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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7 装卸安全管理
7.1 进入仓储场所的激动车辆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要求,并应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
7.2 进入易燃、可燃物资储存场所的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应设置防火罩。蒸汽机车应关闭风箱和送风器,并不应在库区内清炉。
7.3 汽车、拖拉机不应进入甲、乙、丙类物品的室内储存场所。进入甲、乙类物品室内储存场所的电瓶车、铲车应为防爆型;进入丙类物品室内储存场所的电瓶车、铲车和其他能产生火花的装卸设备应安装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7.4 储存危险物品和易燃物资的室内储存场所,设有装机械设备的金属钩爪及其他操作工具的,应采用不易产生火花的金属材料制造,防止摩擦、撞击产生火花。
7.5 车辆加油或充电应在指定的安全区域进行,该区域应与物品储存区和操作间隔开;使用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的车辆应在仓储场所外的地点加气。
7.6 甲、乙类物品在装卸过程中,应防止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操作人员应穿戴防静电的工作服、鞋帽,不应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对能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应采取静电消除措施。
7.7 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对仓储场所、室内储存场所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作业人员方可离开。
7.8 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应在仓储场所内停放和修理。
8 用电安全管理
8.1 仓储场所的电气装置应符合JGJ 16的规定。甲、乙类物品室内储存场所和丙类液体室内储存场所的电气装置,应符合GB 50058的规定。
8.2 丙类固体物品的室内储存场所,不应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W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8.3 仓储场所的电器设备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0.5m的防火间距,架空线路的下方不应堆放物品。
8.4 仓储场所的电动传送设备、装卸设备、机械升降设备等的易摩擦生热部位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护措施。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应设置防护罩。
8.5 仓储常说的每个库房应在库房外单独安装电气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应切断场所的非必要电源。
8.6 室内储存场所内敷设的配电线路,应穿金属管或难燃硬塑料管保护。不应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8.7 室内储存场所内不应使用电路、电烙铁、电熨斗、电热水器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8.8 仓储场所的电气设备应有具有职业资格证书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严格遵守各项电气操作规程。
8.9 仓储场所的电气设备应设专人管理,由持证的电工进行安装和维修。发现漏电、老化、绝缘不良、接头松动、电线相互缠绕等可能引起打火、短路、发热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修理或更换。禁止带电移动电气设备或接线、检修。
8.10 仓储场所的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禁止长时间超负荷运行。
8.11 仓储场所应按照GB 50057设置防雷与接地系统,并应每年检测一次,其中甲、乙类仓储场所的防雷装置应每半年检测一次,并应取得专业部门测试合格证书。
9 用火安全管理
9.1 进入甲、乙类仓储场所的人员应登记,禁止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危险品。
9.2 仓储场所内应禁止吸烟,并在醒目处设置"禁止吸烟"的标志。
9.3 仓储仓鼠内不应使用明火,并应设置醒目的禁止标志。因施工确需明火作业时,应按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动火证,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专门人员进行动火操作,并设专人和灭火器材进行现场监护;动火作业结束后,应检查并确认无遗留火种。动火证应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9.4 室内储存场所禁止安防和使用火炉、火盆、电暖器等取暖设备。
9.5 仓储场所内的焊接、切割作业应在指定区域进行,并应满足以下条件:
a) 在工作区域内配备2具灭火级别不小于3A的灭火器;
b)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应确保自动消防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c) 工作区周边8m以内不应存放物品,且应采取防火幕布、金属板、石棉板等与相邻可燃物隔开;
d) 若焊接、烘烤的部位紧邻或穿越墙体、顶等建筑分隔结构,应在分隔结构的另一侧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e) 作业期间应有专人值守,作业完成30min后值守人员方可离开。
9.6 仓储场所内部和距离场所围墙50m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距围墙100m范围内禁止燃放GB/T 21243规定的A级、B级烟花爆竹。仓储场所应在围墙上醒目处设置相应禁止标志。
10 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管理
10.1 仓储场所应按照GB50016和GB 50140设置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
10.2 仓储场所应按照GB 25201的有关规定,明确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及其工作职责,建立消防设施值班、巡查、检测、维修、保养、建档等制度,确保消防设施正常运行。
10.3 仓储场所禁止擅自关停消防设施。值班、巡查、检测时发现故障,应及时组织修复。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消防系统的,应有确保消防安全的有效措施,并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
10.4 仓储场所设置的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设置明显标志并保持通畅,不应堆放物品或设置障碍物。
10.5 仓储场所应有充足的消防水源。利用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时,应确保枯水期的消防用水。对吸水口、吸水管等取水设备应采取防止杂物堵塞的措施。
10.6 仓储场所应设置明显标志划定各类消防设施所在区域,禁止圈占、埋压、挪用和关闭,并应保证该类设施有正常的操作和检修空间。
10.7 仓储场所设置的消火栓应有明显标志。室内消火栓箱不应上锁,箱内设备应齐全、完好。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m范围内不应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10.8 寒冷地区的仓储场所,冬季时应对消防水源、室内消火栓、室外消火栓等设施采取相应的防冻措施。
10.9 仓储场所设置的灭火器不应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的地点;确需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灭火器设置在室外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10.10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甲、乙、丙类物品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及其他大型物资仓库,宜接入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11 氨制冷储存场所管理
11.1 每座冷库冷藏间的占地面积和防火分区面积应符合GB 50072的规定。当冷库设在地下室时,只允许设置在地下一层。
11.2 冷库应设置消防车通道,贴邻建造的库房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通道。
11.3 库房内禁止设置与库房生产、管理无直接关系的其他用房。
11.4 冷藏间的冷藏门内侧应设有应急开锁装置,并设有醒目的标识。门口附近应设置能将信号传送至制冷机房控制室或有人值班房间的呼叫按钮。氨制冷机房和变配电所的门应采用平开门并向外开启。
11.5 库房的安全出口应设在穿堂附近,开向穿堂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多层、高层冷库的办公、更衣、休息应设置在首层,且应至少有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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