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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13.6 棉花储存场所内应采用防爆型或防尘型照明灯具和开关;堆场户外照明灯具应采用防护型灯具。
13.7 堆放籽棉的电动机械应采用防护型开关,移动式电缆应采用防止碾压的措施,并设专人进行现场看护,定期进行绝缘能检验。
13.8 棉花储存场所应配备消防机动泵、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器材以及其他灭火工具,并指定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验、维修,冬季采取防冻措施,保证正常使用。
13.9 棉花储存场所应严格执行门卫和夜间巡逻制度。棉花堆场区、仓库区禁止携带火种进入,并应设置明显的防火安全标志牌和禁止吸烟的警示牌。
13.10 棉花堆场区、仓库区外设置的维修工房、装卸人员休息室,安装和使用电暖器、火炉等应符合防火要求,并经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
13.11 装卸棉花的机动车辆应符合以下要求:
a) 配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排气火花熄灭器,排气管一侧不应靠近棉垛;
b) 在固定地点停车,不应在库区内加油或者修理车辆;
c) 进入棉花堆场区、仓库区作业的电瓶车、铲车、叉车及上垛用的车,应采取防止打出火花的安全措施。
13.12 气象部门预报风力达7级以上的,棉花储存场所应组织专门人员实施24h不间断巡查。
14 粮食储存场所管理
14.1 粮食储存场所应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不应设置在架空电气线路的下方。露天囤、露天堆垛和罩棚等临时储粮场所应设置在粮库储存区内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
14.2 粮食储存场所四周应设置不燃烧体实体围墙,入口处应有专人值守。设有露天囤、露天堆垛和罩棚等临时储粮场所的库区,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2m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
14.3 粮食储存场所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防火分区面积应符合GB 50016的有关规定。
14.4 粮食储存场所内部组与组之间及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 50016的有关规定。露天囤、露天堆垛和罩棚均应分组、分区布置,并符合以下要求:
a) 每组的总储存量不大于5000t,每区的总储量不大于20000t;
b) 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垛(囤、棚)高的2倍,且不小于10m;
c) 区与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30m,当每区的总储量小于5000t时可不小于25m;
d) 罩棚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16m。
14.5 在同一粮食储存区内,露天囤、露天堆垛和罩棚应各自成区布置,不能相互混合布置。
14.6 粮食储存场所应按照GB 50016设置消防车通道并保持畅通。露天囤、露天堆垛和罩棚等临时储粮场所的消防车通道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总储量大于5000t的,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通道;
b) 总储量为1000t-5000t的,应沿其两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通道;
c) 总储量小于1000t的,应沿其一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通道;
d) 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罩棚,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通道;
e) 占地面积不大于1500m2的罩棚,应沿其两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通道。
14.7 露天囤和露天堆垛应采用难燃材料遮盖。罩棚的屋顶应采用不然材料,禁止采用可燃保温材料,其遮阳和遮挡雨雪设施应采用难燃材料。
14.8 露天囤的檐口高度不应大于7m,露天堆垛和罩棚的堆粮高度不应大于5m。
14.9 粮食储存场所应设置室外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给水管网、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房的设置应符合GB50016、GB50039的有关规定。露天囤、露天堆垛和罩棚等临时储粮场所应根据其储量设置消防用水量。消防用水应尽量利用市政供水管网、库区既有消防供水管网和消防水池,当不能满足要求时,不足部分应增设消防水池或水井,并符合以下要求:
a) 当总储量大于10000t时,应设置有效容量不小于400m3的消防水池,并设置消防车取水设施;
b) 当总储量不大于10000t且不能设置消防水池时,应根据临时储粮总储量设置水井,每口水井出水量不应小于15L/s。
14.10 露天囤、露天堆垛和罩棚等临时储粮场所应设置灭火器、储水桶、砂箱等消防器材。每5000t应至少配备1具灭火级别不小于6A的推车式灭火器,且每个场所不应小于2具。
14.11 远离消防站保护范围的粮食储存场所,应配置消防车,每台消防车的载水量不应小于4t,并应配备机动消防泵、水带、水枪等消防装备。机动消防泵应储存不小于3h的燃油总用量,每台泵应至少配置总长不小于150m的水带和2支水枪。
14.12 粮食筒仓及工作塔内应严格划分粉尘爆炸危险区域。粉尘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器设备应采用密封防爆型。禁止在库内使用电热设备取暖。
14.13 粮食储存场所使用粮仓机械时,其电源应由橡套电缆引入库内,橡套电缆不应损坏或有接头,电气开关及易产生火花的部位应佩带金属防护罩。配电箱的引入、引出线应采取防破损措施。
14.14 进入粮食储存场所的机动车,应在排气管尾端安装防火帽。拖拉机、汽车等发生故障进行修理时,应拖离至粮食储存场所30m以外,禁止在粮食储存场所进行修理或加油。
14.15 粮食储存场所的烟囱应采取设置阻火网等防止火星外逸的措施。
14.16 禁止在露天囤、露天堆垛和罩棚等临时储粮场所周围100m范围内焚烧杂草和桔杆等易燃、可燃物。临时储粮场所应在围墙上醒目处设置相应的禁止标志。
14.17 遇有5级及以上大风天气时,禁止在储粮区进行室外用火、用电作业;遇有6级及以上大风天气时,除取暖锅炉和烘干塔锅炉外,禁止在库区进行其他生产、生活明火作业。
14.18 因储粮需要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药剂时,药剂应盛放在不燃材料器皿内,药剂投入不应过于集中,禁止药剂与水接触,严格控制环境温度。易产生易燃易爆气体的场所应留有足够空间并加强通风。操作人员不应穿带钉的鞋,不应使用铁质工具。
14.19 易燃、易爆材料应整齐堆放在指定地点,并与粮食储存场所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或采用不燃、难燃材料覆盖。露天囤、露天堆垛和罩棚等临时储粮场所内的易燃、可燃材料应及时清理。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10)
【2】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令第12号)
【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
【4】NFPA230 仓储消防标准(20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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