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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失败(审计失败的影响)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金额审计失败(审计失败的影响)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二、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失败原因分析
(一)环境原因
1.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监管不够及时。如图2所示,对行政处罚公告日期与审计失败行为发生当年财务报表报出日期的间隔进行分析,发现证监会对审计失败案件进行行政处罚的时间与审计失败发生时间间隔较长,最长间隔达8.37年,最短间隔也有1.39年,平均间隔为3.95年。这一较长的执法间隔期,不利于及时发现并惩罚不良行为,也不利于发挥监管对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震慑作用。
2.对违规主体惩罚力度有待加强。在2001~2020年,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罚款金额最低为10万元、最高为967.32万元、平均为123.32万元,对注册会计师的罚款额最低为3万元、最高为50万元、平均为6.42万元。但是,只有两家会计师事务所被处以“撤销行政服务许可”惩罚(见表6),大部分审计失败的会计师事务所仍能继续为其他被审计单位提供审计服务。
2001~2020年,在65家样本公司中:有40家被证监会提出过警告处分;有56家被证监会处以罚款,罚款总额为7707万元,罚款金额最低为5万元、最高为832万元、平均为270.42万元。而同一时期,样本公司通过财务舞弊虚假陈述的金额约为589.67亿元,其中最高金额约为63.27亿元、最低金额为190.3万元,平均金额约为8.49亿元,是平均罚款金额的300多倍。
(二)客体原因
1.粉饰报表,“扭亏为盈”。在65家样本公司中:有55家存在虚增利润行为;有32家通过财务舞弊行为使年度净利润扭亏为盈;有12家当年净利润虚增后仍处于亏损状态;有11家在当年盈利的状态下通过虚增利润使其净利润巨额增长。
本文以当年虚增的净利润金额与报表中的净利润金额的比值作为衡量样本公司报表信息质量的指标。在上述32家、12家及11家样本公司中,其当年报表中虚增的净利润金额与净利润金额的比值平均数分别为721.72%、214.82%、51.49%。由此发现:迫于盈利压力通过财务舞弊实现当年利润“扭亏为盈”的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信息质量最差;当年处于盈利状态通过财务舞弊追求更高报表利润数据的上市公司报表信息质量最高。因此,盈利压力和逐利动机是促使审计失败客体进行财务舞弊的普遍原因。其中,由中天华正会计师事务所在2003年审计的广东美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0529,现已改名为光弘控股)报表信息质量较差,其当年实际利润亏损约1.62亿元,然而其2003年年度报告显示其当年净利润约为0.059亿元,表明其通过财务舞弊手段使当年净利润虚增近1.68亿元。
2.“一股独大”的治理结构为上市公司的舞弊行为提供了机会。在92个样本数据中,前十大股东的总持股比例平均值为54.05%,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的平均值为30.08%,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在50%以上的样本数据有12个。2014年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最高,达70.32%。92个样本数据控制权的平均值为55.11%,表明样本公司“一股独大”现象较为突出。另外,表7列示了样本公司被处罚的责任人情况。同时,对高管的申辩内容进行分析发现,“权力有限”“被动签字”几乎是被每个高管提及的问题。由此可见,“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使得独立董事、监事等职能缺位,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形同虚设,为最终审计失败的发生提供了滋生舞弊行为的“温床”。
3.管理层诚信价值观缺失。审计失败案例中均存在上市公司管理层将其自身舞弊行为合理化的现象。对于舞弊行为的产生,样本公司管理层多以“出于历史原因”“由于宏观背景”“整个行业发展不成熟”等理由合理化其舞弊动机。对于财务报表重要信息未及时披露的问题,则较多以“维护公司稳定”“出于保护中小股东的目的”等说法为自身违规行为开脱。在违规行为的承担方面,则普遍采取“为当地经济做出贡献”“行为非出于一己私利和主观故意”等希望得到证监会从轻处罚。
(三)主体原因
1.注册会计师专业胜任能力有待加强。通过对行政处罚公告进行整理发现,共有87项被证监会认定注册会计师未保持“充分关注”和“职业怀疑”的事项,涉及37家会计师事务所,即平均每家会计师事务所有2.35项未能保持职业怀疑的事项,平均每位注册会计师至少有1个事项未保持充分的职业怀疑。这一数据反映出未保持足够的职业怀疑是审计失败的注册会计师普遍存在的问题。
进一步地,如图1所示,2006~2008年、2012~2014年、2015~2018年三个时间段中的注册会计师不当审计行为数量均呈快速增长趋势。其中,注册会计师不当审计行为的数量分别于2008年、2014年、2018年达到较高点,且从图中不难看出这三个较高点的不当审计行为数量呈递增趋势。由此可知,在发生审计失败的会计师事务所中,注册会计师的不当审计行为一直存在,这也从侧面反映了部分注册会计师专业胜任能力有待加强。
2.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较薄弱。从行政处罚公告可知,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对自身行为的申辩均无法在审计工作底稿中找到相应记录,审计工作底稿作为审计工作的重要载体,理应成为会计师事务所三级复核制度的重点内容。然而在证监会处罚公告中,“审计底稿记录不完全”“审计证据收录不充分”是审计失败会计师事务所普遍存在的问题,因此部分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较为薄弱。进一步地,如表8所示,2010~2020年审计失败样本中共触犯法律法规733次。其中,《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具体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被触犯次数共高达493次,占触犯相关法条、准则等次数的67.26%。由此说明,一定程度上由于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力度不足导致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触犯相关法条、准则等的现象较普遍。
三、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失败治理对策分析
(一)加强监管环境建设,提升监管效能
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审计相关法律法规也应更加完善。一方面,要细化对审计行为的界定,减少模糊表述,尽量缩减需要运用胜任能力进行职业判断的范围,使审计行为有法可依;另一方面,要厘清各机构、部门对上市公司及会计师事务所监管的职能范围。就审计失败涉及的会计师事务所、上市公司、注册会计师等各方主体而言,除中注协及财政部之外,审计署、证监会、工商管理及税务等多个职能部门均对其享有一定的监管权。在这一多头监管的状况下,极易造成各部门间职权分配不清,对于违规行为推诿扯皮、顾及自身利益而不愿承担责任等不良监管行为的产生。这也导致了在频频发生的审计失败事件中,专业胜任能力不足的注册会计师未被及时清理出市场服务机构的队伍,妨碍了市场的良竞争。
《实施意见》明确了财政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将在很大程度上减少因审计法规不完善、监管部门间权责交叉带来的监管问题,同时明确提出,财政部门应继续加大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及公共利益实体审计的检查力度,相关部门应对出具审计报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暂停执业或销执业许可,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会计师视情况依法暂停或销其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这一系列具体措施将有力地提升各部门审计监管效能,降低审计失败的发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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