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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区三人相约旅馆自杀,死者父母起诉店主, 你怎么看?
旅馆,责任,店家越秀区三人相约旅馆自杀,死者父母起诉店主, 你怎么看?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4
越秀区三人相约旅馆自杀,死者父母起诉店主, 你怎么看?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1、事件经过:
2017年2月13日晚,21岁的小佳离家未归,两天后,小佳被发现死在广州站西路一家旅馆的房间,一同被发现的,还有两名男性死者。警方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上显示,小佳死亡日期/发现死亡时间为“2017年2月15日22时40分”,死亡原因“一氧化碳中毒”,警方勘验现场时发现有炭盆、烧炭等,并发现有遗书。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小佳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最主要且绝大部分的责任。;但同时,涉案旅馆未对小佳进出旅馆严格履行登记制度,存在管理上的疏忽。
综合本案情况,该管理疏忽虽非造成小佳死亡的直接原因,但确系对陈梅夫妇发现异常后及时救助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故王秋月仍应在上述过错程度范围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酌定王秋月应当对小佳的死亡承担5%的责任,另外95%的责任理应由陈梅一方自行承担。
法院一审判决,王秋月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4万余元。
2、看到这新闻很是无语。总有种【站着说话不腰疼】的感觉。
(1)因进出旅馆未履行严格登记的制度,这确实是个管理上的疏忽。但我想知道的是,这死亡的责任总值90万元是如何算出来的?为何不是9万元,也不是900万元、9000万元?这5%的责任又是如何计量的?
(2)“旅店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旅店入住人员系统无法与公安系统联网,旅馆工作人员没有尽到查询管理义务,旅馆也未安装烟雾报警器,导致在3名死者采取烧炭自杀时,无法及时发现并采取施救措施。”
按此推理,如果你女儿自杀时是外出旅游找的是农村乡间农舍借宿,好心的农家人收留他们,同样会因此赔偿,因为农家都是没办理执照,更不会联网,甚至有的地方连网络都没的。
(3)或者,如果他们不是入住旅馆而是野外,不是烧炭而是直接吃药或割脉,那么自杀就不会成功了?或者这样死了又是谁的责任而该起诉谁呢?
(4)某种意义上说,是你女儿没事找事,找到了小店,小店就因此惹上了麻烦,不但因死了人无人敢入住,而且还要赔偿。
你可想过,你女儿自杀的根本原因,是什么?你想过了吗?这是谁的责任?谁的错?是店家吗?起诉店家要了4.4万元,你的女儿就回来了?你的心就平衡了,就不再难过、不再内疚了?
我总觉得,这诉讼不应该起诉,这钱更不应该要。就当这是为自己积点德,不然,以后还会有报应的。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旅途打开门做生意没理由不做生意吧!?您住进来难道神仙都会知道您自杀?您这样要求旅馆赔钱有理吗丶?旅馆不要您拿大利是算好啦!搞脏人家的旅馆!《更正》旅馆写成《旅途》[捂脸]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孩子没了,父母伤心可以理解,但把伤心发泄在店主身上,起诉店主要求索赔。就有点过分,毫无道理了。
店主既没有教唆他们自杀,也没有给他们提供自杀工具,完全蒙在鼓里。作为开店营业的生意人,谁不希望生意兴隆?谁不怕自己的店里死人呢?
将心比心,其实店主也是受害者。
父母伤心之余,应该反省自己平日是不是太不关心孩子了,因为他们相约自杀绝不是突然所为,一定有一个酝酿过程。如果父母能跟孩子多多沟通,这种悲剧是可以避免的。
希望他们以后引以为戒并早日走出伤子之痛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除非旅馆专门提供自杀工具可以告!相反自杀反而影响旅馆的生意面临关门歇业!假如要是去跳珠江告谁?跳楼告业主?淋汽油自焚告石油公司?跑去碰高压电告电力公司?上吊自尽告生产绳子的厂家?喝洗洁精、洗衣粉、清洁剂……也告生产家?能理解死者家属的情绪,但也不是无理取闹的理由!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这些父母是有病的。所以应该是断子绝孙绝孙。你早应该不要生他们,生了有没有教育好,应该负有最大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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