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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合同(中介合同正式合同范本)
合同,民法典,中介中介合同(中介合同正式合同范本)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04结语
总之,《民法典》关于中介合同规定的变化,虽然只是改变了典型合同的名称,增设了两个条文,并就未促成合同成立情形的必要费用请求权的条件作出了完善,但其变化也不可谓不小。从其内容来看,一方面强化了中介合同区别于委托合同的特点,特别是中介人的消极义务、报酬请求权和必要费用请求权问题上,其明显有别于委托合同。但另一方面,通过《民法典》第966条参照适用委托合同规则的导入,又试图将中介合同纳入广义委托合同类型。中介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同与不同,在两者之间的纠葛中显现无疑。也正是因为如此,在全面贯彻实施《民法典》的过程中,更有必要去追问中介合同的本质及其由来,去剖析新增规定的具体含义,以解决如何参照适用的问题。从前述分析可以看出,《民法典》关于委托合同的大部分规定都无法被参照适用于中介合同,尤其是中介合同任意解除情形的损害赔偿问题,由于已存在《民法典》第965条规定的“禁止跳单”规则,其参照适用更需慎重对待。从这一层面来说,《民法典》一方面运用“参照适用”的立法技术,考虑了立法经济及避免重复,使得法典规则更为简练,也更为体系化,节约了法典编纂的时间成本;另一方面,《民法典》明文规定了大量的“参照适用”规则,“参照适用”时的论证义务必然会降低,进而可能会出现“过度参照适用”的现象,使得未来的法律适用变得更加复杂。在“参照适用”所要求的案型涵摄过程中,如何判断取舍是否可以“参照”以及如何“参照”会成为未来民法学理论和实务中重要的难点问题之一。本文只是以中介合同如何参照适用委托合同规则为例,对此作出分析和论述,以便引起学界和实务界对“参照适用”的关注。其中,类似判断,即参照对象相互之间的类似或相异程度,决定了参照适用的具体范围和具体规则。《民法典》在中介合同领域导入“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规则,虽然试图将中介合同重归委托合同体系之中,但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在回归过程中更应关注两者之间的不同,以准确识别得以参照的具体规范。
作者:周江洪(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出处:《比较法研究》2021年第2期,转自“比较法研究"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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