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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薪制(密薪制与明薪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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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很多朋友想了解关于密薪制的一些资料信息,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与密薪制相关的内容分享给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普通人有三样东西是无法隐瞒的
咳嗽,穷困和爱
你想隐瞒却欲盖弥彰
职场人有三样东西是最想探求的:
老板的想法、领导的脾气和同事的工资
你越想知道越求而不得
就拿同事的工资来说
你刚想跟同事打听打听
就猛然想起入职之初
HR那亲切又不失距离感的嘱咐:
“我们公司执行薪酬保密制度哦”
今天,我们就来扒一扒
密薪制
01
密薪制是什么
"密薪制",指的是用人单位在给职工发放工资时所采用的一种保密制度,企业内部从经营者、管理者到劳动者的薪酬(包括工资、奖金等)都是保密的,工资单不予公开公示,职工个人也不得相互询问。
从企业薪酬管理的角度来讲,通常需要将薪酬管理体系划分为薪酬战略、薪酬结构、薪酬管理等几个模块。而“密薪制”则属于薪酬管理模块中的薪酬信息管理或者薪酬沟通的部分,也就是企业如何与员工进行薪酬沟通的制度。
02
为什么很多企业实行“密薪制”
“密薪制”的流行,起源于西方文化中对个人隐私的尊重。在现实生活中,一个人的工资收入同时也反应了一个人的能力,也是个人事业成败的标志之一。俗气点说,人们通常会通过一个人的收入,评价一个人的能力和价值,一个人的收入越高,财富越多,这也从侧面说明他事业上的成就更大,对社会的贡献也就越高。
所以,从起源上看,企业实行“密薪制”是因为注重对员工个人财产和收入情况的保密。随着时间的推移,企业实行“密薪制”则更多的融入了现实的考虑,但无论如何,也不外乎这几个原因:
1、防止员工互相攀比
心理学专家亚当斯认为:一个人当他做出了光辉业绩且获得了相应报酬以后,他不止会关注自己所得报酬的绝对量,还会更关心所得报酬的相对量,并按照结果来确定自己所获报酬是否合理,其比较结果将影响员工日后工作的主动和积极。
由于员工对工资有"攀比满足感"的心理需求,所以他对于获知公司其他人的工资往往有着浓厚的兴趣,尤其对于那些他认为与自己可类比的同事的工资更有"挖地三尺"的精神。
而员工之间相互攀比工资既容易导致自身虚荣心增强,还可使个别员工产生极端心理障碍,甚至产生巨大的精神压力和极端的自我肯定或者否定。采取“密薪制”则可以很好地避开这些障碍,每个员工都只知道自己的情况,没有攀比的参照物,也就不存在可比。
所以,用人单位在设计员工薪酬福利结构时,为稳定员工、保护商业秘密、达到合法目的、留住特殊或重要的人才,特意隐形或模糊一部分工资结构,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其隐形或模糊部分去除,以秘密协议的方式另行确认;从而避免同一单位内部员工之间因工资高低而相互攀比。
2、维护企业良好运转
在现实职场环境中,员工个人的薪资情况离不开市场行情的变化。与此同时,即便是同岗位的员工,但因为不同技能、不同业绩、不同贡献等原因的现象在单位里也是存在的,所以,单位在报酬上有可能无法对所有员工一视同仁,这也是合情合理的。在这种情况下,“密薪制”有可能化解这一矛盾,起到维护用人单位正常运行的作用。
3、增强核心员工的工作积极
实行“密薪制”有利于增强单位核心员工的工作积极,核心员工是用人单位发展的中坚和支柱。因此在薪酬上,他们理应当与其他员工有所区别。让核心员工在物质上、心理上更加满足,从而更出色地回报用人单位,为单位做出新的卓越贡献。
而在现实职场环境中,“密薪制”则很好解决了用人单位在合规的条件下,对核心员工的薪酬进行特殊对待。
03
“密薪制”有哪些隐患?
实行“密薪制度”有很多好处,但因为一些原因,“密薪制”也容易给企业和员工个人带来一些隐患,如:
1、增加了企业“暗箱操作”的机会
“密薪制”的精髓在于用人单元与员工个人通过协商,做到“薪酬制度公平、个人薪酬保密”。但事实上,部分用人单位由于对财务管理精细化和对“密薪制”本身理解的偏差或出于其他更多目的,在保密工资的同时对工资制度也保密,甚至以“密薪制”为由,打着“密薪制”的旗号,为不完善的薪酬制度、不合理的谈判标准找借口,为工资的暗箱操作做铺垫。
2、徒增不公平
“密薪制”执行的是谈判薪酬制,注定会有用人单位的同一部门、同一岗位的员工不同薪酬存在,这是典型的同工不同酬现象。
而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必定给人以不公平感,从而引发不正当的上下级关系,造成“不劳而获”和“劳而不获”的不公平现象,使看似公平的同工同酬其实并不公平。
04
实行“密薪制”要注意哪些?
实行“密薪制”,最重要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单位已具备相对完整的财务细化管理体系、薪酬体系,其目的在于保证其公正。在较为完善的制度下,让薪酬问题存在不平衡的现象尽可能少一些。
其次,“密薪制”的基本要求在于薪酬体系公开透明,但对员工的具体薪资进行保密。
05
员工打听同事薪资
公司能以违反公司规定开除吗?
要弄懂这个问题,我们更建议从实际案例入手:
案例:
Nancy3月入职一家商贸公司从事销售工作,某天下班,她在路上与同事闲聊时获悉,与她工作内容相同、业绩不相上下的其他6位同事,无论工资收入还是业务提成均高出她一大截儿。Nancy认为公司分配不公,就向主管经理提出加薪要求。
主管经理问:“你怎么知道自己的工资比别人低?低多少?”Nancy据实回答。然而没过几天,公司便以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其劳动关系。
原告认为:Nancy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当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
被告辩称:原告Nancy的诉讼请求不合理。原因在于Nancy入职之初,就已经与签订了公司的员工手册,而手册中其中一项规定:
公司对员工个人收入情况实行保密,严禁互相打听、攀比,以免影响正常工作。如有违反,一律予以开除。
而公司的制度制定合法,内容没有触犯法律,在对Nancy的处理上合法。
法院判决: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包括:
(1)证明劳动者存在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2)证明用人单位有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规范员工行为的依据;
(3)证明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合法,如已通知工会等。
本案中,被告并不能做到完全举证,与此同时,虽然劳动法律法规中没有明文规定劳动者的收入是否应当公开,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以及《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因此,被告仅因为Nancy打探其他同事薪资就解除与Nancy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合理,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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