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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b) 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c) 安全员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d) 室内仓储场所是否设置办公室、员工宿舍;
e) 物品入库前是否经专人检查;
f) 储存物品是否分类、分组和分堆(垛)存放,防火间距是否满足要求,是否存放影响消防安全的物品等;
g) 火源、电源管理情况,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h) 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是否有明显的安全标志;
i) 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消防设施有无损坏、停用、埋压、遮挡、圈占等影响使用情况;
j)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5.2 防火巡查
5.2.1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仓储场所应确定防火巡查人员,每日应进行防火巡查,可利用场所视频监控等设备辅助开展防火巡查。
5.2.2 防火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a)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b) 有无吸烟和遗留火种现象;
c) 进入库区的车辆有无违章;
d) 装卸作业有无违章;
e) 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f) 消防栓、灭火器、消防安全标志灯设施、器材是否完好;
g) 重点部位人员在岗在位情况;
h) 门窗封闭、完好情况;
i)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5.3 火灾隐患整改
5.3.1 仓储场所对在防火检查、防火巡查以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火险隐患,应及时进行整改消除。
5.3.2 仓储场所的火灾隐患整改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报告上级主管人员;
b) 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对报告的火灾隐患进行认定,并对整改完毕的进行确认;
c) 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的期限和所需经费来源;
d) 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相应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e)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应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f) 对公安机构消防机构责令改正的火灾隐患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将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函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g) 对设计城乡规划布局、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报告。
5.4 消防档案
5.4.1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仓储场所应建立消防档案,内容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依法建立纸质消防档案,并应同时建立电子档案;
b) 消防档案内容应详实,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纸、图表;
c) 消防档案应由专人统一管理,按档案管理要求装订成册。
5.4.2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场所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b) 场所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的许可文件和相关资料;
c) 消防组织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员;
d) 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e) 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配备情况;
f) 专职(义务)消防队人员及装备配备情况;
g) 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作业人员的基本情况;
h) 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文件。
5.4.3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a) 消防安全例会纪要或决定;
b)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各种法律文书;
c) 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测试报告以及维修保养记录;
d) 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e) 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f) 有关电气设备检测、防雷装置检测等记录资料;
g) 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h)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消防演练记录;
i) 火灾情况记录;
j) 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6 储存管理
6.1 仓储场所按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应按GB 50016的规定分为甲、乙、丙、丁、戊5类。
6.2 仓储场所内不应搭建临时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等确需搭建时,应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审批同意,并明确防火责任人、落实临时防火措施,作业结束后应立即拆除。
6.3 室内储存场所不应设置员工宿舍。甲、乙类物品的室内储存场所内不应设办公室。其他室内储存场所确需设办公室时,其耐火等级应为一、二级,且门、窗应直通库外。
6.4 甲、乙、丙类物品的室内储存场所其库房布局、储存类别及核定的最大储存量不应擅自改变。如需改建、扩建或变更使用用途的,应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或备案手续。
6.5 物品入库前应有专人负责检查,确认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6.6 库房储存物品应分类、分堆、限额存放。每个堆垛的面积不应大于150m2。库房内主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2m。
6.8 库房内堆放物品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堆垛上部与楼板、平屋顶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m(人字屋架从横梁算起);
b) 物品与照明灯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m;
c) 物品与墙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m;
d) 物品堆垛与柱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m;
e) 物品堆垛与堆垛之间的距离不小于1m。
6.9 库房内需要设置货架堆放物品时,货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货架不应遮挡消火栓、自动喷淋系统以及排烟口。
6.10 甲、乙类物品的储存除执行GB 15603的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a) 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应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悬挂安全警示牌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质和灭火方法;
b) 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应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应采取隔热、降温措施;
c) 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及时进行安全处理,防止跑、冒、滴、漏;
d) 易自然或遇水分解的物品应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
6.11 室外储存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室外储存物品应分类、分组和分堆(垛)储存。堆垛与堆垛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组与组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堆垛高度的2倍,且不应小于10m。室外储存场所的总储量以及与其他建筑物、铁路、道路、架空电力线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
b) 室外储存区不应堆积可燃杂物,并应控制植被、杂草生长,定期清理。
6.12 将室内储存物品转至室外临时储存时,应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并尽快转为室内储存。
6.13 物品质量不应超过楼地面的安全载荷,当储存吸水物品时,应考虑灭火时可能吸收的水的质量。
6.14 储存物品与风管、供暖管道、散热器的距离不应小于0.5m,与供暖机组、风管炉、烟道之间的距离在各个方向上都不应小于1m。
6.15 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材料应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并定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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