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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尔曼法 谢尔曼法出台背景
制度,惯例,理论谢尔曼法 谢尔曼法出台背景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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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经济学院 方钦
《惯例:一项哲学层面的研究》,[美]大卫·刘易斯著,方钦译,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21年1月出版,203页,78.00元
《权利、合作与福利的经济学》,[英]罗伯特·萨格登著,方钦译,复旦大学出版社2022年3月出版,294页,98.00元
2021年初,大卫·刘易斯(David Lewis, 1941-2001)的《惯例:一项哲学层面的研究》(Convention: A Philosophical Study,以下简称《惯例》)中译本终于面世。年中,罗伯特·萨格登(Robert Sugden)的《权利、合作与福利的经济学》(The Economics of Rights, Co-operation and Welfare,以下简称ERCW)重译工作完成。现在,或许是时候为这两本书写一点东西了。
一
相对于其他学科来说,经济学制度分析起步较晚。
制度经济学诞生于二十世纪二十年代的美国。尽管在此之前确曾有经济学家描述甚至探讨过制度现象,但是明确将“制度”作为经济研究的核心命题,并由此形成一股思潮或者说学派的,是HCMC传统的创见。其中H指的是汉密尔顿(Walton H. Hamilton, 1881-1958),他在1918年的美国经济学年会上第一次使用“制度经济学”(institutional economics)这个词,并提出了“经济理论的制度研究方法”;C指的是克拉克(John Maurice Clark, 1884-1963),他是著名经济学家J. B. 克拉克(John Bates Clark, 1847-1938)的儿子,一生中研究兴趣多变,最为关注的是市场经济的动态过程——经济周期,晚年时转向了凯恩斯主义者的理论;M指的是米切尔(Wesley Clair Mitchell, 1874-1948),他是凡勃伦(Thorstein Bunde Veblen, 1857-1929)思想的主要继承者,最突出的贡献在于通过数据的搜集和整理来验证和发展凡勃伦晚年提出的经济周期理论,并且为此创办了美国国家经济研究局(National Bureau of Economic Research);最后一位C指的是康芒斯(John R. Commons, 1862-1945),在四人之中他的制度理论体系最为完整,主要是以法律制度为基础展开的经济秩序研究。
HCMC传统开创了美国制度学派,也就是国内学界通常所称的“旧制度经济学”(old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OIE)。不过该学派不仅不“陈旧”,而且理论迭代与时俱进,至今仍活跃于学界,不断尝试吸纳前沿知识——比如新近的认知经济学、行为和实验经济学等——来更新自身的思想体系,只是其学说一直难以融入主流经济学。2000年,制度学派的核心人物霍奇森(Geoffrey M. Hodgson)曾发表过一篇近乎“宣战檄文”的论文,认为制度学派代表着未来经济学发展的方向。只不过从他所给出的制度研究的五大议题来看,与汉密尔顿1918年的观点相比,并无多少新意。
美国制度学派的最大问题在于其理论内在的矛盾。“演化”是这一学派的思想“硬核”——社会制度永远处于不断地发展变化过程之中;可是如果仔细考察该学派的观点,就会发现其中存在着两种意义上的演化:习俗的演化和技术的演化。
习俗演化的思想承袭自德国历史学派,属于黑格尔主义哲学思潮在社会科学中的具体应用,即认为人类社会的发展就是精神演化的历史,而现实中则表达为诸类特殊的经验事实。由此可以推出不存在一般化的经济规律,特定社会有着特定的发展模式。
技术演化的思想则来自于当时盛行的达尔文主义对社会科学的影响,特别是凡勃伦的观点——社会整体呈现出一种在技术驱动下的优胜劣汰过程。由此可以推出人类社会存在着一般化的经济规律——特别是周期的经济发展规律,不同社会具体发展模式不同,但背后都受着同一规律的支配。
两相比较,不难看出,前者主张不存在一般化的理论,只有特殊的经验事实;后者却主张通过经验事实验证一般化的理论。两种看似一致、实则冲突的思想并存于美国制度学派的核心概念之中,这就注定其无法建立逻辑上经得起推敲的理论体系。因此,科斯(Ronald H. Coase, 1910-2013)认为:“美国制度学派学者不仅没有理论而且反理论,特别是当他们论及古典经济理论的时候。没有理论的话,他们除了一大堆描述材料有待整理——或者烧掉——以外,没有任何东西流传下来。”这一评价虽有些严苛,但所言不虚。
1960年代,新制度经济学(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NIE)诞生并迅速发展,才真正让主流经济学界意识到制度之重要。
新制度经济学融入主流经济学的过程,颇为微妙且错综复杂,在此不赘述。只需指出一点,主流经济学界之所以会接受新制度经济学,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恐怕还是如科斯所说的那样,新制度经济学家“没有发明新的经济理论……而是使用标准的经济理论去分析制度的运作以及制度在经济运行中扮演的角色”。也就是说,新制度经济学本质上属于主流经济学理论的一次自我更新。
然而,也正是由于新制度经济学与主流理论之间存在的这种天然亲缘,使得其在融入主流经济学之后,渐渐背离了科斯当年提出制度研究的初衷——真实世界的经济分析。
以威廉姆森(Oliver E. Williamson, 1932-2020)的“交易成本经济学”(transaction cost economics, TCE)为例,作为目前主导的新制度经济学派系,其理论与新古典理论并无二致,只是在传统的成本函数基础上,添加了一个成本函数——交易成本函数。当年研究序贯经济(sequence economies)的一众数理经济学家最早发现了这一问题,在一般均衡体系中引入这类的“交易成本”,只是产生了一个更为精细的数理模型而已。所以舒比克(Martin Shubik, 1926-2018)曾总结说:“‘真实的’交易成本……为我们提供了建构精致理论的真正宝藏,但是却与我们理解货币经济没有关系。”
而时下许多设计“最优制度”的研究,将制度分析与机制设计理论混为一谈,更是让原本应作为核心论题的“制度”变得不再重要,完全被简化为了一种降低交易成本的工具;真实世界中的制度含义被完全剥除了。
在新制度经济学内部,亦有不少学者意识到这一问题,例如诺思(Douglass C. North, 1920-2015)就明确和威廉姆森划清界线,将自己的制度理论称为“新制度经济史学”(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of history, NIEH)。对诺思而言,其理论和TCE之间最大的差别,同时也是让他最为困扰之处在于: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经验来看,制度不是工具,制度不一定能够降低交易成本;相反,那些看似“无效率的”、交易成本极高的制度从古至今在人类社会中都一直存在,并且形塑着不同社会长期发展的趋势。那么,我们为何会甘愿接受这类制度且不愿做出改变呢?为此,诺思曾设想过数种方式来解决该难题,比如:拓展“交易成本”概念的涵义;更改制度定义;将文化、心智等主观概念引入制度分析。但所有解决方案都或多或少存在一些不足。因为,追根溯源,要解决诺思的难题,必须彻底放弃以交易成本为中心的制度解释。
事实上,在当下的经济学制度分析流派中,确实有一股思潮,其制度解释完全不需要使用到交易成本的概念,这就是博弈论制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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