,并因此丧失货物控制权,因原告怠于收取运费所致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三)无船承运人对货物不具有完全的控制权不影响到付运费义务的判断
在涉案运输中,有一票货物比较特殊,在原告尚持有正本提单的情况下,货物即在目的港被船公司放行。原告认为,货物处在实际承运人控制之下,其作为无船承运人只能通过实际承运人间接控制货物。如果实际承运人无单放货,那么原告即便持有全套正本海运提单,也无法控制货物的实际流转,收货人未向其支付运费,便直接从实际承运人处提走货物。原告认为其作为无船承运人对于该票货物的放行并无过错,也不存在怠于收取运费的情况,这种情况下的运费损失由其承担有失公平。
我们认为,首先,运费到付这种收费方式,本身就意味着收费时间的延后,也增加了后续承运人向收货人收取运费存在障碍的风险。既然提单上载明运费到付的收费方式,说明这是承托双方合意的体现,承运人自愿承担相应的运费收取风险;其次,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角度来说,一旦收货人前来提取货物,提单上记载的到付运费支付义务自然由收货人承担,至于承运人是否有时机或者有可能向收货人收取运费,承运人对于运费的收取存在过错与否,均不影响合同权利义务的承担;再次,在实际承运人无单放货导致无船承运人未收回到付运费的情况下,无船承运人并非没有救济途径,其可以通过起诉承运人无单放货索赔相应损失。
因此,运费支付的义务主体,与无船承运人是否可以实际控制货物并无关联。关于无船承运人只能间接控制货物流转,这正是无船承运人提单中载明运费到付的一个风险,我们建议无船承运人谨慎选择运费到付的付费方式,并尽可能通过对单证及货物的控制来降低这种风险。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呢。
上一篇:tell me 歌词(金润吉tell me歌词中文)
下一篇:返回列表
相关链接 |
||
网友回复(共有 0 条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