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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见证(律师见证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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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很多朋友想了解关于律师见证的一些资料信息,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与律师见证相关的内容分享给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来源:法务之家
作者:郭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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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发展的逐步深入,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中国业已成为国际市场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员。于是,对应市场经济日益繁荣的需求,律师见证业务亦呈现出蓬勃发展之势,其作为一种既能保证商业效率,又能体现交易双方诚信态度的重要手段,被越来越多的应用于各类经济活动的实践,尤其是在涉外民商事活动中,外商往往把律师见证的效力看得比公证还要大。然而,曾几何时,律届前辈却谆谆告诫:“不要为了一点小钱,轻易去做律师见证!宁可指引当事人自己去做公证,其中风险很大,诸多教训,无须再试。”
那么,律师见证到底暗含怎样的风险,竟让作为风险防控专家的律师也畏首畏尾?司法实践中对律师见证的效力如何认定?律师见证与公证处公证又有哪些不同?其中暗含风险是否可以避免?如果不能避免,如何降到最低?
▌一、何为律师见证?
所谓律师见证,是指律师应客户(即“委托人”)的申请,根据见证律师本人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具体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合法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主要表现为见证委托人亲自在律师面前签名、盖章的行为;见证委托人签署法律文件时意思表示的真实。该等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合同/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声明、遗嘱等;见证其他法律行为(其他法律事实)发生的真实或其过程的真实,例如:委托代理关系的设立、变更、撤销;财产的继承、赠与、分割、转让、放弃等;见证文件原本同副本、复印件是否相符;见证委托人委托的其他见证事项。建议尽量避免办理所谓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代养(加工)回购合同、购(传)销合同等极有可能含有欺诈成份的见证业务,以及办理以认购权益卡、会员卡等为名行非法集资之实质合同的见证。
律师见证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着重把握如下三点:
1.从事见证业务的律师必须具备律师资格,并持有合法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也就是说,实习律师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或和律师合办见证业务;
2.律师见证的时间应当是被见证的法律行为发生之时;
3.律师见证的空间应当是律师本人在见证时视眼所能见到的范围。
▌二、律师见证与公证的不同
所谓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合法予以证明的活动。可见,公证与律师见证的业务质基本一致,而二者之间的区别的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从办理主体上看,律师见证是律师以律师事务所名义进行的,而公证是由各地公证处代表国家进行的;
2.从法律依据上看,律师见证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可依,只能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于2007年制订的《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而公证则可直接依据《公证法》(2015年修正)的规定进行;
3.从业务范围上看,律师见证的业务范围相对狭窄,主要集中于各类合同、法律文书、继承赠予等行为、委托代理关系,而公证的办理事项则较为广泛,且有国家法律层级的明确规定(具体参见《公证法》第11条);
4.从法律属上看,律师见证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通常被认定为社会中介机构对具体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证明,仍属于“私证”范畴,依法必须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而公证书则一般可直接作为证据使用,部分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甚至无需通过诉讼即可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5.从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上看,律师见证必须坚持在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发生时亲眼所见的原则,对于已经发生或者将要发生的事情,律师都不能见证,而公证则无此限。
▌三、律师见证的优势
鉴于上述对比,律师见证在公证面前似乎毫无竞争力可言,可既然如此,为什么律师见证业务依然方兴未艾,被越来越被广大的社会公众所接受并采用呢?究其原因,无外乎以下几点:
1.律师见证往往附带隐增值服务,如在见证过程中对见证事项提出相关的法律分析意见,对尚未成熟的事件提供相应的法律帮助,这也正是律师见证区别于公证最大的优势所在;
2.律师见证满足了与国际接轨的需要,特别是很多外国投资者往往不习惯我国公证机构代表国家的强制干预,更加认可律师见证的证明效力;
3.律师见证程序相对方便、灵活、快捷,可以对公证起到有益的补充作用,尤其是公证机构出于某种顾虑不愿接受公证申请时,便只能选择律师见证,当然,其欲委托证明的事项应属于律师见证的业务范围;
4.律师见证有利于促进经济活动的规范化,如企业在重大事项中采用律师见证,不仅有效降低企业法律风险,提高企业商业信誉,而且有效地减少了民商事活动中争议纠纷的产生。
▌四、律师见证潜在的职业风险
1.因委托见证范围或见证权限约定不明或过于宽泛,被判未尽职责而负损失赔偿责任。
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于2013年4月20日作出的(2013)一中民终字第1941号民事判决中认为:“李某与某律所签订的《非诉讼委托代理协议》中约定律师事务所的代理权限为:为李某立遗嘱见证,现某律所不能证明”为李某立遗嘱见证“只是对李某在遗嘱上签字、盖章行为的真实进行见证,也不能证明该所已告知李某”为其立遗嘱见证“的含义是仅对其在遗嘱上签字的行为见证而非对遗嘱见证。原审法院作出某律所接受李某的委托制作遗嘱并出具见证书,应当对遗嘱效力负有直接责任的认定,并无不当。…孙某不能按照遗嘱继承李某遗产的原因在于某律所指派的律师在为李某制作遗嘱并出具见证书的过程中,未尽职责,致使李某所立遗嘱被生效判决认定为存在瑕疵,据此瑕疵,法院对李某所立遗嘱效力不予确认,按照法定继承原则平均分割遗产。某律所的行为存在过错,亦违反代理协议确定的义务。因此,该所应当对孙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应限于孙某因遗嘱效力未被法院确认而减少的份额。”
2.因律师独具的专业身份,在见证过程中被赋予相较于一般见证人更为严苛的审查、注意、提示义务,而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2月8日作出的(2011)穗仲案字第696号裁决书中认为:“律师是熟悉法律事务,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以专家身份参与见证,律师见证负有注意义务应重于一般民间见证。傅菁、黎佩欣在房款流转过程中出于对拥有专业知识的中粤云天律师所的信赖而付款,中粤云天律师所作为合同见证方,对委托支付的款项负有监管义务,应履行法律专业机构的提醒和告知义务。但中粤云天律师所却既没有提醒傅菁、黎佩欣《拍卖成交确认书》的买受人为黄健龙,也没有取得《拍卖成交确认书》的复印件进行核对,亦未在其后签订的《返购协议书》中注明…最后,由于傅菁、黎佩欣委托中粤云天律师所见证的初衷是通过律师掌握的法律知识,保障付款资金的安全,对律师见证的信赖是其付款的原因之一。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四条”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的规定,中粤云天律师所应对梁瑞卿应返还的房款以及利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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