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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各位普及一下刑诉法中的疑罪从无吧?
证据,无罪,案件请各位普及一下刑诉法中的疑罪从无吧?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请各位普及一下刑诉法中的疑罪从无吧?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从怀疑角度出发,而没有事实依据。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疑罪从无,是刑事诉讼法中的一个基本原则。也就是一个刑事案件,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已经认定了案件性质,也已经抓获或稳定控制住犯罪嫌疑人,该侦查的所有环节和细节都完成,并且经过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案件已经终结,可以移送法院审判了。
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了:证据不足、或证据不确凿、或证据不足以构成完整的证据链、或取证过程中有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的,等等。法院会退回案件责令重新侦查或要求补充侦查。最后仍然不能达到足以认定犯罪构成要件的。那只能作为疑罪,于是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宣布无罪释放。
那怕法官从经验上认为犯罪嫌疑人肯定是犯罪人。但也必须无罪释放。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疑罪从无,是指刑事诉讼中,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扩展资料:
案例:谋杀亲夫
采用疑罪从无原则审判的案件。
2003年邓某的丈夫曾某死在鱼塘,胃里含有安眠药“三唑仑”的成分。警方发现105万元的人身保险,投保人是邓某,被保险人是曾某,受益人是夫妻两人。两人夫妻感情不好,并且邓某在2002年买过大量安定片。审问后邓某供出伙同其妹夫杀死丈夫。
2003年11月26日,邓某被广州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和保险诈骗罪两罪并罚判处死刑,其妹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两人不服,均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2004年9月9日,省高院以该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广州市中院重新审理。
2004年12月16日,广州市中级法院对该案再次进行开庭审理。庭审中,邓某推翻以前的有罪供述,连自己签字的供述也不承认。另一名被告人也只承认自己全程目击了邓某杀人的过程。
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指控邓某犯故意杀人罪、保险诈骗罪,其妹夫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分别宣告两人无罪。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简单来说,就是对刑事被告人指控犯罪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某项犯罪,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避免造成错案、冤案,可宣告其无罪的刑事法律制度。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强化和具体表现,排除了原先罪刑推定的刑罚原则。是进步的表现。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疑罪从无是中国刑法上的一个进步,也是司法执行层面的重要原则,以前很多冤假错案都是因为疑罪从有造成的。
法律不放过任何一个坏人,但更不能冤枉任何一个好人。刑事案件涉及到公民的自由和财产安全,对公民的影响最大,人的一生是有限的,蹲牢房几年不仅仅是耽误了几年的时光,与家人的隔离,与社会的脱节,对于当事人的影响更大。所以,刑法要讲究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原则,不然,司法就会不公,产生更多的冤假错案,放过一个犯罪分子的危害与冤枉一个好人的危害孰轻孰重?
法律的本质在于公平,正义。有一个人好人被冤枉,就会有一个坏人逍遥法外,这种正义的缺失是双倍的,因为既冤枉了一个好人,又放过了一个坏人!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疑罪从无原则,就是履行这句话。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就不能推定有罪,注意这里是有足够的证据。
世间事有很多巧合,会有人撞上霉头,不能仅凭一点证据就定罪,比如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或者犯罪工具,证人等。刑法定罪要有完整的证据链,包括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工具,在场证明等等。如果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就属于疑罪。当然,这个证据链是否真的完整,是否属于疑罪还要看司法机关的判定。当然,辩护律师可以依靠专业的法律知识发表自己的观点,看法,去说服司法机关,不然嫌疑人的权益就无法正常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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