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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变法有何积极意义?
秦国,商鞅,国家商鞅变法有何积极意义?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商鞅变法有何积极意义?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我觉得商鞅变法的积极意义,无非是社会的推进,促进天下的大一统。
毕竟商鞅变法,的的确确是秦国得以统一天下的基础之一,我认为商鞅、管仲、韩非,都是侧重于对人的管理、控制、约束方面的。
大家非常熟知的“商鞅驭民五术”,管仲的“士农工商”,韩非子的“二柄”“法术势”“五蠹”都是把人当成的工具,而非一个有思想的人。就我个人理解,刻薄寡恩的商鞅以及他的《商君书》给带来无非以下几个方面:
1、愚民,统一思想,不允许老百姓思想,也不允许学习,想学习就跟官吏学。
2、使民,奖励耕战,因为从此有了爵位,有功能赏,多劳多得,所以这一条大大的提高了秦国的战斗力和粮食产量。
3、疲民,老百姓都疲于奔命,上马打仗,下马耕种,要么就是徭役,总之不让闲着,因此也无暇顾及别的事。
4、辱民,没有尊严,没有言论自由,都活的战战兢兢,整天不是担心被检举,就是在检举别人。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商鞅,卫国贵族出身,姓公孙,曾称公孙鞅,或称卫鞅,后被秦封于商,故称商鞅。曾在魏国做过小官,后来到秦国辅佐秦孝公,执政二十一年(前359年—前338年),共进行了两次大的变法。由于变法期间得罪贵族,孝公死,商鞅被车裂、灭族。一些历史、文学作品都把商鞅塑造成一位因主持改革而使帝国日益强大的英雄,一位主张以法治国的先驱,一位最后以身殉国的伟人。然而,实事求是地分析与评判有关历史资料及其生平事迹后,我们得出的是基本相反的结论。
商鞅变法的内容可分成五个方面:
第一,政治上加强专制力度,实行恐怖统治。主要手段是:什伍连坐,轻罪重刑、“法胜民”。什伍为军队基层编制,商鞅将它应用于民间村邑,即将民众置于严密的军队式组织控制之下,用全面军事化的措施来对内强化控制。并开乡村邻里间告奸连坐之先河,用轻罪重刑等严酷手段,有效地加强了对全体民众的专制统治。《史记·商君列传》载:“秦民初言令不便者,有来言令便者,卫鞅曰:‘此皆乱化之民也’,尽迁之于边城,其后民莫敢议令。”用流放边境的刑罚来压制舆论,哪怕改变初衷,赞成变法者也不例外,不允许民众有任何议政的权利。
《商君书》的《去强》谓:“国以善民治奸民者,必乱,至削;国以奸民治善民者,必治,至强。”用奸民治善民,结果只能是统治残暴,治狱冤滥。它也是轻罪重刑思想的一种荒诞表现。最让人啼笑皆非的是说:“重罚轻赏,则上爱民,民死上;重赏轻罚,则上不爱民,民不死上。”认为重刑还是“上爱民,民死上”的体现,典型的法西斯逻辑。《说民》说:国家若用善人管理,罪过就会被隐匿,叫“民胜法”,统治秩序就会乱。国家若用奸人管理,罪行就得到惩罚,叫“法胜民”,国家就会强盛。总之,要把国家统治建立在“奸民治善民”的恐怖控制之中,这样的所谓“法胜民”,令人不寒而栗。
第二,经济上加强国家控制,掌握民生命脉。主要手段是:土地国有、奖励耕织、摧抑工商。“作辕田”明确加强国家土地所有制,使它成为中央集权政治统治下最可靠的经济基础。然后是奖励耕织,一般认为,此措施解放了生产力,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其实似是而非。《垦令》要求:禁止正当的粮食贸易流通渠道,用提高关税来压制农民经商,杜绝农业方面的商品生产;国家垄断山泽之利,不许人们开发利用;禁止农民从事开设旅店等副业以增加收入,减断各地经济文化的交流;甚至不允许富裕人家雇佣帮工,只要农民“愚则无外交”,并在“重刑而连其罪”的强控制下专一农耕。将农业生产发展建立在摧抑私营工商业和愚民政策等项措施之上,这实在是一种极其狭隘的农耕经济观,是一种强迫生产力只得单一从事农业的短期行为,国家在组织军需生产方面或许会有些“效益”,但必然为农业生产的进一步拓展,尤其是国家整体经济的长远发展套上枷锁。
尤其是“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这一举措不遗余力地摧残私营工商业,严重僵化了社会经济的运转机制,重农抑商遂成为此后统治者长期奉行的国策。战国是中国古代商品经济得到相当发展的时期,它必然对整个社会进步产生巨大影响,如在私有经济的深化、社会秩序的调整、价值取向的改观诸方面促发社会变革。秦国在前378年“初行为市”,然而就在这个起点上,商鞅严厉摧抑私营工商业的政策,将这一社会发展的重要契机扼杀在襁褓中。在东方诸国出现众多商业都会的情况下,秦国这方面的发展却几乎等于零。完全堵绝私有经济发展之路,极其有效地稳固了君主专制统治体制,极大地阻碍了古代社会的正常发展,是一项极为反动的经济政策。
第三,文化上摧残已有成果,力行愚民政策。主要手段是:焚烧诗书,禁止游学。将农、战需要作为衡量一切文化生活取舍的标准,要求人们除了积极从事农业耕耘与参军作战之外,必须舍弃其他一切社会生计与文化生活,“诗、书、礼、乐、善、修、仁、廉、辩、慧”之类都在禁绝之例,与“燔诗书”、“禁游学”诸措施配合竭力摧毁当时优秀的文化成果,禁止人口的合理流动,阻隔各地经济文化的交流,将人们的视野局限在极其狭小的天地中,把民智、民力限制在一个极其单调、简陋的世界里。这种政策使本来已日渐活跃、不断昌盛的社会再次封闭僵滞起来,要民众在相当蒙昧的状态下,听任统治者的摆布,无法萌发自己的创造力,把君主专制统治和加强军事力量建筑在牢靠的愚民政策之上。
《更法》中,商鞅认为统治者可以不顾社会之舆论,不管民众之要求,只要自己觉得可以“强国”、“利民”,就可以一意孤行。因为不能与民众讨论事业的开端,只能与其分享成功的欢悦。把民众看作愚昧者,根本不屑一顾的态度,透露出其变法“利民”的说法完全是欺人之谈,预示着其制度改革不会有多少实质性的进步。
第四,军事上增加军备力量,宣扬战争崛起。主要手段是:严禁私斗,奖励军功,迫诱参战。以极大的诱惑力驱使民众去为国家作战卖命,并按军功调整等级爵秩,同时增收军赋,保障军需,大大增强秦国的军事实力。《赏刑》提出:在“壹教”作用下,人们都努力从战,以谋取利益,“务之所加存战而已矣”。乃至“富贵之门必出于兵,是故民闻战而相贺也,起居饮食所歌谣者,战也。”将国家民众都训练成战争机器。《画策》吹嘘:“民之见战也,如饿狼之见肉,则民用矣。凡战者民之所恶也,能使民乐战者,王。”人的天性应是憎恶战争的,而统治者能使民众乐于战争,甚至看见战争像饿狼见肉,真是不可思议的战争狂人。《荀子·议兵》、《汉书·刑法志》中的一些记载,将秦民生计穷隘,统治者专用刑罚和功赏去强迫利诱民众从战,以保持军事强国的概况,刻画得入木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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