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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遇房屋拆迁已按照货币补偿规定向其他共有人支付了全部款项应该怎么签订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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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共有人遇房屋拆迁已按照货币补偿规定向其他共有人支付了全部款项应该怎么签订公证书?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本人提出问题情况比较特殊,问题栏字数限制写不清楚,现将问题详细说一下,并试着回答,请各位指正。
一商品房遇政府修地铁需要拆迁,拆迁户房屋为5人公有。包括父母亲和3个儿子,当年是5人出钱共同购买,还有一个女儿当年买房时没有出资。
现在房屋遇拆迁,父母亲公共有份额占60%,其余儿子每人13%多一点。现在经过父母亲和全家商量。父母亲意愿将房屋按政府补偿款全额80万4个子女均分,每人20万。但其中一个人不愿意要货币补偿,要房屋回迁,就按照补偿标准将60万支付给了其他三个人,但现在按拆迁规定房屋产权冻结,不能过户 ,在拆迁协议中虽然已经支付了应该支付的全部款项,但还是要5个共有人签字 ,属于5个人的共有财产。只能在拆迁协议里备注其他人放弃对该房产的所有权,今后每年的拆迁安置款和房屋盖好后房屋的所有权属于要回迁房的人。
但家庭内部应该签一个协议,要补偿款的三个子女在收到20万以后应该出具收条。并且在协议中注明这套房产所有权今后已经与自己毫无关系。拆迁办要求要货币补偿的人签一个放弃该房产的公证书,但公证处说放弃就必须选择是购买还是赠与还是继承。这样的情况我认为应该选择属于购买,这样才会有利于将来房屋的落户,减少产生纠纷的可能。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感谢邀请。我觉得这个问题完全可以简单化。首先要弄明白为什么要公证。适用于法律的,一般不需要公证,比如默认的补偿方式,这是有法律明确的。一般自行约定的需要第三方见证的,才需要公证。但前提是这种约定是各方真实意图的表达,是合法的且没有显失公平的,违法的事公证机构是无法为人公证的。
在你们协商共有住房的补偿分配问题,这里面需要约定的是,其他共有人选择经济补偿,而一个共有人选择房屋补偿这一事实,也就是请第三方公证他们的这一选择,避免以后有人反悔,出现纠纷。这就需要在公证书中,表述出各个共有人的真实意图表达。这些表述只要各方签字认可,并且没有显失公平,是能够经公证后被法律认可的。而条友说的,事后需要选择经济补偿的各方出具收到款项的收据,我想这可以作为公证书的附件来使用。这些都不存在问题。
这里面,可能纠结的是像条友说的,那个选择要房子实物的,选择以什么方式“要”?我想当然是购买,因为你给其他各方钱款购买了这套房产的所有权了,而且这样也有利于你今后的落户。而其他各方在公证时,应该是以出售的方式,这样最直接了当,而选择赠予或放弃等方式,明显与事实不符,而购买,真实反应了各方的实际经济关系。条友考虑的可能觉得都是至亲,购买的方式太过生硬,但实际就是亲兄弟明算账,并无任何不妥。
总之,对于至亲之间共有房产的分配,其他各方放弃实物选择经济补偿,采用公证的方式,其中一方直接以购买方式取得其他各方的应得部分,这应该是最直接便捷的方式,而且不容易产生后患。以上意见供条友参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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