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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IRP(eirp怎么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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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3)拟修订§25.115,要求NGSO动中通地球站申请者必须提供附件说明工作区域、联系信息、环境影响评估及辐射减缓措施等。
目前,以上规则修订提案仍在征求意见中,以O3b、OneWeb、Telesat等为代表的NGSO操作者均表示坚决支持,而以Intelsat、Eutelsat为代表的GSO操作者仍有顾虑,认为目前的草案未充分保护GSO系统。综合各操作者的反馈意见来看,存在分歧的地方主要包括[23]:①引入NGSO动中通是否会对GSO业务产生额外干扰;②NGSO动中通地球站是否应增加更多限制条件和技术操作要求,如轴向和偏轴功率谱密度、EPFD限值、本地自监控及关闭发射能力、远程网络监控及关闭发射能力,以充分保护其它现有系统和业务;③是否应进一步向NGSO动中通业务开放12.2-12.75GHz以及37.5-51.4GHz频段。
3、轨道碎片管理政策
美国是最早关注轨道碎片及太空安全的国家之一,目前已建立了完善的轨道碎片多部门协作管理机制,其主要的管理架构如下图所示[6]。
图3 美国轨道碎片管理的职能分工
在国家政策层面,美国白宫早在2001年就发布了《美国轨道碎片减缓标准实践》(简称“ODMSP”),并于2010年出台了总统政策指令PPD-4《美国国家太空政策》,针对减缓轨道碎片问题提出了指导意见和原则要求[24,25];2018年,美国白宫又发布了SPD-3《国家航天交通管理政策》,进一步明确了轨道碎片管理的基本政策、原则、目标、实施指南以及各部门的分工与责任[26];2019年,美国再次修订了ODMSP政策文件,针对微小卫星和巨型星座系统的运行与服务提出了新的管理要求,并重点强调了对太空碎片的量化管理[25,27]。
在部门层面,宇航局(NASA)、国防部(DoD)、联邦通信委员会(FCC)、航空局(FAA)以及海洋和大气管理局(NOAA)等均已出台相关的管理文件,其中NASA主要负责TDRSS等各类系统的碎片管理,已发布了《NPR8715.6限制轨道碎片和评估流星体和轨道碎片环境的程序要求》和《NS-8719.14限制轨道碎片的技术标准流程》等管理文件[28,29];DoD主要负责GPS和军用系统的轨道碎片管理,相关要求主要体现在CFR第10编和《3100.10指令太空政策》等文件中[30];FAA的职责主要是在颁发各类航天器的发射许可证之前,重点审查其轨道碎片减缓措施是否合理有效;而FCC和NOAA则分别负责对商业航天通信系统和对地观测系统的碎片减缓措施进行审查和管理。
作为各类NGSO宽带通信星座的主要管理部门,FCC早在2004年就发布了轨道碎片管理政策[31],并将相关管理要求纳入CFR47 §25.114,§25.283(c)等条款中,主要规定了任务后处置时限不得超过25年,并要求各操作者定评估和控制各自系统在日常运行、寿命末期、任务后处置等各个阶段因自身爆炸、与现有碎片及卫星撞击等原因而形成太空碎片的风险,并明确披露任务后处置计划,包括用于机动的燃料预留情况等。
近几年来,随着NGSO巨型宽带通信星座系统的兴起,各种太空碎片逐年增多,各星座之间以及与现有碎片之间发生碰撞的风险急剧上升,而现有的管理政策难以有效控制轨道碎片的增长,因此迫切需要引入新的管理规定,以适应当前和未来的空间环境。鉴于此,NASA自2017年开始先后更新了其轨道碎片的风险评估标准及相应的管理要求[28,29];FCC随即跟进,于2018年11月发布了《新太空时代减缓轨道碎片》提案,拟对商业通信卫星系统的轨道碎片管理政策进行大幅修订[32],其中与NGSO星座相关的内容可归纳为以下8个方面:
