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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刘学州之死:我们该如何制止网暴?
网络,暴力,社会少年刘学州之死:我们该如何制止网暴?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王四新进一步强调,类似网络暴力行为,最严重的可作刑事自诉案件,一般属民事案件范畴。上述两种类型的案子,均要面临“谁主张谁举证”的难题。
如果发起诉讼,被起诉人一定是隐藏在账号背后的个体。但在“马甲”横行的互联网世界,要找到这背后的施暴主体并非易事。
“这需要平台帮忙,”王四新说,“但是让平台提供每一个涉事人的信息是不现实的。即使提供了,找到所有施暴者也同样几乎不可能。”此外,被网暴者遭受的损害与施暴者行为间的因果关系也难以确定。
在如此多的细节、证据链均难以证实的情况下,维权自然很难获得支持。
“法律对这种问题(网暴)通常无能为力。”王四新总结。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军也有类似观点。他指出,正因网暴不具备明确的法律内涵,要进行救济,就要看网民对刘学州哪些具体权益有侵害。“如果对其个人存在贬损,可能侵犯其名誉权;如果是把他的一些隐私披露出来,可能涉嫌侵犯隐私权;如果对其进行人肉搜索,则可能侵犯个人信息相关权益。”
薛军也强调,民事诉讼维权道路上有三大“拦路虎”:侵权主体难以确定、证据难以固定、赔偿难以获得支持。本次事件中,由于刘学州已去世,故民事损害赔偿角度很难存在救济。但若部分网民存在侮辱诽谤行为,则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薛军认为,部分平台对于此次事件的侵权行为未采取必要防范措施,也需承担部分责任,“比如应当实行实名制注册的平台,就有提供涉嫌侵权的部分网民言论和信息的义务。”但他也指出,确定具体责任人“很难”。
吴沈括指出,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人们面对网暴可能的救济渠道有三个:一是求助于包括网信部门在内的国家行政机关,获得行政救济;二是通过司法机关提起民事诉讼,以获得司法救济;三是求助于社会保护组织以获得社会救济。
吴沈括也强调了上述“拦路虎”造成的困难。他进一步补充,民事诉讼维权成员在类似事件中最大的障碍是侵权主体的范围划定。这是因为参与网暴的人数较多,分布的地域亦非常广泛,如何限定此概念“是个比较大的挑战”。这也决定了在民事诉讼中,维权人权利救济的落地较困难,判决后执行的社会成本亦非常高,实际效果并不理想。
任何一场网络暴力,最后似乎都在向“法不责众”的无奈滑落。
但学者们也指出,相关法律规制并未完全无迹可寻。
高艳东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网络暴力侵犯受害者的名誉权和隐私权等权利时,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9月发布的《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第三条明确,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
《规定》对如何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采取的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是否及时,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何种情况下应承担侵权责任等问题上作了相应规定。
吴沈括呼吁,类似刘学州事件的极端情形下,行政机关的及时介入非常重要;此外,权益保护相关社会组织的帮助渠道并也需要足够通畅,“在目前的制度框架下,这两方面元素非常重要,能够有效降低网暴损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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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网暴,需要更多力量介入
1月25日,中央网信办表示,即日起开展为期1个月的“清朗·2022年春节网络环境整治”专项行动。
该行动的整治重点之一,就是针对借疫情、社会热点事件等挑动网民对立,进行人肉搜索、辱骂攻击等网络暴力行为。
薛军认为,在具体治理上,要尤其强调平台的责任。此外,也应从道德范畴予以规范。部分人习惯于在互联网上发泄自身的非理性情绪,“说话不负责任”,这都需要提升数字时代人们的公正和道德感体现。但从法律责任的追究看,“还是要有一些典型案例,让大家意识到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在互联网形成遵纪守法的共识。”
王四新表示,对网络暴力的治理,要从网络空间的言论、信息等生态进行全方位、系统且逐步的矫正做起,“这是个很艰苦漫长的过程”。
他认为,在刘学州事件中,针对部分有损青少年个人隐私和身心健康的信息,信息发布平台是否建立起适当的信息和账号审核管理机制,也值得人们关切。“到底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还是及时发现、刹车、降温的作用?”
网暴的另一个特性,是群体性意识在网络空间、数字空间的外化和展现。因此,学者们建议,要从社会治理“线上线下一体”的角度入手。
“很多问题是线下问题在线上的映射——在网络空间中,这些问题有它特殊的表现形式和传播规律。”吴沈括认为,只有整个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得到提升,才是从根本上治理网络暴力的解决方案。他具体提出三个建议。
一是对源头的治理,特别是对网络暴力资讯的缘起和“生产者”节点的治理;二是对传播途径的治理,即不同网络传播节点平台输出端口的治理,能够保证快速发现异常,及时响应,及时处置;三是在网络暴力所引发的后果和危险显示后的应急处置,即后果处置。这时,就需要通过有效的行政、司法和社会介入,最大限度缓解消除负面影响。
“网络暴力是舆论监督的异化,”高艳东表示,“绝大多数参与其中的网民是起哄和发泄心理,但是正是这种娱乐性的看客心里,推动网络暴力不断升级。”
高艳东认为,网络暴力是虚拟社会的非理性、非客观表达,是对当事人的隐私、名誉的群体性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攻击性、报复性、宣泄性和诱导性,而遭受网络暴力的当事人往往承担巨大的精神压力和痛苦,但是反抗这种暴力行为却又势单力薄难以抵抗。虚拟社会并非完全脱离现实社会而独立存在,本质上还是后者的延伸。
2015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 5 条关于网络犯罪的新罪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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