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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级干部是什么级别)-科,处,局,厅,司
机构编制,机构,事业单位(厅级干部是什么级别)-科,处,局,厅,司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中共甘肃省委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试行)
(2021年4月29日中共甘肃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2021年5月29日中共甘肃省委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规范全省机构编制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和党中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时代机构编制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为统领,以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导向,以推进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为着力点,服从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统筹体制改革、结构优化、资源配置、机构调适、规模控制,为全省各项事业发展提供有力制度和组织保障。
第三条 机构编制工作坚持党管机构编制原则、优化协同高效原则、机构编制刚性约束原则、机构编制瘦身与健身相结合原则,落实“严控总量、统筹使用、有减有增、动态平衡、保证重点、服务发展”的总要求。
第四条 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类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职能、编制和领导职数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五条 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省委负责全省机构编制工作,市县党委负责本地机构编制工作,重大事项和超出管理权限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向上级党委请示报告。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在本级党委领导下管理本地机构编制工作。乡镇、街道机构编制事项由县(市、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管理。
部门(单位)党组(党委)根据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本部门(单位)及所属单位机构编制工作;党的工作机关机构编制工作由部(厅、室)务会或委员会负责。部门(单位)应当明确负责机构编制工作的机构或人员。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日常工作,归口本级党委组织部门管理,根据授权和规定程序处理机构编制具体事宜。
第六条 机构编制工作分为动议、论证、审议决定、组织实施等基本环节,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机构编制工作的动议应当由党委(党组)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地方各级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可以根据职责权限,对所管理的机构、编制、领导职数的配备和调整,以及本行政区域内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等事项提出动议,超出权限的,应当事先与上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后启动。各部门(单位)党组(党委)对本机关(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调整提出动议,超出权限的,应当事先与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后启动。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统一管理体制的省一级机构可以按照权限动议本系统相关机构编制事项。
全省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各级机构设置、职能配置、机构编制事项调整,应当在各级党委领导下组织论证,具体工作由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建立合法合规性审查制度、重大问题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制度,加大对机构编制事项的研究论证。
机构编制事项的审议决定,应当由各级党委或者机构编制委员会按照权限集体讨论,审议程序应当符合党内法规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有关规定。
经批准的改革方案、体制机制调整方案和机构编制调整事项,各级党委(党组)必须坚决贯彻执行、认真组织实施,贯彻执行情况应当及时按程序报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在权限范围内能够解决的应当主动协调解决,超出权限的应当按程序及时请示报告。
第七条 机构编制事项应当专项请示,由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部门(单位)党组(党委)请示机构编制事项,原则上经党组(党委)按程序审议后,以党组(党委)名义报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报送机构编制事项请示时,应当一并说明履行动议的情况,并附会议纪要、政策依据等相关材料。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和归口领导归口管理机构、部门管理机构报送机构编制事项的请示,须符合中央和省委有关公文报送工作规定。
第八条 部门(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简称“三定”规定),是部门(单位)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部门(单位)“三定”规定的制定和实施,严格落实中央《“三定”规定制定和实施办法》规定,在本级党委领导下,由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统筹负责,按照启动和起草、审核和协调、审定和发布、执行和监督等程序进行。
经批准发布的部门(单位)“三定”规定,是机构编制法定化的重要形式,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各部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职责权限,不得擅自更改机构名称、增挂牌子或将挂牌机构分设,不得超编制配备人员、超职数或超规格配备干部。确需调整完善的,由本级机构编制部门按程序办理。
第九条 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机构编制管理。严禁各部门(单位)通过项目资金分配、督查考核、评比表彰、达标验收等方式干预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编制配备的行为。
除专项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外,其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有关部门(单位)起草或者制定文件涉及机构编制工作时,应当事先征求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意见。未经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同意作出规定的,不得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废除涉及干预机构编制事项的条款。
第三章 机构设置
第十条 各类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应当以科学配置职责为基础,坚持优化协同、精简高效、分工合理、权责一致,具有比较完整且相对稳定的独立职能,与现有机构的职能协调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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