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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级干部是什么级别)-科,处,局,厅,司
机构编制,机构,事业单位(厅级干部是什么级别)-科,处,局,厅,司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第十一条 厅级机关和事业单位设置、调整的审批权限在中央,确需设立或调整的,由省委、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议后,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各级处级行政机构、市县处级事业单位的设置和调整,由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省直部门所属处级事业单位的设置和调整,由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市县科级机构的设置和调整,由市(州)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省直处级事业单位的科级内设机构设置和调整,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党政机构设置实行限额管理,在中央统一规定的限额内综合设置,在一定时期内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各级党政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省一级党政机构称委、部、厅、局、办、室,规格为厅级,内设机构称处、办、室,规格为处级;市一级党政机构称委、部、局、办、室,规格为处级,内设机构称科、办、室,规格为科级;县一级党政机构称委、部、局、办、室,规格为科级,根据工作需要可内设股、办、室。
严格限制党政机构最小规模,省级一般不设30名行政编制以下机构,市级一般不设12名行政编制以下机构,县级一般不设6名行政编制以下机构。党政机构的内设机构设置,应与部门所承担的职责任务和人员编制数量相适应,一般不多于上级对应党政机构的内设机构数量,综合性内设机构一般不超过内设机构总数的三分之一,内设机构一般不再下设机构。原则上省级部门不设5名以下编制的内设机构,市县党政机构内设机构应当优化整合、精干设置,统筹人员配备,保证工作力量。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规格原则上比照部门内设机构确定。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机构及其内设机构,参照同级党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设置。
其他各类机关的机构设置,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参照本级党政机构确定。
第十三条 除中央有明确要求外,严格控制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可以交由现有党政机构承担职责的,或者可以由现有党政机构协调推动工作的,不另设议事协调机构。
议事协调机构一般不单独设立实体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指定的党政机构或其内设机构承担。党中央有明确规定设立的实体办事机构,计入本级党政机构数额。
严格控制和规范管理挂牌机构,挂牌机构不得设为实体机构,不单独核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合并设立或者合署办公的机构,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
第十四条 乡镇和街道机构设置应当面向人民群众、符合基层事务特点,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综合性机构,实行扁平化管理。乡镇党政机构、事业单位按照乡镇类别,实行限额管理;街道党政机构、事业单位可参照二类乡镇设置,个别人口规模大、服务管理任务重的可参照一类乡镇设置。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设置应当突出公益属性,优化布局结构,在一个行政区域内实行总量控制、动态调整。逐步完善事业单位政事权限清单、机构编制职能规定、章程管理等制度。
事业单位的名称一般称院、校、所、台、站、馆、社、中心等,可以按照规定冠地域名称或者举办主体名称。
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当理顺同主管部门关系,探索管办分离的有效实现形式,突出主责主业,强化公益属性,破除逐利机制。完善章程管理,健全治理机制,逐步取消行政级别。
主要为机关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厘清职责边界,优化职能和人员结构,同机关统筹管理。其机构规格、内设机构设置等参照同级党政机构确定。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公立医院在机构编制部门规定的限额内,自主设置内设党政管理机构,报行政主管部门、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原则,科学设置教学教辅和科研机构、临床医技机构,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群团机构按有关章程和规定设置。
第十七条 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等干部教育培训类事业单位,其内设党政管理机构和教学教辅科研机构的设置及调整,由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
第十八条 经批准设立、整合、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申领、变更、注销等。优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服务,简化注销登记程序,推进构建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事业单位监管体系。
第四章 编制管理
第十九条 编制分为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实行总额管理。编制配备应当符合编制种类、结构和总额等规定。各级行政编制不得突破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定的总额,各级事业编制不得突破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定的总额。
坚持“瘦身”与“健身”相结合。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财政保障能力,妥善处理严控总量与满足发展之间的关系,管住管好用活编制,提高编制资源使用效益,更好保障党和国家事业发展。
创新编制管理方式,统筹使用各类编制资源,加大跨地区、跨层级、跨部门动态调整编制力度,推动编制资源向发展急需、基层一线、民生领域倾斜,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第二十条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根据职能变化和工作需要,可在核定的总额内按照程序和权限调整行政编制。跨层级调整行政编制的,由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各类机关不再新增工勤编制,现有工勤编制逐步核销。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的编制数额和编制结构,由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按照有关标准核定,总额不足的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解决。尚未制定标准的,依据事业单位职责任务、行业特点,结合财政保障能力核定。创新管理方式,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等手段,实现机构编制资源的集约利用。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规范编外用人选聘机制和程序,将编外用人数量控制在一定比例和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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