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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用益物权包括哪些)
物权,自然资源,有的用益物权(用益物权包括哪些)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百二十三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第三百二十六条 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以案释法
2002年10月30日,衢州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国土局)与浙江东方泰拍卖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拍卖公司)签订拍卖合同,约定国土局委托拍卖公司拍卖浙江省衢州市县西街东侧片和西侧片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同年10月31日国土局发布的《拍卖公告》载明:定于2002年11月20日上午9时公开拍卖衢州市老城区商业最繁华地段县西街东西两侧两个片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东侧出让面积30482平方米,用地质以商业用地为主兼容住宅、办公、宾馆等,土地用途为商业住宅用地,出让年限为商业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竞买成功后,国土局当场与竞买人订立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02年11月18日,浙江恒兴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兴公司)的前身金华恒兴房地产有限公司缴纳了1000万元保证金,申请成为该地块的竞买人,同年11月20日拍卖会举行,该地块由恒兴公司以2.53亿元的最高应价成交,恒兴公司在拍卖会成交记录表上签字并与拍卖公司签订确认合同,但恒兴公司未与国土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02年12月24日,国土局向恒兴公司发出违约通知书,要求恒兴公司与其签订出让合同并缴纳土地出让金,恒兴公司以拍卖公告与规划相矛盾为由未与国土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03年6月9日,国土局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公告,将争议地块另行出让,拍卖成交后国土局与另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恒兴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国土局退还土地出让金并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二审判决:以恒兴公司和国土局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均存在缔约过失为由,应分担由此产生的信赖利益损失,判决国土局返还恒兴公司竞买保证金500万元。恒兴公司欲取得本属国家所有的建设用地,并依法对该建设用地占有、使用和收益,须采用法律规定的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价方式竞买,竞买成功后应按照规定与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订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据《民法典》《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恒兴公司在国有土地上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这一用益物权的依据。在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恒兴公司竞买的一宗建设用地质上属于经营建设用地,应依法履行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手续。恒兴公司与国土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取得建设用地后,及时在当地登记机构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才标志着恒兴公司依法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设立了用益物权,即建设用地使用权。在该案中,恒兴公司在拍卖会竞买成功后,未与国土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造成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这一用益物权的依据丧失,表明恒兴公司不能取得争议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国土局将争议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另行出让给他人符合法律规定。因恒兴公司与国土局在订立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均存有过失,法院判决双方分担由此产生的信赖利益损失。(浙江恒兴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解析》,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15~136页)法官说法
1
任何组织和个人要利用他人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如要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须与当地人民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订立出让合同;农村居民要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须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订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农村居民要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须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申请,并报经当地人民批准后才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等。
2
用益物权人必须按照他人所有不动产和动产的质,以及合同约定或批准的用途使用,不能另作他途,不得破坏土地的生态环境,如土地的用途是用来进行农业生产种植,则用益物权人不得在承包经营的土地上进行非农建设等。
3
用益物权人必须诚信恪守和履行用益物权合同约定的义务,并依照法律规定严格办理相应的申请和审批手续,取得颁布的用益物权证明的,才能产生在他人所有不动产和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的法律效果。
二
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上设立的用益物权(个人如何依法勘查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
法言俗语
我国的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特征,也是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而《民法典》中的物权法律制度具有较强的本土,《民法典》规定的用益物权的类别、内容等都与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密切相关。在我国公有制下,土地、矿产、水、海域等自然资源均属于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自然资源不享有自然资源所有权,这是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本要求,但同时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自然资源作为市场要素需要通过市场进行配置而充分发挥其效能,这就决定了国家或者农民集体作为所有权人不能直接利用全部自然资源,应当允许组织、个人对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可以依法占有、使用和收益,并在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上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实行自然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利用方式,以满足组织、个人生产生活的需要,充分实现自然资源的利用价值。在我国计划经济时期,组织、个人对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的利用是无偿的、无期限的,主要通过计划或者行政命令方式实现自然资源的配置,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配置资源的机制就决定了任何组织、个人要使用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就必须支付对价,即《民法典》第325条规定的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如土地用于公益质的,组织、个人可以通过划拨方式无偿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资源;农村居民建造住宅可以通过申请和批准方式无偿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资源等。
在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上设立的用益物权的权利类型,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制度安排,这主要是由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历史的不同背景而决定的。《物权法》施行之前,我国没有物权的成文法,但我国传统民法理论上存在以地上权、地役权和典当权等具有代表的用益物权,如封建社会中,农民租用地主的土地进行耕种经营,实质上就是一种典权。现代社会中,我国的用益物权类型是根据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决定的,所以在权利类型的安排上与其他国家有所不同。依据用益物权所适用的法律,我国用益物权分为一般用益物权和特别用益物权。一般用益物权是指作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典》所规定的用益物权,即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和地役权。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物权法》规定了四种一般用益物权,即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没有规定居住权,《民法典》首次以民事基本法的形式将居住权规定为一种用益物权。特别用益物权是指特别法上具体规定的用益物权,也称准用益物权、特许物权。特别用益物权兼具民事物权属和行政许可特,即其设立一般是基于我国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因而与一般用益物权具有明显不同。例如,探矿权的设立依据是取得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权的设立依据是取得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海域使用权的设立依据是取得海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海域使用权证》等。因特别用益物权具有特许物权的属,故特别用益物权的登记、变更、撤销等一般属于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民法典》第328~329条规定了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等特别用益物权。在我国,海洋资源、矿产资源、水资源和滩涂资源等都是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组织或者个人要占有使用收益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必须依法取得上述用益物权。这些用益物权的取得、内容和行使方式等都是由特别法规定的,如海域使用权是由2001年颁布的《海域使用管理法》具体规定的;探矿权采矿权是由1986年颁布的《矿产资源法》具体规定的;取水权是由2002年颁布的《水法》具体规定的;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是由2013年颁布的《渔业法》具体规定的。《民法典》仅从依法确认和保护特别用益物权的维度对上述用益物权类型作了引致和宣示规定,以建构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完整,具体如何行使这些用益物权,须依据前述特别法的规定;特别法没有具体规定的,才适用《民法典》等一般法的规定。上一篇:三产是哪三产(一二三产是哪三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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