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网站导航收录 > 百科知识百科知识
2020年之后农村的土地到底由谁来种植?
土地,农民,农村2020年之后农村的土地到底由谁来种植?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其实对于这个问题,大家可能也是多虑了,土地没人种并不是说明没有粮食可吃了,对于目前很多的地区也是出现了严重的土地撂荒,流失的情况,对于这些,我国也是有着很多的政策,比如最近几年推行的和村并镇的政策也是解决了土地撂荒的情况,对于一些自然村落人口少的,土壤荒废严重的村子,我国有关部门也是进行和村并镇的措施,让农民住在一起,虽说没有了土地,但是很多的地区还是有庄稼可以种的,这个也是解决了土地撂荒的唯一好办法,虽说有的地方没有人种地,但是还有一部分的土地还是有人种的,比如粮食大产区,或者是其他的特色种植等,这些都是有的,所以不必纠结这个问题了。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农村的土地以后到底由谁来种,原因就是现在农村有许多土地抛荒,农村人进城打工,现在家种地的人已开始老了,干不动了。出现没人种地的现象,让人担心未来没人种地。
其实这种担忧是多余的,不管在城市或是农村,土地永远是最有价值的资源,谁都想拥有土地,发挥出土地应有的利益价值。
人类生活生存的物质都是从土地中获得,其实谁都不愿意放弃土地,土地的重要性谁都明白。
那么谁会去种地呢,当然是农业资本家去种地,或者是对农业有兴趣的人去种地,还有在农村以农为生的人会种地。
荒废的土地会流转到需要土地的人手中,家庭农场主或者合作社手中,对农业有兴趣的人,或者农业资本开发老板手中。
农业不会没有人种地,到很有可能会出现土地集中在农业资本家的手中,个人将会面临无地可种的局面,土地也有被资本运作垄断的可能。
未来个人种小面积的土地方式会越来越少,规模化种地是趋势,土地流转集中也是趋势。农业规模化,土地资本化,集中化就是未来农业的趋势。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不还是你自己吗?你的意思让谁给你来种啊!过了多少年都是这样,五千年了,农民就是种地的,好好种地吧!不要想太多。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可以约定合作或企业式的经营,但前提条件是自愿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体制没有变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是国家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体制。《农村土地承包法》修订后,加之土地承包经营的确权,许多人认为是第三轮承包的开始,网络上也有错误的解读。引发了2020年之后农村的土地到底由谁来种植的问题。
目前仍是第二轮承包期间
第二轮土地承包的期限是1997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第二轮承包难以推动的问题,个别地区可能略有迟延,但不影响土地承包的整个期限。
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本次确权仍是对第二轮承包的确认,并不是第三轮承包的开始。
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要点
进城的农民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自愿有偿原则流转正是说明进城的农民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该原则是为了防止进城的农民没有精力耕种土地,造成承包经营地的经营能力不足的措施,立法目的并不是进城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丧失。其理由是,进城的农民也有可能进城经营失败的风险,如果剥夺了农村村民资格无疑是显失公平。
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流转主体
集体经济组织内的转让
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流转的关系
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因涉及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因此,需经发包方同意。流转既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也可以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外进行,因为不涉及承包经营权的本权,向发包方备案即可。
流转的收益归属
实践中,发包方,或者其他利益者假借土地整理之名,将整理的土地流转给其他人经营,当农民不愿意流转时,还要称该农民为“刁民”。事实上,这些人是为了流转的收益故意为之,即发包方,或者其他利益者与受让方签订合同,被流转的农民并不知道流转的实际收益。
法律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价款,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坚决查处让农民与受让方“背靠背”的现象,并追缴流转的差额。
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
一般来说,农民尽管拥有土地经营权的本权,但由于农民仍处于分散的经营个体,与受让方不具有事实上的平等性。因此,法律规定对受让方的资格审查制度。
下一篇:返回列表
相关链接 |
||
网友回复(共有 0 条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