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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名,同侪,社会(共谋者)-共谋者百度网盘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很多朋友想了解关于共谋者的一些资料信息,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与共谋者相关的内容分享给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据韩联社和《亚洲经济》等多家外媒报道,6月1日,韩国法院对“N号房”主犯赵主彬(自称“赵博士”)进行二审宣判,被判有期徒刑42年,较一审减刑3年。“N号房”从被报道起就是韩国最受关注的社会新闻,整个事件震惊世界,包括在中国也多次引起激烈讨论,并上热搜。
“N号房”主犯二审被判有期徒刑42年。来自新京报“我们视频”报道画面。
自2018年起,赵主彬等多名犯罪者,以模特兼职等事由为诱饵吸引年轻女,哄骗她们上传不雅照及视频,并威胁拍摄剥削视频。其中,赵主彬涉嫌胁迫数十名女进行拍摄,还指使共犯侵未成年人。他们将视频上传至即时通讯软件,供付费会员观看、下载。
而即便只计算付费会员,在韩国,也有二十余万人参与观看。网友感叹,“韩国总人口才5000多万人,基本等同于韩国女每遇到100个男,其中就有一个可能是会员”。若是算上其他渠道的观看者,数目或更令人震惊。因此,“N号房”也被认为是一种巨大规模的“集体侵”。在这里,每个观看者尤其是付费会员都是共谋者。自事件被曝光并被议论之后,在韩国,人们数次发起讨伐,要求公布会员信息。在中国也有“国内版N号房”,尽管具体犯罪做法有所不同,在主犯被审判后,也可看到同样的诉求。然而,在现代法律的范畴之下,从个人隐私到具体的事实界定,这一种诉求都极其复杂,不可能实现。
韩国电影《素媛》(소원 2013)画面。
公布会员信息,哪怕除此之外没有其他任何举措,实际上都已经是一种惩罚机制。也可以说,这正是人类社会使用时间最长的惩罚方法之一。在法律尤其是刑法限制不了的地方,人们通过形成公共意见,“污名”“羞辱”某个犯错的人,以达到惩罚的目的。就像法学家弗里德曼(Lawrence M. Friedman)在《碰撞:法律如何影响人的行为》中提到的,这是一种强大的、有着漫长历史的力量。
现在,无论是韩国“N号房”,还是被查封的国内版“N号房”,多名主犯都已被审判。如果我们认为,参与观看的是共谋者,且同样对事件负有责任,“法律管不了”,那么是否需要实名接受道德评判,也就是这里说的“羞辱”?
当法律审慎地前进时,在某些时候可能无法匡扶正义;“羞辱”机制,是古老的,却显然也是充满高度风险的。弗里德曼在整理法律史的基础上,试图呈现这一惩罚机制的特征和局限。一方面它可以满足人们朴素的正义,另一方面它也可以失控,甚至摧毁人。我们整理他在新书中的这一部分内容,去思考现代法律和“羞辱”机制各自的力量、局限。或者说,可能比这更重要的是,在我们当中至少还需要形成一种真正的羞耻文化,否则没有人认为那种行为是可耻的,认为那只是“是个男都会犯的错”,“羞辱”根本无从谈起。
原文作者丨[美]劳伦斯·弗里德曼
摘编|罗东
《碰撞:法律如何影响人的行为》,[美]劳伦斯·弗里德曼 著,邱遥堃 译,麦读·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1年3月。
01
“污名”“羞辱”:作为一种传统的惩罚机制
污名指的是识别或标记违反某种规范或规则者的外部标记或标签。羞辱指的是愧疚与难堪的感情,它是污名或某种其他形式的标签,可以在被污辱者心中激起的情绪。污名是强有力的惩罚,而羞辱对行为有强大的作用。但污名和羞辱对每个人的影响并不相同。一个人感到耻辱的东西对另一个人而言可能是荣誉勋章。对某些人而言,逮捕、传讯、坐牢都不是羞辱,但对一个因商店行窃而被捕的中产阶级而言就并非如此了。
污名和羞辱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效果明显。过去,美国殖民地,特别是新英格兰的清教殖民地持续且夸张地使用污名和羞辱。每个人都知道著名的猩红字母——通奸的标记,也是纳撒尼尔·霍桑的著名小说的书名。
纳撒尼尔·霍桑小说《红字》中译本(胡允桓 译;人民文学出版社·99读书人,2012年11月)封面。
猩红字母不是虚构出来的,1701年新罕布什尔州的一部制定法规定在通奸者的“上衣”上缝上“两英寸长且大小合适的大写字母A”。今天参观弗吉尼亚州威廉斯堡的游客们觉得那里的枷锁很有意思,他们把头探进枷锁里让朋友给自己拍照。但这在17世纪可不是开玩笑的,它会在整个社区面前让人蒙羞。1638年,在弗吉尼亚偷“一条马裤”的仆人必须在星期天脚锁足枷坐着,并把马裤挂在他脖子上。1671年在缅因州,一个名叫莎拉·摩根的女人因打了她的丈夫,被强迫“嘴里塞着东西在镇民大会上站半个小时……并把她犯罪的原因写在她的额头上”。相比于锁几个钟头的足枷,猩红字母是更为持久的行为不端标志。对入室盗窃而言,根据《马萨诸塞殖民地自由权法典》(1648),惩罚可以包括割掉一只耳朵。这不仅是痛苦,也是耻辱,它会伴随违法者的一生。
在这些殖民地里,惩罚总是一项公共事务。鞭刑是最常见的惩罚之一,一般在城镇广场实施。鞭刑在生理上是痛苦的,但也是羞辱的。马萨诸塞殖民地的领袖和牧师会有意使用污名和羞辱,他们相信这是强力且有效的威慑手段。当时的社区很小,相对同质化,至少在宗教上是同质化的,而且人们很难逃脱公共意见的巨大力量。在新英格兰地区的城镇里很可能存在大量有关规范、道德价值、宗教理想的共识。只有这种共识才能使羞辱刑发挥作用。公开惩罚也有教化作用,它就像某种教化剧,向社区传授道德课程。绞刑也在公共广场实施,被定罪的人有时甚至会在绞刑架的阴影中发表演说,谈论使他陷入悲惨境地的罪恶和错误,警告听众不要重蹈他的覆辙。
后来,到19世纪,羞辱刑不再流行。在多样化的大城市里,你不再能认为它们发挥着教化剧的功能。人们不再被关在小社区里,很容易离开城镇,逃离当地压力或单纯融入城市人口。特别是,公开绞刑似乎不再有益处,不再是道德教化的载体。现在在拥挤的城市里,它们似乎反而会引起暴民的血腥欲望,于是被废除了。
在内向型的小社区,或者像日本这样有时像一个大家庭一样行事的社会(至少在某些研究日本社会的人看来是如此)中,污名和羞辱仍然有最佳的效果。理论上,污名和羞辱在现代复杂社会中效果不会很好,这里很少有关于规范的共识,很容易逃避同侪群体意见的沉重负担。当然,羞辱并不需要广大民众的参与,羞辱可以因为朋友、家人或同事的看法而对一个人造成痛苦和伤害。
《美国犯罪故事》(American Crime Story 2016)第一季画面。
02
在现代陌生人社会,“污名”“羞辱”依然占有地位
一些学者认为污名和羞辱具有更大的作用,甚至在我们的社会、在异质的大城市亦然。换句话说,尽管我们生活在异质的大社区而非天然的小乡村,污名和羞辱仍在法律体系中占有一定地位。
《合理怀疑的起源:刑事审判的神学根基》(修订版),[美]詹姆士·Q.惠特曼 著, 佀化强、李伟 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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