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网站导航收录 > 百科知识百科知识
青岛:公司招短工却“引狼入室”,被盗7000元, 你怎么看?
数额,财物,盗窃罪青岛:公司招短工却“引狼入室”,被盗7000元, 你怎么看?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三)盗窃行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 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
(二)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
第十三条 单位组织、指使盗窃,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本解释有关规定的,以盗窃罪追究组织者、指使者、直接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第十五条 本解释发布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共41条/2页上一篇:金融硕士的职业发展前景如何?找工作真跟专业一样热门吗?
下一篇:返回列表
相关链接 |
||
网友回复(共有 0 条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