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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女孩出嫁,户口要不要立即迁出?是否可以享受2份福利?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女孩出嫁,户口要不要立即迁出?是否可以享受2份福利?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农村女孩出嫁,户口要不要立即迁出?是否可以享受2份福利?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农村女孩出嫁了,户口要不要立即迁出?这个没规定,根据本人需要你想什么时候迁出就什么时候迁。是否可以享受两边家庭的福利,那就不一定了。因为:
要看各地方的规定
1、向我们村是从田地分下户起,就有生死不动的规定,也就是说原来按人分得多少田地,不管生老病死或娶进的媳妇都是没有田地可分的,也不管你户口是否迁入。只有村集体的土地承租出去,所得租金是按本村户口人数分钱的,户口迁出了就没有份了。
2、向我们邻村就不一样,他们是“地"不动,“田”五年动一次,只要家里面人员减少或户口迁出,就要相应地拿出一部分来分给本村的新添成员,其它福利享受也是按迁入本村户口为准。
所以农村女孩出嫁,户口迁入迁出要与享受福利拉上关系,还得要看各个地方的规定。
你们那里是怎样的规定?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要不要立即把户口迁出去?这一定要和嫁出去新家庭政策福利对作个比较,权衡利益再作决定,每个地方政策福利不一样。就拿自己来说吧,我从江西省嫁到广西省,那时候没多想就把户口迁到我老公那了,现在后悔及了,因为广西属于自治区,中央政府不会参与制理,很多好的政策广西没有落实下来,而我娘家江西好多了,护贫、建设新农村等各方面都比广西好。所以迁出之前一定要深思熟虑之后再决定。
还有个问题是能否享有2份福利?
我觉得不能,现在户口地区划分很细,也很严格,领取福利按户口所在地同一登记。
这是我个人的一些见解,不足之处请见谅。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嫁出去的女儿户口没迁出,能依法享受村里的福利待遇。但不是所有的福利待遇都能享受的,只有符合条件的福利待遇才可以享受,
只要户口在娘家就应享受村里的一些福利待遇!否则是违法的!
主要是从三个方面认定一个人是否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三者是一致,就可以认定这个人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然而,当下中国的农村的生产、生活方式已经发生了很大的改变。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
其一,对于现在的农村而言,年轻人外出务工已经普遍,农村除了老人和小孩之外,青壮年常年在农村生产、生活已比较少见,大多数都是在逢年过节才回家小住一段时间。
因此,以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来认定一个人是否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经不够准确。
其二,随着社会的发展,独生子女数量增多,农村的婚嫁风俗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嫁女、入赘这些界限越来越模糊。这个已经很难界定。
因此,“外嫁女”这个概念本身已经成为一个过时的概念。本文为方便理解,继续使用这一提法。
基于以上两点,农村女子结婚后是否还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能享受村里的任何福利待遇。
扩展资料: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普通成员和特殊成员。
第四条 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
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
第五条 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
第六条 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
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
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
父母或一方具有集体经济普通成员资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经营条件,但未承包到集体土地的;
普通成员家庭经过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
因国家政策性迁入或经法定程序加入的。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资格:
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
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已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人员回原籍的;
因外出经商、务工等原因,脱离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未曾弃荒土地、未曾自愿放弃其成员权利义务的。
第八条 普通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普通成员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农(林)用地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承担耕地、林地保护,区域内共有生产、生活设施与集体合法利益维护等完全义务。
普通成员的权利与义务一般由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普通成员行使和履行,也可以由其利益关系人家庭行使和履行。
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回原籍的刑满释放人员特殊成员的权利依照相关法规保留,由其利益关系人家庭行使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第九条 普通成员资格因下列情形而丧失:
死亡或符合民法规定宣告死亡条件的;
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全家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未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不以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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