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网站导航收录 > 百科知识百科知识
如何看待因电梯被关,老人爬楼猝死事件中各方的法律责任?
电梯,物业公司,业主如何看待因电梯被关,老人爬楼猝死事件中各方的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如何看待因电梯被关,老人爬楼猝死事件中各方的法律责任?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在这个事件中,物业公司肯定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就是因为物业公司违规关停电梯,导致老人被迫步行上楼,又由于电梯没有及时开启,导致医护人员不能够及时进行抢救,怎么说物业公司都具有不可推卸责任。
大家看上图,我发现了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关停电梯的通知竟然不是物业公司发出来的,而是业主委员会发出来的,这就有点意思了,仔细看了新闻才发现,现在的物业公司是由于前任物业公司退出后,业主委员会的几个成员自己组建的一家物业公司,所以这时候的业主委员会哪还是为全体业主服务,仅仅是为物业公司服务了。
在法律上如果有业主欠缴物业费,物业公司只能够根据和业主的约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公司是没有权利直接停水停业或者关停电梯,来迫使业主交纳物业管理费的擅自关停电梯,对按时缴纳物业费的业主本身就不公平,这首先就是一种违规行为。
具体到该事件中关停电梯即导致老人运动过量,又导致医护人员不能及时改造,怎么说物业公司关停电梯的行为都与老人的死亡之间具有不可推卸的关系,因此只要家属起诉到法院的话,物业公司肯定会被判决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这是毋庸置疑的。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谢谢悟空小秘书的邀请。
阳春市新世界花园因欠费电梯被关闭,出现了老人爬楼猝死事件,各方法律责任是怎样的?
业主爬楼猝死事件,本是悲剧,如果有重来,小区一定不会安排关停电梯,现在来反思各方的法律责任,虽然有些晚,但还是有警示作用。
就此事件本身,笔者看法如下:
一、电梯停运的决这是小区业委会下达。明面上停运电梯与物业公司关联不大。在小区物业管理事务当中,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在业委会的权限范围之内,物业公司应当遵从业主大会的代表业委会下达的指令,物业公司只是执行者,并无不妥。
做出电梯停运决定是业主为代表的业委会。如果业委会有过错,法律责任由所有业主承担。
二、物业公司提前合规地办理了电梯停运手续。物业公司由于收不到充足的物业费,无奈地拖欠了电梯公司月度维保费,电梯公司也中断了对电梯例行月度保养,物业公司经与业委会协商并同意,物业公司履行管理之职责,按法规办电梯停运手续,符合特种设备使用规范,如果让电梯无维保状态运行才是违规违法。
三、花园业委会提前公开张贴了电梯停运通知。电梯停运通知明面上署名虽只是业委会,一定是经过与物业公司的协商。通知中告知了电梯停运的原因,以及停运后的注意安全事项,并无重大疏漏之处。
在物业管理行业规范要求来说,电梯管理一项已经完成告知义务。
四、事件中事主的身体有隐疾,其本人最清楚。对于自身是否胜任之行为动作,超出自己身体承受极限带来的后果,应较他人更清楚。猝死事件本身对所有人是意外,但也并非事主和其家人不可预料。 被动爬楼是事主在得知电梯停运后,无视安全风险,自主的冒险选择。
从这事件本身来看,业主爬楼和猝死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所以事主猝死与关停电梯亦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五、小区物业服务是一对多的公共性质的服务。少部分业主交了物业费没有达到物业的最低要求,导致因无正常维保,电梯产生使用合规性风险,故业主主张要求电梯继续运行未被业委会与物业采纳。
如果物业服务合同中没有先服务后付费的条款,那么物业公司在无资金周转垫付电梯维保费的情况下,关停电梯符合特种设备安全使用规定。
有人说,物业公司关停电梯是对已交物业费业主的违約。物业服务合同是小区代表:业委会和物业公司,作为合同的双方签署,物业公司所提供的服务是一对多的服务,就不可分割的共性服务来说,物业公司只对全体业主负责,并不会对单一业主过度承诺。
从本例上来说,作为合同的甲方业主违约未缴纳足够的物业费,导致乙方物业公司不能支付电梯维保费用。电梯停运的通知是业委会发布的。违约责任如果要追究的话,首先追究甲方,没因哪来的果?
如果一定要谈事件的法律责任,除了事主本人,业主委员会所代表的小区业主亦应承担部分责任。目前尚未有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有明显过失。
案件之外看法:本案虽属于极限个案,但其中也能看出一些不寻常,也可以说蹊跷略见一斑。据澎湃新闻报道中,有一段话是这么描述:
针对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因部分业主欠缴物业费而关停公用电梯,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人、小区业委会负责人张先生称,目前还在与家属协商中,不方便透露信息。
从中可以看出,物业公司和业委会极有可能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起码关联度很高。
如果经查属实的话,这种管理架构是有很大问题的。业主委员会是无法对物业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公正有效的监督。 哪有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这一切是否有业主大会授权,广大业主是否有知情?此处存疑。
从新闻中可知,事件中的小区物业管理历经一定风波,刚刚平息数月又起波澜。
小区自治是个好事情,但一切应该在公开透明的情况下,认真分析研究后有胜任的把握,有资源、有能力的小区才能做出自管尝试的决定。
很多小区自治自管失败,在于小区内的信息不透明/不对称。大多数业主主动参与小区物业管理动作少,怪话多。
为了减免物业费这唯一目的,负能干涉物业管理,非理性的炒物业,自治的动机可疑无比。在中大型的居住区,其自管之结局多半不会太好,这不好就是从第一家拖欠物业费开始的。
上一篇:打算购买一台超轻超薄笔记本电脑,最好不超过1.3公斤。求推荐?
下一篇:返回列表
相关链接 |
||
网友回复(共有 0 条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