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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级干部是什么级别)-科,处,局,厅,司
机构编制,机构,事业单位(厅级干部是什么级别)-科,处,局,厅,司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第二十二条 乡镇编制配备按照乡镇类别核定,县级及以上机关不得变相挪用、挤占。街道编制可参照二类乡镇核定,个别人口规模大、服务管理任务重的可参照一类乡镇核定。
第二十三条 完善机构编制实名管理制度,建立机构编制管理同组织人事、财政预算管理共享的信息平台,确保机构、编制、职数和实有人员等机构编制信息及时更新、真实准确、完整规范。强化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充分发挥机构编制在管理全流程中的基础性作用。
第二十四条 各类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保持适度空编运行。公开招录(招聘)、遴选(选调)、调任、调配、政策性安置人员等使用编制的,须事先办理空编使用核准手续。教育、卫生、科研等领域引进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的,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第五章 领导职数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类机关和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名称、层次应当与机构的名称、规格相对应,数量应与其机构性质、职责任务、管理幅度相适应,与编制规模保持适当比例。各类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得自行设置领导职务名称。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核定的职数配备领导干部。因机构改革、换届等特殊情况确需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应当明确过渡期限,逐步消化。
第二十六条 厅级领导职数的核定或调整,由省委或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按相关规定研究决定。省直机关处级领导职数的核定,由部门党组(党委)按程序提出申请,报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省直事业单位处级领导职数的核定,由其主管部门报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批;省直处级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数的核定,由其主管部门审批。
市县机关和事业单位处级领导职数的核定,由市(州)党委或机构编制委员会按程序和规定审批,报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市县科级及以下机构领导职数的核定,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由市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七条 党政机构部门领导职数一般按2—4名核定,根据部门承担工作任务量、机构编制规模等因素适当增减。原则上省级党政部门领导职数不超过5名、市级不超过4名、县级不超过3名,个别职责任务较重的部门可适当核增1名。
相当于部门副职的其他领导职数,根据中央有关规定,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另行核定,原则上不超过对应上级机关相当于部门副职的其他领导职数的数量。中央明确规定需兼任的领导职数另行核定。合署办公机构可根据工作实际,从严核定领导职数。
其他各类机关的领导职数,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参照党政机构确定。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的领导职数包括行政领导职数和党组织领导职数。
行政领导职数根据编制规模、职责任务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不超过5名:编制数在15名以下的,一般核定1—2名,独立运行、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权、工作任务较重的,核定3名;编制数在16—50名的,核定1—3名;编制数在51—100名的,核定2—4名;编制数在101名以上的,核定3—5名。
党组织领导职数根据不同情况核定: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一般各核定1名党组织专职书记和专职副书记职数;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党组织书记和行政主要领导由同一人担任的,一般核定1名专职副书记职数;事业单位按规定设置专职纪委书记的,专职纪委书记按所在单位领导副职配备,相应核定1名领导职数。
编制规模较大、所属单位较多的事业单位,根据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其党政领导副职职数可适当增加,具体由机构编制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商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第二十九条 省级各类机关和事业单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一般按2—3名核定,市县各类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一般按1—2名核定,编制数较多或工作任务重的可以适当增加。
各级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和各类机关的机关党委、机关纪委等党组织领导职数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各类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负责人按有关章程规定配备,专业技术性领导职务按有关规定设置,原则上不核定单位领导职数。
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公立医院在机构编制部门规定的领导职数总量内,根据实际统筹核定各内设党政管理机构的领导职数,报行政主管部门、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各级党委(党组)对本地区本部门机构编制管理和监督负责。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根据授权和规定程序处理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具体事宜。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和组织、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
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包括坚持党管机构编制情况、落实机构改革情况、规范机构编制管理情况、严格执行“三定”规定情况、严肃机构编制纪律等。
第三十二条 建立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预防机制。各地各部门应当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开展机构编制纪律宣传,将机构编制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列入党校(行政学院)教学、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和公务员培训内容,提升各级领导干部机构编制意识和法治意识。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当规范机构编制审批权限和程序,加强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监测预警,畅通监督渠道,完善“12310”举报受理平台,推进机构编制问题整改与审批联动,强化机构编制刚性约束。
第三十三条 建立机构编制信息公开制度。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主动公开机构编制法规政策、业务范围、审批程序等。各部门(单位)应当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多种途径,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机构设置、主要职责、人员编制等机构编制事项及其执行情况进行公开并及时更新,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四条 建立机构编制报告制度。各部门(单位)党组(党委)应当每年1月底前,向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书面报告上一年度机构编制工作;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应当每年2月底前,向上一级机构编制委员会书面报告上一年度机构编制工作。各部门(单位)党组(党委)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应当及时研究,并向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报告,重要事项向上一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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