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恤刑制度的起源与发展是怎样的?如何评价这一制度?
制度,刑罚,这一恤刑制度的起源与发展是怎样的?如何评价这一制度?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自谋杀、故杀、斗杀已杀人者,伪造符印、会子,放火,官员犯入己赃,将校军人犯枉法外,自余死罪,情轻者降从流,流降从徒,徒从杖,杖已下释之。
犯了死罪的罪犯、或者威胁到朝廷的人,不能享受恤刑政策,其他犯人,才会从轻处理。而在发放物件的时候,也有所注意。明英宗在正统年曾经下诏:
“ 赃罚敝衣并得分给囚犯穿着。”
将赃物之中破烂的,送给情节较轻的囚犯,情节较重的排队次之。以此来恤刑,如果用好的物件给囚犯,岂不是表示赞同他们犯法的行为,那也就失去恤刑的本来目的了。
总结:
恤刑制度完善了古代的刑法,从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囚犯的生活质量。对朝廷律法也有所补充,一方面收拢了民心,一方面加强了国家管理力度。尽管有些实行的力度不大,但总的来说,这一制度的诞生,无疑是一项极为人道、合理的政策,体现了古代君王以民为本的思想。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指用刑慎重不滥。最初见于《尚书·舜典》:“惟刑之恤哉!”意即考虑到刑罚可能滥用失当,量刑时要有悯恤之意,使刑罚轻重适中。后世一般指对于老幼废疾者的减刑和对狱囚的悯恤。汉代统治者注意对于老幼、妇女、废疾者刑罚的减免,汉律规定,年八岁以下,八十以上,除非亲手杀人,犯别的罪都不予追究。景帝(公元前157~前141在位)时下诏,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以及孕妇、盲人、侏儒症患者,在监禁时可给予优待,不加桎梏。宣帝(公元前74~前49在位)有感于当时刑罚之滥,便下诏令郡国每年把因被笞掠、饥寒以及疾病而死于狱中的囚犯的姓名、籍贯、爵级报上,以便作为考察狱吏功过的标准之一。东汉和帝永元 (公元89~104)年间也下诏,给在郡国及中央官府中服役的刑徒,年老、幼小刑徒,以及女刑徒,各减刑期一半;在3个月之内满刑的,即行释放。《晋令》规定,监狱房舍应完好牢固,草蓐要厚实;家人送来饭食,要为之递送;离家远无人送饭食的,官府给饭食费用,由狱卒给做饭。另外,衣服不够的发给衣服,有病的给医治服药。北魏孝文帝(471~499在位)曾下诏:罪人未判决而死于狱中,无近亲者,官府给衣衾棺椟埋葬,不得曝露。南齐时郡县狱囚有病,由狱卒给以汤药,往往造成死亡,便规定了给病囚诊治的具体办法:狱囚有病,必须先申报到郡,由有关职司与医者对诊,远县准许家人探视,然后处治。唐律规定:凡是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以及废疾者,流罪以下可以赎罪;八十以上,十岁以下以及笃疾者,犯反逆、杀人等死罪的可以上请减免,一般的盗或伤人也可以赎罪;而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如犯罪时未老疾,事发时老疾者,依老疾论;犯罪时幼小,事发时长大,依幼小论。对于狱囚的悯恤,唐律也有规定:凡狱囚应该请领衣食、医药而不请领发给,以及该允许家人入监探视而不让,应脱去枷锁杻而不予脱去的,主管人员要受杖责六十,因此而致犯人死亡的,处徒刑一年;减窃囚犯食粮,笞责五十,因此而致犯人死亡的,处绞刑。对于犯罪官员,则更为优恤:狱居内五品以上每月沐浴一次,热天给浆饮,病时给医药,病重的脱去械锁,允许家人1人入侍;职事、散官三品以上,妇女子孙入侍。据《宋史·刑法志》载,宋开宝二年(969)五月,太祖以暑气方盛,想到监禁之苦,就下手诏,命两京与诸州官府,派长吏和督狱掾对监狱5日一检视,洒扫狱户,洗涤杻械,家贫不能供养的,给饮食,有病的给医药,轻罪即时判决发遣,不得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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