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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IRP(eirp怎么测试)
星座,频段,美国EIRP(eirp怎么测试)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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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ceX和OneWeb等非静止轨道(NGSO)宽带通信星座的兴起给卫星业务的监管带来了严峻挑战,各主要航天大国都在加紧制定相关的星座管理政策。美国对于NGSO宽带通信星座的管理一直走在世界前列,其管理政策具有较强的可操作和前瞻,非常值得借鉴。
本文从管理机构、立法情况、频率规划、管理机制、当前授权情况、主要规则条款及其变化趋势、最新发展动向等多个方面对美国NGSO宽带通信星座系统的管理政策进行了全面综述,并重点围绕星座授权流程、里程碑管理、国外星座监管、兼容与协调机制、NGSO动中通管理、轨道碎片管理等热点问题分别进行了解读,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关发展建议。
一、引言
近几年来,非静止轨道(NGSO)宽带通信星座迎来了新一轮的发展热潮。截止2020年1月,全球已公布的NGSO宽带通信星座计划已多达39个,涉及至少12个国家32家企业,计划发射卫星总数已超过34666颗[1]。这些星座的迅速发展,不仅将大幅提升卫星通信系统的容量,降低单位带宽成本,更有可能颠覆传统的卫星应用模式和设计理念,使卫星通信更接近大众应用的门槛。
然而,随着OneWeb和SpaceX等大规模星座的不断涌现,并相继开始大规模部署,使得频率轨道资源的争夺逐渐进入白热化,给卫星业务的监管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并引发了一系列的管理问题,如频率划分、干扰协调、“落地”监管、轨道碎片等,受到各国电信管理部门和卫星通信产业界的密切关注。目前,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相继出台了专门针对NGSO宽带通信星座系统的管理政策,以引导和规范相关产业发展,加快星座系统的建设,期望在新一轮的全球卫星互联网竞争中占得先机。
本文主要聚焦美国NGSO宽带通信星座系统的管理政策,分别从管理机构、立法情况、频率规划、管理机制、当前授权情况、主要规则条款及其变化趋势、最新发展动向等几个方面进行全面综述,并围绕其中的热点问题,如星座授权流程、里程碑管理、国外星座准入及其监管、兼容与协调机制、NGSO动中通管理、轨道碎片管理等分别进行重点解读,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发展建议。
二、管理机构及立法情况
美国的电信管理工作一直处于全球领先,建立了非常完善的电信管理法律体系。早在1934年就发布了《通信法》,作为管理美国境内外通信事务的基本法律,1996年进行了较大修改,并改名为《电信法》,旨在促进竞争,确保美国电信消费者获得低价、高质量服务。
美国设立了两个独立的电信管理机构,即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 和国家电信与信息管理总局(NTIA),其中FCC直接对国会负责,主要管理非部门和个人电信事务;而NTIA隶属商务部,直接对总统负责,主要管理联邦机构的电信事务。同时,美国将无线电频谱划分为FCC专用、NTIA专用以及FCC与NTIA共用三类,其中专用频段由FCC和NTIA分别单独管理,共用频段由部间顾问委员会(简称IRAC)负责协调管理。
鉴于目前美国NGSO宽带通信星座主要为非系统,且全部由商业公司主导,故按照职能分工,均由FCC负责统一归口管理,主要依据的法规文件是《美国联邦行政法规第47编,电信卷》(Codeof Federal Regulations, Title 47, Telecommunication, 简称CFR47)。该法规由五个分卷组成,共计199个部分,对FCC的组织机构,各种电信业务管理规定,包括建立台站申请程序,执照,电台审批要求,电台执照的资格要求、收费、技术标准,技术操作等都做了详细规定。
其中,对于NGSO卫星通信系统一般区分常规通信、试验通信和业余通信进行管理,依据的法规条款分别对应CFR47文件的第25、第5以及第97部分。从目前各NGSO宽带通信星座向FCC提交的申请资料来看,全部属于常规卫星通信,因此主要适用于第25部分的相关法规,包括一般规定、申请与授权、技术标准、技术操作等8个章节,其中,与NGSO宽带通信星座系统相关的主要规则条款详见表 1。
表1 FCC针对NGSO星座的主要管理条款
三、频率规划情况
根据§2.106和§25.202的规定,目前美国NGSO宽带通信星座主要使用Ku、Ka、V、E四个频段,业务类型主要为固定卫星业务(FSS),具体频率划分情况与ITU《无线电规则》二区的频率划分大体相同,二者的对比情况详见表 2。
表2 FCC和ITU关于NGSO宽带通信星座的频率划分情况对比
四、主要管理机制
美国FCC对NGSO宽带通信星座系统采用授权方式进行统一管理,星座空间段(空间电台)和地面段(地球站)分别进行授权。通常流程是先申请整个星座空间电台的通用授权(Blanket License),然后再申请相关地球站的单个授权(Individual License)或通用授权。根据§25.102规定,所有空间电台和地球站必须向FCC提出申请并获得授权才能进行能量和信号传输,严禁擅自使用[2]。
1、申请资质
FCC对NGSO星座的授权总体上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针对美国国内星座系统的“建设、部署及运营”授权(Authorization of Construction, Deployment & Operation),需要分别申请星座和地球站执照(Licenses);另一类是针对国外系统的“落地”或者“市场准入”授权(Authorization of Market Access),需要分别申请星座和地球站在美国的市场运营许可。
美国国内的星座系统向FCC申请空间电台和地球站执照的资质要求如下:按照《电信法》第310条之规定[3],美国不向美国以外的任何、公司和个人或其代表颁发无线电台执照,也禁止此类主体持有美国电台执照。外国人、外国或外国公司或其代表持有20%以上股本的美国本土公司也无权获得公共通信电台执照;直接或间接对美国公司控股的其它公司,如其控股公司的25%以上股本由非美国人、或公司或其代表持有,则FCC可基于对公共利益的考量,拒绝向该美国公司颁发公共通信电台执照。
相比之下,国外星座系统向FCC申请空间电台和地球站市场准入授权的“门槛”更高,按照CFR47 §25.137条以及政策文件FCC-01-322A的要求,美国仅对已经签署《WTO基础电信协议》并承诺开放卫星服务的49个国家的卫星系统持开放政策,虽然不能颁发执照,但可以参照美国国内系统的相关流程进行市场准入授权和监管[4]。
目前FCC批准授权的几个国外星座,如英国的OneWeb和O3b、加拿大的Telesat和Kepler等均属于此类情况。除此以外,其他国家的卫星系统,则需要单独评估,类似于“互换”落地权,要求申请方提供材料证明美国卫星系统在相关国家提供类似业务时能获得有效的公平竞争机会,包括在申请方所属国家以及美国卫星系统需要开展业务的其它国家。
整体来看,美国对国外NGSO星座系统的“落地”监管比较严格,相关申请的处理流程和管理要求与美国本土的星座系统基本相同,在协调地位方面也没有差别,比较明显的不同在于[5,6]:①国外系统不需要向FCC缴纳星座授权申请费和年度监管费,只需要缴纳保证金;②国外系统不需要向FCC提交ITU卫星网络资料,只需要提交相关说明及EPFD验证文件;③国外系统还需要额外提供材料证明其轨道碎片减缓计划受到其主管国家的有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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