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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的预警级别)-突发事件预警怎么分级
事故,燃气,指挥部(突发事件的预警级别)-突发事件预警怎么分级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5.1 事故报告
5.1.1 报告程序
(1)突发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有责任及义务立即向110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或者119指挥中心等有关部门报告。有关应急组织接到报告后,立即指令相关部门派员前往现场初步确认是否属于突发事故。
(2)各级供气、供水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迅速、准确的原则,立即报告同级政府、上一级供气、供水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故或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企业及各级、各部门除根据管辖权限逐级上报外,可直接报至省指挥部办公室,各级应急组织之间必须保证24小时人员通信畅通。
5.1.2 报告途径
省指挥部和各成员单位应设立应急报告值班电话,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向社会公布应急报告电话号码,原则上为110或119以及其他专门号码。
5.1.3 报告内容
(1)事故单位的详细名称、负责人、联系电话和地址;
(2)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生产规模,水厂座数、水源地(地表,地下)处数或气源厂座数、气源来源;
(3)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
(4)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5)事故的简要经过;
(6)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7)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8)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有关事宜;
(9)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10)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5.2 先期处置
5.2.1 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故报告后,省政府立即成立省指挥部,事发地市、县(市、区)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
(1)省指挥部召开会议,研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视情成立各工作组,迅速开展处置工作;
(2)省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及成员赶赴现场,会同事发地市、县(市、区)政府,统一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3)研究决定市、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
(4)协调全省专业应急队伍和驻浙解放军、武警浙江省总队及物资装备参与抢险救援;
(5)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协调新闻媒体开展突发事故报道,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6)组织开展损害评估;
(7)根据需要,向毗邻省(市)或者国家有关部委请求支援。
5.2.2 突发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各有关部门和所在地乡镇政府、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要服从现场指挥部调度,第一时间实施人员疏散、现场事故救援等工作。
5.2.3 接到较大突发事故报告后,由事发地设区市政府,供气、供水企业和有关单位成立市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长由设区市政府领导担任;接到一般突发事故报告后,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供气、供水企业和有关单位视情成立县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长由县(市、区)政府领导担任。现场指挥部在判定突发事故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的基础上,组织有关应急力量实施即时处置,开展自救互救,防止事态扩大。省建设厅、省应急管理厅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立即赶赴现场,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和处置要求,快速、高效开展联动处置。
5.3 应急处置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险救援,防止事态扩大;
(2)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3)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证据收集工作;
(4)服从各级政府统一部署和指挥,了解掌握事故情况,组织、协调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置等事宜,并及时报告事态状况及趋势;
(5)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态扩大、恢复生产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好标记,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5.4 应急结束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故处置结束后,经现场检测、评估、鉴定和专家论证,确定突发事件已经得到控制的,由省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较大及一般城镇燃气、城市供水事故的应急响应终止由市、县(市、区)政府负责。
5.5 信息发布
(1)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故的信息发布由省指挥部统一管理,或授权事发地政府按照突发事故新闻发布要求向社会公布。
(2)较大、一般突发事故的信息发布由各级政府负责。涉及人员伤亡的应当提前报告省级相关部门。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工作
事发地市、县(市、区)政府和公安、民政、生态环境、建设、水利、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和城镇燃气、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及时做好伤员救治、交通恢复、污染物清理等善后工作。城镇燃气、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在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指导下,抓紧进行设施设备修复和现场清理,尽快恢复城镇燃气、城市供水运行。
6.2 保险理赔
突发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工作。保险监管机构应当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快速查勘并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6.3 调查与评估
突发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特别重大突发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与评估;重大突发事故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与评估;较大突发事故由设区市政府或者设区市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与评估;一般突发事故由县(市、区)政府或县(市、区)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与评估。上级政府认为必要时,可提级调查。
7 应急保障
突发事故应急处置的队伍、物资、医疗、交通、通信、治安、经费、技术等保障,按照《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实施。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更新
省建设厅负责本预案管理与更新,定期召集各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评审。
8.2 责任追究
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不履行本应急预案管理职责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预案相关工作不落实,导致突发事故发生或者发生后应急处置不当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之前印发的《浙江省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2
省级有关单位名单
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办)、省委网信办、省经信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省消防救援总队、浙江银保监局、省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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