(1)增加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包括:①辅助卫星部署设备的使用情况及其理由,这些额外设备形成碎片的概率及相应规避措施;②是否可能泄漏永久液体及其成为碎片的概率,并采取了什么措施降低风险;③是否采用一箭多星部署,是否有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待定)。
(2)增加对碰撞风险的量化及控制要求:与大型物体(10cm及以上)或者其它卫星碰撞的集总概率小于0.001;与小型碎片(10cm以下)或者流星体碰撞的集总概率小于0.01。
(3)增加对轨道设计的要求:①披露与其它航天器可能发生的空间交汇或者近距离操作情况,提供与可能发生碰撞的其它在轨或已规划系统的协调情况及拟采取的规避措施;②对空间站、载人航天器等的影响分析及规避策略;③要求不具备推进能力的卫星应尽量部署在650km以下,对于650km以上的LEONGSO系统,应说明选择该轨道高度的充分理由;④提供远地点、近地点、倾角和升交点的赤经等轨道参数保持的准确;⑤提供关于机动能力的说明,如可以机动多少次;⑥对某一高度如650km以上的NGSO系统,统一要求具备推进能力,以便用于轨道保持和碰撞规避机动(待定);⑦进行轨道选择时,应考虑在轨时间不能超过任务时间的2倍,并说明在轨时间比任务时间更长的原因(待定);⑧对于一些碎片较多的轨道,要求申请者提供额外说明如何降低碰撞风险(待定)。
(4)增加跟踪与数据共享的要求:①要求所有卫星可跟踪,并说明计划采用的跟踪方式,10cm3以上的航天器可被美国太空监视网络等系统跟踪,对于10cm3以下的航天器应提供可跟踪的额外说明。②证明其可根据预警,及时作出调整,以规避碰撞。③要求航天器增加可识别的遥测标识,并向美国空军第18太空管制大队提供必要信息,便于对航天器进行跟踪(待定)。
(5)增加任务后处置的要求:①说明具体处置方法及成功率,如重新推入650km以下轨道进入大气层,空间回收,推到其它安全轨道等;对于重新推入大气层的方法,要求集总成功率不低于90%;②对于650-2000km的LEO星座,要求卫星先在650km以下轨道进行功能验证,成功后再推进到预订轨道,并要求任务后处置程序可在与地面失联等应急情况下自启动;③对于非低轨的NGSO卫星,要求明确处置方法,推进到另一个稳定轨道避开碰撞或者推进到非稳定轨道重新进入大气层焚毁。④对推入大气层处置方法造成的人员伤亡风险评估:采用NASA标准,造成1人伤亡的概率控制在万分之一以内。⑤根据卫星的在轨任务时间和轨道高度确定处置时限,而不再统一规定为25年(待定)。
(6)增加设计可靠要求:针对轨道高度600/650km以上、卫星数100颗以上的大型LEONGSO星座,要求每颗卫星的设计可靠达到0.999(待定)。
(7)增加在轨操作要求:①要求NGSO在发射后和寿命末期的变轨操作也必须经过授权,经与相关操作者完成协调后,其测控操作应受到干扰保护。②共享星历数据:要求操作者必须将相关星历数据共享给主管监测机构和可能发生碰撞的相关操作者。③遥测遥控加密:要求具备推进能力的卫星对遥控遥测进行加密,以防止因恶意操控而引发的碰撞。
(8)对于申请美国市场准入的国外NGSO星座系统,要求同样满足以上规定,并证明其所采取的减缓措施在其授权主管国家内可得到直接和有效的监管。
截止目前,该政策修订提案已征求意见长达一年多时间,尽管得到了SpaceX等少数操作者的无条件支持,但仍存在很多争议,包括NASA、美国卫星产业协会SIA、OneWeb、Telesat、O3b等在内的多个部门、行业组织、卫星操作者、研究机构均提出了反馈意见,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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