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网站导航收录 > 百科知识百科知识
如何对病害猪进行无害化处理?
生猪,病害,主管部门如何对病害猪进行无害化处理?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一、病害生猪无害化处理须由经培训合格的无害化处理工作人员负责。
二、对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肉品检验人员要加盖相应的检验处理印章,隔离存放。
三、无害化处理前,应认真检查病害生猪及产品无害化处理通知单是否齐全、相符,并要求被处理生猪主查看、核准并名字。
四、每次进行无害化处理时,本企业将通知当地定点屠宰管理人员到现场进行监督,定点屠宰管理人员要由肉检员如实填写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登记表》台账上签字,当地定点屠宰管理部门及屠宰企业保存好每次无害化处理的影像资料。
五、用密闭防漏车运送病、死生猪及产品到无害化处理间。
六、对病害生猪及其产品,根据其危害级别,严格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l6548-2006)的规定,进行高温、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
(一)高温处理:把肉尸切成重量不超过2公斤,厚不超过8厘米的肉块,放入不锈钢池内,从水沸腾时算起2小时。
(二)湿法化制将整个肉尸投入化制,按要求操作湿化机,
温度120℃、压力0.5MP、3小时以上。
(三)焚毁:将整个尸体或割除下来的病变部分和内脏投入焚化炉中烧毁炭化。
七、未经处理或处理不符合要求的生猪不得运离无害化处理间,处理合格品须处理人员及定点屠宰管理人员共同签字后方可运离。
八、判定须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或产品,必须在24小时内处理完毕。
九、工作人员注意个人防护,及时对场地及设备作严格的消毒处理。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防止病害生猪产品流入市场,保证上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以下简称病害猪)实行无害化处理制度,国家财政对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予以补贴。
第三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发现下列情况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一)屠宰前确认为国家规定的病害活猪、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
(二)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及生猪产品。
无害化处理的方法和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补贴对象和标准,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90公斤折算一头的标准折算成相应头数,享受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
第二章 职责和要求
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工作;负责全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中央监管平台的建立和维护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和信息报送工作;建立并维护本行政区域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监管平台;配合地方财政管理部门落实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资金。
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无害化处理过程,核实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数量;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信息统计工作;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
第六条 财政部负责全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和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预拨、审核、清算工作。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定本地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数量及所需财政补贴资金;编制本地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预算,向财政部提出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申请。
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数量,安排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并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给病害猪货主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第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要求对病害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如实上报相关处理情况和信息。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要求,配备相应的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建立无害化处理监控和信息报送系统。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送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
第九条 生猪在待宰期间和屠宰过程中,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法》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发现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处理。
第十条 病害活猪、送至待宰圈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应当加盖无害化处理印章,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检疫人员或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按照《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附表1)的格式要求,填写货主名称、处理原因、处理头数、处理方式,并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二)货主签字确认后,送至无害化处理车间由无害化处理人员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处理结束后,无害化处理人员应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上一篇:人们欲望的源头在哪里?
下一篇:返回列表
相关链接 |
||
网友回复(共有 0 条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